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制定《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9月28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制定以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

  聚焦上海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强化“四大功能”等重大战略任务,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为目标,到2025年,在全市范围内遴选8个重点地区,率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示范区内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更加高效,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达到较高水平,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运行顺畅,跨部门跨区域保护协作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较高水平,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进一步提升。通过建设示范区,为上海加快建设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示范区建设地区人民政府要对照示范区建设的目标要求,明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定位,结合实际需求,立足区域基础,重点从以下方面推进示范区建设。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贯彻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形势的研判,科学合理部署本辖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任务举措。党委和政府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划,部署一批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合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高标准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文件,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加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和海关保护等环节的行政保护,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执法专项行动。探索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严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推荐报送上海市重点商标名录的商标名单,探索建立辖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加强对驰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配合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打击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讼等行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促进行政和司法办案标准统一。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机制建设,利用技术手段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三)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等协同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优先推荐机制。优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在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和行业领域实现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全覆盖。深入推进“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在电子商务平台、展会、专业市场等关键领域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处理渠道。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研究建立侵权损害评估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力度,建设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水平。建设本辖区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四)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保护部门设置,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所,配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深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等快保护机构,提供全流程“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机制。研究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

  (五)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会商和信息数据交流共享机制,促进法律适用和执法标准的统一,完善案件移送、委托送达、协作调查、协助执行、协作办案等协作内容。加强京津冀沪等十二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实现知识产权执法互助、监管互动、信息互通、经验互鉴。对知识产权领域重大案件开展跨部门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保护行动。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实现更加高效的联合、联动、联手。

  (六)营造国际一流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坚持对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开展“一带一路”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加强与区域内国内外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信息交流。审理一批涉外典型知识产权案件,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国际影响力。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体系,加强对区域内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法律支持和指导,支持企业维护合法权益。鼓励保险机构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拓展海外侵权责任险等保险业务,支持企业设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互助基金。

  三、组织实施

  (一)创建条件。拟申报示范区建设的主体应为本市下属区。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合理,知识产权保护生态良好,法治化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较为健全,工作资源保障良好,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

  (二)创建程序。符合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示范区的申报、遴选、管理和验收评审等工作。示范区建设前应当先行进行试点区建设工作,择优选定若干地区开展试点区建设的,建设期为1年。建设期满通过验收评审的,认定为示范区,示范有效期为3年。示范有效期满,示范区可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续展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继续认定为示范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与现有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的衔接,制定申报指引,推动示范区建设。各有关地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制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创新组织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定位明确、精简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大资源投入,强化人才支持和条件保障,确保高质量建设。

  (二)严格创建示范。试点区建设地区应严格按照建设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细落实。认定为示范区的地区要总结巩固建设成果,积极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面提升。

  (三)强化政策支持。对于试点区建设地区和认定的示范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主体以及区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并在本市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创新工作推进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严格监督管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地区建立信息报送和评估机制,完善问题导向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第三方监测,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做好对试点区建设及示范区认定过程中各项重点任务实施完成情况的总结评估。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明显问题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试点区建设或示范区认定资格。

  试点区、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建设地区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改革创新。试点区建设和示范区认定完成后,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示范区建设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