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的部署,大力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引育市场主体

  1.发展总部经济。对世界500强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以及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来辽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区给予落户、贡献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壮大骨干企业。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新备案的省级“瞪羚”和“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区对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培育中小企业。建立重点培育企业成长档案,实行常态化跟踪服务。对新认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鼓励制造业企业剥离成立软件企业。支持制造业大中型企业剥离信息技术研发应用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组建独立法人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剥离后新成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按营业收入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二、提升产业能级

  5.做强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业。巩固提升集成电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发展优势,推动电路类、连接类、机电类、传感类、光通信、功能材料等信息技术产业及配套产业提质增效。对新建、增资扩产项目建设,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6.大力发展软件产业。重点突破关键基础软件、做强高端工业软件、加速提升嵌入式软件、壮大新兴平台软件、协同发展网络安全软件及行业应用软件,提升软件供给能力。引导企业参与国产生态建设,支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版次软件产品,鼓励软件产品在军工领域推广应用。对于承担国家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APP示范项目,软件产品首版次应用等,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办、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7.加速培育电子商务平台。对获评国家数字商务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其新建的新技术、新模式应用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8.推动产业链提升。鼓励数字经济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并购、重组、外包服务等方式获得先进适用技术,积极引进上下游生产企业或服务性企业,形成产业上下游供需链条,增强产业竞争力。对引进超亿元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9.支持建设产业集群。以园区为载体集聚创新资源和要素,推动集成电路装备、软件、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创建中国软件名城(名园)、国家级集成电路装备基地,开展省级软件示范城市及园区、数字经济园区等评定。对国家和省新认定的集成电路基地、软件名城、软件产业园区(基地),获批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产业园区等主体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10.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动5G和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布局智能计算中心。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积极支持建设5G网络设施,经协商一致可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加强转供电管理,降低5G网络运行成本。支持建设5G行业专网,各地区对建设所需用地、用房、用电等配套条件给予保障,鼓励对行业专网用户给予流量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1.支持融合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应用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及增强现实等技术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对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项目,交通、能源、民生、环境、城市等领域数字技术标杆示范、典型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2.支持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对新批准设立或优化整合的数字经济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对评估优秀的数字经济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四、提高创新能力

  13.强化关键技术攻关。实施科技赋能数字经济发展计划,在集成电路及装备、高端软件、5G应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大数据、新型通信网络等数字经济相关领域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提升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4.加强标准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新型智库等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产学研合作、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规划建设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行业交流等服务。对牵头起草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以及通过国家ITSS、DCMM、工业互联网标准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5.优化学科建设。支持高校结合数字经济发展需求,与企业联合建设一批现代产业学院。推动高校深化信息与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等数字经济相关学科交叉融合,在研究生培养中设置数字经济研究方向,统筹“双一流”建设资金给予支持。鼓励职业院校新增智能控制、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等专业。完善职业教育平台,建设一批虚拟仿真实训项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五、营造发展生态

  16.支持创新创业。用好创业担保贷款,加大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盘活存量资源,鼓励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基地等载体开放免费孵化空间,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提供政务服务代理、补贴申请、创业辅导等服务。鼓励各地区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鼓励国有企业、行业企业面向高校和大学生发布数字技术创新需求、企业需求清单,支持大学生精准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7.加大人才支持力度。每年认定一批数字经济领域紧缺人才,实施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建立数字工匠培育库,建设数字技能人才培育机制,开展数字经济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允许相关机构和企业自主认定科技创新人才。“兴辽英才计划”每年支持一批数字经济战略人才、“带土移植”团队、产业人才。鼓励各地区通过多种方式,在引才投入、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8.拓宽融资渠道。设立省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参股、跟投等方式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和企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专项资金。聚焦“科创板”,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分类发掘储备上市后备企业。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9.加大信贷支持。建立并定期发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白名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白名单”内企业,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供绿色审查审批通道,试点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0.强化安全规范发展。加强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金融、电子政务、公共服务等重要行业信息系统或工业控制系统安全保护。支持建设网络空间安全靶场,增强态势感知和安全预警能力。完善平台经济准入规则,严格执行全国统一市场准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防止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统筹用好“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省科技专项等资金,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完善措施执行方式,落实惠企举措。各地区依据本措施,围绕辖区重点产业布局,研究出台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人才引育、资金配套等系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释放叠加效应。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底。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