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重庆市船舶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船舶检验领域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进口游艇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工作实施方案》,请你单位认真落实。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进口游艇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要求,优化进口游艇检验发证流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稳妥地在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开展优化进口游艇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讲话精神及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船舶检验领域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支持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深化改革先行先试,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有关要求,优化进口游艇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工作流程,对国外相关机构签发的游艇船舶检验证书,可按照程序换发国内游艇船舶检验证书,加大利企便民力度。

  (三)适用范围。

  拟在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登记为乘员人数12人及以下的持有国外相关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相关认证证书的国外进口游艇。

  (四)试点时间。

  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二、核发进口游艇船舶检验证书工作流程

  (一)受理。

  1.持有CE认证证书的游艇所有人需提交的材料。

  原产地工厂证明、制造商符合声明、CE推进系统排放认可证书、艇主手册(中文)。此外,如需进口CE认证A模式的游艇,还应当提供稳性计算资料;如需进口CE认证A1模式的游艇,还应当提供认证机构检验报告;如需进口CE认证其它模式的游艇,还应当提供CE设计和结构认可证书或按照G模式签发的单船证书或按照PCA模式签发的证书。

  本文所称CE认证,系指经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欧盟2013/53/EU法令认证,并取得工厂符合声明、检验报告或符合证书等证明文书。

  2.持有ABYC认证证书的游艇所有人需提交的材料。

  艇长6米(本文6米对应20英尺,以下同)以下游艇需提供美国游艇制造商协会的ABYC认证证书(含申请附页,年度型号清单)、原产地工厂证明、发动机号清单、艇主手册(中文)。艇长6米及以上游艇另需提供《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以下简称国内游艇法”)要求的相关图纸资料。

  本文所称ABYC认证,系指美国游艇制造商协会按照美国游艇协会标准对游艇执行游艇认证程序,给予型式年度认证。

  3.持有其他认证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游艇所有人需提交的材料。

  持有其他认证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游艇所有人,应按照国内游艇法规中初次检验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游艇无法提供型线图和重量重心计算书,可由游艇生产厂商出具的相关稳性资料替代。

  在试点城市,船舶检验机构受理进口游艇的检验不以船名核定或者所有权登记证书核发为前置条件。

  (二)图纸审查。

  1.免除具备CE认证证书和ABYC认证证书进口游艇部分图纸审查的有关要求。

  对于具备CE认证证书的游艇和具备ABYC认证证书的游艇(艇长6米以下),船舶检验机构不强制要求进行图纸审查。对具备ABYC认证证书的游艇(艇长6米及以上),船舶检验机构应审查国内游艇法规要求的结构和稳性相关图纸资料。

  2.具备CE认证证书和ABYC认证证书进口游艇的类别确定。

  在图纸审查阶段,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CE认证证书记载证书类别核定国内游艇类别;可核定艇长小于6米的具备ABYC认证证书的游艇为国内V类游艇(如游艇所有人提供结构和稳性相关图纸资料,可按国内游艇法规核定为更高类别)。

  上述核定工作均为初步核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结合现场检验情况确认具体游艇类别。

  3.具备其他认证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进口游艇的图纸审查。

  对于具备其他认证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进口游艇,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游艇法规中初次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图纸审查。若申请方无法提供型线图和重量重心计算书,可提供游艇生产厂商出具的相关稳性资料,对不能提供游艇生产厂商出具的相关稳性资料,还可通过稳性试验来验证游艇的稳性。

  (三)现场检验。

  1.持有CE认证证书、ABYC认证证书的进口游艇。

  (1)核查实船与资料的符合性,具体包括:核对艇体识别码和铭牌,确认艇体基本结构及布置,确认艇长、艇宽无明显不符,确认推进系统型式、设备型号和编号。

  (2)按国内游艇法规中换证检验的有关要求开展现场检验。

  (3)对于船用产品的相关检验要求:

  对于游艇的防污染布置及设备、自带的航行设备(如GPS、电子海图、磁罗经、雷达、探照灯)、满足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信号设备,经CE认证的固定VHF和救生筏、固定灭火系统、具备CE推进系统排放证书的艇机,船舶检验机构可认为其安全防污染性能标准符合我国检验要求。对上述之外的救生、信号、无线电、消防等设备,需持有我国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如手提式灭火器、可携式消防泵、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烟火信号、气胀式救生筏、双向VHF无线电话、搜救定位装置、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等)。如上述设备已在进口时随游艇配备,在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认可符合我国相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可继续随船使用。

  (4)其它要求,具体包括:对于持有CE认证证书、ABYC认证证书的进口游艇,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检查其是否满足国内游艇法规中关于舱室布置和禁止配备液体燃油炉灶、固态汽油、酒精炉灶的有关要求。

  2.具备其他认证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进口游艇。

  对于具备其他认证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进口游艇,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内游艇法规中现有游艇初次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现场检验。

  (四)证书填写有关要求。

  1.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在游艇船舶检验证书记事栏填写“核发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进口游艇船舶检验证书”。如该游艇仅在内河航行,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在证书记事栏载明。

  2.游艇检验证书中“船舶识别号”一栏须填写。如检验完成时,游艇所有人尚未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在“船舶所有人”栏内填写“与船舶所有权证书保持一致”。

  3.对于持有CE认证证书、ABYC认证证书进口游艇,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在船舶检验证书的艇长、艇宽栏填写进口游艇资料中数据。对于持有CE认证证书的进口游艇,按照Length of the hull(Lh)和Beam of hull(Bh)进行填写;对于持有ABYC认证证书的进口游艇,按照Overall Length和Overall Beam进行填写。对于国外证书参数为非公制的,证书相应参数栏填写换算后的公制单位。

  4.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将最大载重量、游艇HIN号(唯一船身编号)、发动机号在证书记事栏载明,船舶检验机构核发船舶检验证书时可不填写型深、干舷。进口游艇的总吨、净吨按照国内游艇法规进行核算填写。

  (五)其他事项说明。

  1.船舶检验机构在现场检验过程中发现游艇与认证材料存在明显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其按照国内游艇法规提供相关图纸资料。

  2.对于经过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型式认可的进口游艇,可以按照国内游艇法规要求换发检验证书。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

  各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做好试点城市的进口游艇检验工作,根据本方案制定进口游艇检验实施细则,确保有关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强政策宣贯引导。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的宣贯和引导,向相关企业、单位、个人宣传试点工作的主要举措,做好具体政策的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支持配合试点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努力营造良好的试点环境和氛围。

  (三)做好内外部工作衔接。

  各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与海事管理机构等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络,建立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紧密连接的信息反馈机制,做好试点工作中的相关工作衔接,及时协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相关优化政策有效落实。

  (四)做好试点工作经验总结。

  各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要做好试点工作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效,提炼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并于试点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本单位试点工作总结情况报我局。各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船舶检验管理处,葛子懿;联系电话:010-65293401。

  抄送: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各直属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