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发挥信用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及《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信用审批,是指在办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时,通过对接国家、深圳可信信用平台,经申请人授权后对其进行信用信息比对,符合政务服务信用审批申办条件的,依申请予以秒批、容缺后补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等便利服务。区政务服务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的履约情况实施监管,并将申请人履约情况录入社会信用平台。

  本办法所称区政务服务部门,是指具有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审批职能的部门。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部门以信用审批方式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在可信信用平台中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适用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

  第四条  本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工作,遵循“标准公开、诚信高效、审管结合、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改革,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工作机制,开发建设相关业务系统和政务服务信用库,会同区政务服务部门发布实施政务服务信用审批业务,监督检查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工作落实。

  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信用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发布业务操作规程、承诺书、监管措施等文本要件,实施信用审批业务,建立健全审管结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置监管领域的信用承诺不履约行为并报送失信行为信息,审核处理监管领域的信用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

  第六条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接受区政务服务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区政务服务部门将依法对申请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与申请人承诺事项相违背的现象,区政务服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政策制度,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区政务服务部门向申请人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区政务服务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区政务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依法监督区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工作落实情况,并将区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区政府机关数字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章  审批实施

  第七条  信用审批事项种类包括“信用+秒批”“信用+容缺”“信用+告知承诺”等。

  实行信用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区政务服务部门会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信用审批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信用+秒批”事项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

  “信用+容缺”事项通过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信用+告知承诺”事项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或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申请办理。

  第九条  对信用审批事项,应当通过承诺书方式向申请人告知:

  (一)履行诚信申报的义务;

  (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三)将进行信用信息比对;

  (四)失信行为录入社会信用平台;

  (五)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对“信用+容缺”审批事项,还应通过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和补齐补正的时限。

  对“信用+告知承诺”审批事项,还应通过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第十条  对信用审批事项,申请人阅知诚信申报承诺书有关内容,自愿做出承诺的,应当承诺:

  (一)所提交材料和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二)同意接受信用信息比对,并将履约行为录入区政务服务信用库;

  (三)同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已知晓区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信用+容缺”审批事项,申请人收到容缺受理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愿意做出承诺的,还应当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

  (一)承诺的基本事实;

  (二)承诺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

  (三)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由材料保管单位销毁。

  对“信用+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做出承诺的,还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自身能够满足区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区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和授权,系统自动查询比对申请人信用信息,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以申办政务服务信用审批事项。信用信息比对不通过的,不予申办政务服务信用审批事项。

  对于不予适用信用审批的申请人,应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告知其办理行政审批的途径。

  申请人对信用信息比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告知其信用查询及申诉的方式。

  第十二条  对信用审批事项,诚信申报承诺书经申请人线上同意并确认提交或线下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通过信用信息比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按时向区政务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务服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对“信用+秒批”审批事项,按照深圳市“秒批”规则完成审批。

  对“信用+容缺”审批事项,区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申请人补齐补正的材料后,应当在承诺办结期限内完成审批。

  对“信用+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区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或预许可证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方式的,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三章  审管结合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信用审批的申办信息、办事材料、审批结果应当实时推送至信用审批监管平台中,并全过程记录事中事后监管结果,实现审管数据实时共享。

  第十七条  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秒批”“信用+容缺”“信用+告知承诺”等审批方式的内容和特点,分类制定信用审批监管措施,明确管理力量加强后续监管,推进审管联动。

  第十八条  通过监管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区政务服务信用库;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区政务服务部门认定后,推送给上级信用平台。

  第四章  信用建设

  第十九条  区政务服务信用库采用电子档案形式,完整、准确地记录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全过程中产生的守信、失信行为信息。

  守信行为是指申请人按照承诺内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材料,且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条件,区政务服务部门在核查、监管过程中未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或违法违规的行为。

  失信行为是指申请人未按照承诺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等情形,或者区政务服务部门在核查、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  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业务的申请、审批环节中,政务服务信用库将自动记录申请人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包括申请人档案、承诺书、审核结果等。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业务的核查、监管环节中,区政务服务部门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以及存在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应当在申请人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形成或获取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录入区政务服务信用库。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被列入区政务信用库失信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区政务服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政务服务信用信息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即时做出是否将申请人失信行为信息从区政务服务信用库撤销的决定,处理结果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人政务服务失信行为的申诉,经核实不存在政务服务失信行为的,由区政务服务部门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失信行为记录撤销。

  列入区政务服务信用库有失信行为记录的申请人积极履行义务且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区政务服务部门申请撤销失信行为信息,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做出是否撤销决定。决定撤销的,即时将其撤销;决定不撤销的,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政务服务失信行为认定的事实依据发生改变,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政务失信行为,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即时将申请人失信行为信息从区政务服务信用库撤销。

  被记录入区政务服务信用库失信行为信息的申请人,自记录之日起3年内未出现新的应当列入政务服务信用失信行为的,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即时将失信行为信息从区政务服务信用库撤销。

  第二十三条  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定期自查本部门提供的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发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者不及时的,应及时更正。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对政务服务信用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息提供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正,并将结果反馈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区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和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通过区政务服务信用库向有关部门共享申请人的政务服务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保障区政务服务信用库的正常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政务服务信用信息使用、共享、归集、披露,严格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