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有关直属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的重大战略和决策部署,深化广西与东盟的数字化合作,打造广西面向东盟的“数字丝绸之路”,根据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面向东盟的“数字丝绸之路”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开幕式上的重要致辞精神,“中方愿同东盟一道建设中国—东盟信息港,推动数字互联互通,打造‘数字丝绸之路’”,认真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壮大我区与东盟的数字化合作生态,助力广西加快构建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高地和国内国际双循环重要节点枢纽。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互利共赢。依托广西区位优势,立足东盟各国不同的数字化发展阶段和需求方向,围绕数字化建设重点领域和优先区域,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分阶段逐步扩大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2.坚持政府搭台,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资金补助、规则对接等方面的作用,搭建共享共建发展合作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共建,充分运用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发挥市场在“数字丝绸之路”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坚持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的力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各项目、园区、平台建设,形成建设、管理、支撑、监督等各方合力。

  二、主要任务

  (三)明确工作目标

  通过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政策激励,强化政府引导,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到2025年,形成一批标志性跨境数字产业链、跨境数字经济标杆企业和百亿元级跨境数字产业示范园区,打造4—5个面向东盟的数字技术创新合作平台,促进面向东盟的数字产业集聚能级跃上新台阶;力争广西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速达20%以上,推动面向东盟的数字贸易与金融合作形成新格局;充分发挥区内数字枢纽与信息合作平台支撑作用,初步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在中国—东盟区域有带动力的“数字丝绸之路”核心枢纽。

  (四)建立数字化标杆评价体系

  完善面向东盟的信息化建设标杆评价体系,征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有一定投资规模,面向东盟推广应用取得一定成效,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园区、平台和企事业单位,评选为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应用标杆,进行优先推介或直接资金奖补,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

  (五)建立监测评价体系

  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结合与东盟国家共建数字经济市场经验,整合行业商协会等各类社会主体力量,健全联合监管、信用监管,对于申请获批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资金补助的企事业单位,在使用补助资金方面进行监管和评估,加强监测分析,做好风险预警。

  三、保障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政策联动、工作互动和信息互通,推动形成整体合力,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要结合自身信息化产业优势,把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细化具体落实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将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数字化管理和技术人才培养,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市场主体开展面向东盟的数字化业务。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每年从数字广西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对广西与东盟开展数字化合作的项目、园区、平台和企事业单位等给予补助,激励市场主体面向东盟开展数字化建设。

  1.对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被评为自治区面向东盟数字化示范标杆的,每年优选不超过30个,每个给予20—50万元补助。

  2.对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运营,面向东盟开展业务的数字经济园区,以数字经济产业为主体,入驻机构并实际性开展业务有3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8个,每个给予50万元补助;有5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5个,每个给予80万元补助;有10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3个,每个给予100万元补助。

  3.对面向东盟开展服务的数字经济企业,年业务收入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补助。

  4.对面向东盟数字经济领域提供技术服务的重点公共平台、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机构,被评为自治区示范性服务平台的,每年优选不超过10个,每个给予20—50万元补助。

  (八)充分发挥监督考核作用

  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做好源头把关和后续跟踪,对获得资金补助主体进行评估,在资格审核、申报流程、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管,及时纠正和处理监管发现问题;合理设置中长期评估考核指标,适时对各有关主体开展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考核,综合评估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九)深入宣传引导

  以每年举办的中国—东盟信息港论坛、面向东盟的“数字丝绸之路”峰会等活动为契机,及时对接国内企业和东盟国家合作意愿及市场需求,利用好中国—东盟信息港网站、微信、微博和面向东盟的宣传媒体,及时发布相关重要信息,推广宣介面向东盟的信息化建设政策和典型案例,挖掘更多数字化应用场景。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统一实施,时间暂定为2022年至2026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涉及的具体管理办法、资金审批流程和相关表格,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制定,以前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涉及其他有关问题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