省局各处室,省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2.吉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吉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吉林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吉林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务公开包括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 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一)各单位应对行政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审批、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原则履行公开义务,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二)各单位在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时,应标注全文公开、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以及吉林统计信息网站发布范围。

  (三)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公开工作问题,处理公开相关事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单位有办公室、法规处、设管处、综合处、人事处、财务处、资料管理中心。办公室是省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单位。

  第五条 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办落实;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或台账;负责公文类信息的审核,编制权责清单并主动公开。

  (二)综合处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的主动公开;负责统计数据类信息依申请公开审核;协调处理统计舆情事务;举办“统计开放日”活动。

  (三)资料管理中心负责省局门户网站、省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发布工作,保证两个平台数据同源并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受理、答复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对答复书进行最终审核把关;制定、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按时向社会公布;负责省局门户网站网上咨询处理;负责省局政务微博和微信的发布。

  (四)法规处负责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类和对外管理类信息的审核、主动公开;及时清理已失效文件,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履职依据”栏目及时更新;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援引法律依据的合法性审核。

  (五)设管处负责制度方法、统计标准类信息的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的审核、答复。

  (六)人事处负责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人事任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类信息的主动公开。

  (七)财务处负责财政预算、决算、政府采购、被审计结果等信息的主动公开。

  (八)执法监督处负责行政处罚类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九)监察室负责妥善处理涉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投诉举报。

  (十)所有处室及单位负责主动公开本单位履职的政府信息和课题项目招标信息,公开前严格进行保密审查;界定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公开方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本单位起草的政策、决策草案等文件进行公开解读;提供涉及本单位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材料,规范制作答复书;配合处理网上留言及舆情事务。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审计整改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名称、标准和实施情况,课题项目招标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等事项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除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外,还需按相关规定要求承办依申请公开相关工作。

  第四章  公开审查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保密审查。局保密委员会为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领导机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各单位负责人及主管局领导承担保密审查责任,应严格按照《吉林省统计局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对政府信息履行保密审查义务。

  第九条 普通信息应由生成(承办)单位的处室负责人及主管局领导审批,重要信息要报省局主要领导审批。重要信息主要包括:

  (一)国家领导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国家统计局主要领导有关统计工作的指示、批示、讲话、活动;

  (二)省局主要领导的活动、讲话;

  (三)省局重大统计改革措施;

  (四)全省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经省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主动公开渠道和程序

  第十条 省局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吉林省统计局门户网站、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

  (二)吉林省统计局资料管理中心资料馆(查阅统计资料和统计出版物)。

  (三)统计公报、报刊、新闻发布、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微信。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程序:各单位按照主动公开范围和各自职责分工对制作的政府信息选择合适的渠道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每年1月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格式》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省统计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资料管理中心负责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也可通过在线申请、邮寄信函、发送传真等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资料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资料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如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协商有关处室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告知书送达的;

  (三)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分办。承办处室(单位)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本处室(单位)受理范围的,提出依据和建议,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并作出决定。

  (二)承办处室(单位)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确需补正的,将全部补正事项及情况说明转资料管理中心,资料管理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承办处室根据申请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若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主办处室在收到书面办理通知后负责催办协办处室并牵头起草答复意见。若办理中涉及重大法律风险,主办处室可提出会商请求,由主办处室、法规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协办处室进行集体会商。

  (四)主办处室完成全部审核流程后将答复意见交资料管理中心,并由资料管理中心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寄送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面申请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资料管理中心通知有关处室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以及通过信函、传真、网上申请等方式向本局提交申请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以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的形式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详细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保存好履行查询检索相关信息的过程与证据;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五)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文告、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其获取的途径。

  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承办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承办处室(单位)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及以上局内处室(单位)的,牵头制作或者保存的承办处室应当征求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反馈资料管理中心。

  承办处室(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局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

  第十九条 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资料管理中心要及时将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备查。

  第二十条 省统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我局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与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公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监察室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对省局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职责的举报,并开展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1年制定的《吉林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吉统字办〔202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吉林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