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深入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入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精神,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贸易投资创新发展

  (一)推动进口贸易提质增效。支持具有良好基础的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县市区、园区申报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探索政府、商协会、企业三位一体协同推进机制,加快推动非洲特色优质产品准入进程。指导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相关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资质,扩大粮食、肉类(猪肉除外)、矿产品、原油等大宗商品进口渠道。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建设涉外消费专区。依托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开展跨境电商新零售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申报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试点。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海外仓。大力引进国内外新零售品牌总部和区域总部,落地新零售首店、旗舰店。鼓励引进国内免税品经营资质企业,争取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特色市内免税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药品监管局、长沙海关、省税务局,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创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模式,由银行自律机制制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操作规范,鼓励银行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有序推进对非本币结算贸易试点,积极搭建集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贸易服务、金融支持等功能于一体的对非本币结算贸易交易平台。深入推进工程机械二手设备出口,探索实施工程机械二手设备出口退税便利化举措,完善工程机械二手设备品质鉴定、检验检测、评估认定“三大标准”,搭建线上线下交易展示平台。推动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创新发展,出台省级保税维修和进口再制造业务管理办法,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培育一批保税维修和进口再制造规模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长沙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外向型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外资投资先进制造业,引入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快建设自贸试验区总部基地,挖掘楼宇经济潜力。对外贸企业整体迁入自贸试验区的,继续保留原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类别;对自贸试验区内新设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在按规定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后,可按上一级管理类别加快办理出口退税;对“三类500强”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的外贸公司,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探索实施新设企业纳税便利化举措。争取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退税政策试点。推进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自贸试验区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落实将外商投资(含港澳服务提供者)旅行社业务许可依法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推动实施出版物发行业务许可与网络发行备案联办制度,将发行备案申办流程由“串联”改为“并联”。鼓励对回流文物依法开展保护修复、展示利用。探索开展会展经济便利化改革,推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创新。(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物局、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开放通道建设

  (五)充分发挥开放平台功能。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申请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推动在长沙市设立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支持自贸试验区岳阳片区加快建设进境水果和原木指定监管场地。支持自贸试验区郴州片区与湘南国际物流园联动发展,推动郴州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业务实现突破。(省商务厅、省药品监管局、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物流运输发展。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鼓励区内企业利用湘粤非铁海联运、对非接力航线江海联运开展贸易。推动开展内陆港铁水联运“一单制”试点,探索水运舱单和铁路提单的规则互认、标准统一,实现货物运输“一单到底”。加强对铁路运输单证、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属性的探索研究。充分利用第五航权安排,加快推进相关业务落地。支持自贸试验区与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联动发展,不断扩大中欧班列(长沙)自贸专列规模。将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下及省内其他内河的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以及其投入运营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依法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加快建设湖南郴州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农副产品供应基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机场管理集团、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长沙海关、湖南银保监局、民航湖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内AEO高级认证企业的培育力度。加强进出口货物风险分析评估,及时开展重大风险预警,提高布控精准性。健全完善应对海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在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设立中非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和植物提取物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释放进口转关货物内河运费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审价机制试点效果,不断丰富应用场景。争取国家支持深化推进药食同源产品通关便利化改革创新。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岳阳片区开展进境粮食“先行提离”跨关区通关监管协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激发改革创新要素活力

  (八)促进科技创新要素集聚。加强自贸试验区与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双自联动”。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设立先进制造业研发中心。依托岳麓山种业创新中心,推动种业研发机制创新。依托湖南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打造基于区块链的知识产权全流程存证模式,加强与国外知识产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进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改革。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创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期权、技术入股和股权奖励等激励举措。积极搭建产业工人技能提升综合服务平台,加强“高精特新”专业技术工人培养。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外国人来华工作“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允许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推荐在自贸试验区内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申请永久居留。争取逐步放开自贸试验区内有较大需求的专业领域境外人才从业限制。(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化金融开放创新。鼓励银行为自贸试验区内优质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争取国家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探索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支持区内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及变更。支持设立“外汇衍生品保证金池”,提升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汇率风险避险能力,鼓励企业利用外汇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支持自贸试验区与湘江新区联动发展,共同推进湖南金融中心(湘江基金小镇)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项目公司。推动融资租赁+工程机械(二手设备)出口业务发展。稳步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集约灵活用地。在自贸试验区实行产业链供地,做到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可实行整体规划供应或整体规划分期供应。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片区试点开展产业园区和企业亩均效益改革,实现低效用地二次开发、二次升级。在自贸试验区内推行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试点,支持专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提高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外最高可到60%)。(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数字产业发展。加强算力资源、数据资源的挖掘和集聚,提升算法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片区建设区域性数据服务中心和边缘数据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事业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探索开展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试点。(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加强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国内知名仲裁机构合作,争取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以及优质涉外法务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运营,为区内企业提供“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试点,探索建立适应国内外贸易环境的新型补偿机制,帮助企业适应外部环境,保障外向型企业生存发展,稳定产业链和供应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推动改革创新落地落实

  (十三)加快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深入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作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重要载体和纽带作用。对本措施中需实施的配套举措和下放的权限,简化程序、加快进度,原则上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确保尽快落地见效。(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支持力度。切实推进自贸试验区片区(区块)的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组织架构,理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市自贸试验区财政支持资金作用,统筹省、市相关专项资金,对本措施明确的改革创新方向给予重点支持。研究设立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基金,加强制度创新研究孵化和成果转化,着力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研究启动第二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市、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应按需赋予所辖自贸试验区片区(区块)。(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务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统筹协调。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主动服务大局;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市州及园区建设自贸试验区协同联动发展区,并协调指导其参照上述措施推动改革创新。定期调度本措施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对在改革创新中形成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加大复制推广力度,不断释放改革创新红利。(省委改革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