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省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在新发展阶段持续全面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奋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走在前列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坚持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创新突破、持续发力、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推进法治江苏、法治社会建设发挥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开创江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顺应发展需要,回应人民期待,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全局中定位谋划,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江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一)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践行“两个确立”的根本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共江苏省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履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守正创新,坚持统筹推进,积极探索符合江苏实际的法治政府建设路径方法,有效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难点问题。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到2035年法治江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法治成为江苏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显著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二、深刻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用法治保障政府职能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

  (四)推动政府机构协同高效履职。统筹推进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各项工作,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推动全面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地方标准等职能,重视预期管理和引导。健全完善“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基层治理机制,打造江苏基层治理品牌。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

  (五)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及时发布和动态调整各级政府部门权责事项清单,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编制发布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行政中介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等清单。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违规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六)巩固拓展“放管服”改革成效。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模式。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证以及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持续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国家部署,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综合作用。

  (七)优化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将政府管理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家部署,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完善与创新创业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八)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贯彻《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完善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并联审批等制度,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和“一网通办”。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实现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开展涉及多部门、多层级、多事项的“一件事一次办”改革,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办结。全面落实《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同步支撑“跨省通办”。推进长三角区域政务协同,整合各类政务热线,充分发挥12345政务热线服务便民作用。

  (九)优化改善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清理纠正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加大行政立法制规工作力度,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结合地方实际,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统筹立改废释纂,提高政府立法制规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制度保障促进高质量发展。

  (十)积极推进重要领域立法。围绕推进数字江苏、健康江苏、美丽江苏、平安江苏建设等,聚焦科技创新、公共卫生、保障民生、生态文明、社会治理等方面,加快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急需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围绕推动落实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交通强国等一系列国家战略和重大决策,以及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生产方式、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突发事件应对、网络安全管理等重点领域加快地方立法步伐,积极推进数字经济、地方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疫情防控、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城乡社区管理、养老服务、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等方面地方立法,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

  (十一)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党对地方立法的领导,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统筹安排相关立法项目。对事关全局、群众重点关切的立法事项,由政府立法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起草。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定期更新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回应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探索以“小切口”形式推进立法。推进实施江苏省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规范,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积极开展立法前评估,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打造“立法民意直通车”,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征求意见反馈机制。探索推进长三角区域地方立法协作,强化规划计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积极推进规章备案审查层级监督试点工作,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

  (十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避免制定出台的政策互相冲突。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查333工作体系”。制定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地方标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第三方评价、专家点评活动,跟踪实施效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质效。

  四、严格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三)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作出行政决策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决策不越权、程序不缺失、内容不违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把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十四)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合理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深入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专项规范活动,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扩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影响的,应当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或者委托第三方深入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完整归档保存。

  (十五)加强行政决策执行、评估和责任追究。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并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全面客观作出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倒查和追究有关责任。

  五、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着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六)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原则上省级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有效衔接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加大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力度,按照管理权限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依法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加强监督、组织评估。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大数据+指挥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模式。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和协作,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以及协作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应用,2023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全面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

  (十七)大力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和执法。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大食品药品、市场流通、公共卫生、乡村治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文化旅游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大力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施统一的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规范化水平。继续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动态调整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断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按照行政执法类型,细化行政执法程序要求。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等方式,压减重复或者不必要的检查事项。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十九)不断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完善失信惩戒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信用惩戒手段的运用。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案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公开普法的过程。

  六、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依法有效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严格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将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纳入法治轨道。

  (二十)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我省各类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制度化、规范化,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

  (二十一)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压实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处置,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健全完善公共舆情应对和危机沟通机制,依法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维护政府公信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激励保障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七、完善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不断促进公平正义

  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运用行政调解、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手段,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二十二)发挥行政调解作用。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工作。推进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制度,探索完善无异议简易调解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依照行政调解责任清单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抓好《江苏省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十三)稳妥有序推进行政裁决。根据授权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工作。对照国家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梳理明确适用行政裁决的事项和实施主体,实行目录管理,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探索完善行政裁决程序制度,依法保障行政裁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裁决工作水平。

  (二十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专职办案人员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少于3人。建立政府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健全工作制度,优化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根据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大保障力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报告通报制度、行政复议文书抄告制度和行政复议文书执行监督机制,促进行政复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落实反馈。全面实施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按照规定可以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一份决定书一个电子文本”的形式予以公开。

  (二十五)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质效。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完善行政应诉考核机制,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力度,推动诉源治理,实现行政诉讼案件和败诉案件“双下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协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八、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大力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推进行政权力制约监督全覆盖、无缝隙。

  (二十六)推动多元监督形成合力。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统筹谋划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不断完善考评督察机制,加强对法治建设领域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监测。

  (二十七)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探索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保护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十八)改进政府督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确定督查事项、制定督查方案、作出督查结论、核查整改情况、运用督查结论等程序规范开展督查,优化和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加强督查统筹,坚持奖惩并举,推动提高督查效能。

  (二十九)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探索建立常态化执法监督机制,2023年年底前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覆盖省市县乡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组织开展提升行政执法源头治理能力、提升行政执法过程规范实效、提升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效能、提升行政执法基层工作水平活动。严格对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畅通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渠道,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完善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探索引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代表一委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

  (三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建设,到2023年,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基本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丰富和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探索建立公众参与的保障激励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按照部署推动各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三十一)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应当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开展政府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推进政府合同管理规范化,严格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九、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力度,全面推进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推进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的深度融合,加强信息数据联通共享,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为促进依法行政提供支撑。

  (三十二)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步伐。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实现从省到村(社区)网上政务全覆盖。加大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力度,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强化系统集成、数据融合和网络安全保障,依法依规推广智能感知技术,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积极整合面向企业群众的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2年年底前实现省级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三十三)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数据信息共享,拓宽政务数据信息共享范围,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完善数据供需对接机制,围绕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优化营商环境、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等数据共享需求,明确数据共享规范和要求,消除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提升数据共享效能。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加快建设全省政务服务统一可信身份认证系统“苏证通”。依托省综合法人库,开展法人认证和注册登录服务。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完善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提供统一的数据支撑服务,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落实国家有关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的要求,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三十四)深入推进智慧监管执法。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化系统数据自动对接,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5G、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技术应用。

  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充分发挥各级党委领导作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不断提高依法治理能力。

  (三十五)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部署推进相关工作,并抓实抓好。各地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推动。

  (三十六)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力度。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4年年底前实现对地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细化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依托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加强依法行政动态监测中心建设。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提升考核权重,加大考核力度。

  (三十七)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把民法典贯彻实施水平和效果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标准。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推动开展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述法”工作。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

  (三十八)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力量。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专业人才配置,完善基层法治机构协作机制,着力提升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能力。研究探索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加强政府立法、备案审查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的培养和储备,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管理,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推进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和涉法政府事务的质量和成效。动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聘用辅助人员、法律助理参与合法性审查、调研起草论证、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购买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2023年年底前实现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以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的省级统筹。行政执法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简化或者免于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在线培训平台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着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研究完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

  (四十)加大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加强政府法治研究课题项目管理,鼓励、推动高等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整合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专家库,为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提供支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渠道,加强与新媒体的结合,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理解法治政府建设的精神和要求,努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率先突破走在前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办督察,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