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要求,全面扎实推进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以城市数字化转型为引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实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同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三、具体举措

  涉及中央层面设定的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含药监事项,下同)为广告发布登记等11项,改革举措为:直接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6项,优化审批服务3项(具体见附件1)。结合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和本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类事项的改革内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要求、程序环节、监管措施等逐项细化了实施方案(具体见附件2—9)。

  涉及地方层面设定的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为酒类商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等2项,改革举措为:实行告知承诺1项,优化审批服务1项。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2个事项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具体见附件10—11)。

  涉及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事项为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等2项,改革举措为直接取消审批1项、实行告知承诺1项。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事项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其中,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具体改革举措已另行发文,具体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沪市监产质〔2021〕505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的具体改革举措已另行发文,具体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沪市监计量〔2021〕490号)。

  四、工作要求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刺激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建章立制、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实施改革工作。

  附件:1.本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2.广告发布登记改革工作方案

  3.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革工作方案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

  5.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改革工作方案

  6.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改革工作方案

  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10.酒类商品经营(批发、零售)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1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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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广告发布登记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要求,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实施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无需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即可开展广告发布活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再要求广告发布单位提供广告发布登记相关行政许可材料。

  三、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四、许可条件

  无(审批已取消)

  五、材料要求

  无(审批已取消)

  六、程序环节

  无(审批已取消)

  七、监管措施

  1.持续推进广告发布媒体监测工作。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测工作制度要求,切实做好传统媒体广告监测工作。市局监测评价中心要继续加强对本市主要大众传播媒体广告的集中监测,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市局指定管辖的相关报刊媒体和属地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广告的日常监测。各监测机构要不断增加智能科技手段应用,提升发现违法广告的能力,及时反映有关趋势性问题,加强预警提示。

  2.创新广告监管执法方式。各单位要通过“双随机”抽查、日常监管、广告监测、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多种途径加强综合监管,发现广告发布媒体单位有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3.强化协同监管机制。各单位要在依法履职的基础上,深化与宣传、广电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广告监测、反馈整改以及案件查处等情况,强化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联合告诫、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惩戒等协同监管方式,共同做好传统媒体广告监管工作。

  4.不断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宣传。各单位要综合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对新设立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广告发布”事项的企业,要主动开展普法宣传,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八、其他事项

  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广告发布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导向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广告发布活动,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并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设立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2.配备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3.配备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4.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

  5.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广告经营情况。

  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发布广告。

  7.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8.依照《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刊播公益广告。

  9.加强从业人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与宣传。

  附件3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调整,增加了“仅限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为此食品销售企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由审批改为备案。为切实落实改革试点工作,1.在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工作由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实施的基础上,扩大到全市范围,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2.将销售特殊食品的经营者一并纳入预包装备案事项,统一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食品经营者可以在办理登记注册时一并提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申请。登记注册部门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登记注册环节中一并采集备案信息办理备案手续。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经营(仅预包装食品)。

  四、资质范围

  相关食品经营者在开展预包装食品经营,只需取得经营范围有食品经营(仅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以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号,不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监管措施

  对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按照一般经营主体纳入日常监管。

  (一)对备案经营者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经营者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二)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要求,结合上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方面先行先试的经验基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1.出台《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2.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备设施、环境、能力项目等)实行告知承诺,发证前不再进行现场审查,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3.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从自贸试验区扩大到全市范围。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四、许可条件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还需满足注册地和检验检测场所均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五、材料要求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固定场所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标准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市市场监管局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七、监管措施

  对于被审批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等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记入其诚信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附件5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实施优化审批服务: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从事其他食品经营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二)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制定《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在部分食品经营许可依申请变更、延续业务中开展告知承诺审批。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或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申请人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一)一般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分别出具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救济途径,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组织进行听证,记载听证结论;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4.许可机关审核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5.许可机关发证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6.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7.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流程

  1.许可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

  3.许可机关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以及告知承诺书后,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审批结果文书和证书。

  5.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七、监管措施

  (一)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1个月内,对经营者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三)加强信用监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吊销处罚,食品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6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一)根据《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21〕7号),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实施告知承诺:1.对粮食加工品类别中的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类别中的味精,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类别中的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糖类别中的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类别中的淀粉糖,共五大类9个品种的低风险食品实施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发证前不再进行现场审查,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从自贸试验区扩大到全市范围。

  (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在自贸试验区内,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外,《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告知承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曾因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被市场监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该申请人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材料要求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首次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告知承诺书。

  (二)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7.《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告知承诺书。

  (三)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沪市监食生〔2021〕3号)的规定执行。

  七、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市监食生(2021)385号),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二)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本市审批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优化审批服务: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许可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等人员,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详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8001—2019)。

  五、材料要求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调取或核验时)。

  (二)申请书。

  (三)原核准证书(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无法在线调取或核验时)。

  (四)变更说明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时)。

  相关表格请到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事项对应的栏目下载。

  六、程序环节

  (一)办理程序。

  首次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一年的再次提出申请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

  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并在60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

  5.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许可证延续、增项和变更等详细情况请参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19)。检验检测机构请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申报。

  (二)审批时限。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审批发证时间压缩5个工作日,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每年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对有投诉举报和检测质量存在问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测机构,在每年的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重点抽查。

  附件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本市审批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优化审批服务:1.将申请资料简化为许可申请书,不再将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作为审批前置条件。2.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生产业绩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四、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五、材料要求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无法在线调取或核验时)。

  (三)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时)。

  六、程序环节

  (一)办理程序。

  首次申请的办理程序如下:

  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5.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许可证增项、变更、延续、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等详细情况请参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生产单位请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申报。

  (二)审批时限。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审批发证时间压缩5个工作日,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每年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每年的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重点抽查。

  (二)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的规定,针对通过自愿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生产单位,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许可证。对依法撤销审批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失信惩戒。

  (三)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时对持证生产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附件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本市审批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四、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五、材料要求

  (一)特种设备充装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三)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时)。

  六、程序环节

  (一)办理程序。

  1.首次申请充装许可的办理程序具体如下:

  (1)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4)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5)鉴定评审组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2.充装许可证增项、变更、延续等详细情况请参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和《上海市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沪市监规范〔2021〕12号)。

  (二)审批时限。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审批发证时间压缩5个工作日,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七、监管措施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原则,每年开展特种设备充装单位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在每年的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重点抽查。

  附件10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的要求,为切实落实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对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许可工作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实施。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具有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资金。

  (二)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质量安全的经营(仓储)场所。

  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应当具有与所经营酒类商品相匹配的仓储场所。

  (三)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制度。经营散装酒的还应具有符合有关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制度。

  (四)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告知承诺书应当明确许可所需申请材料和材料提交要求。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0天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六、程序环节

  (一)申请人申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

  申请人可以到区市场监管局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通过信函,或区市场监管局指定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以区市场监管局收讫信函的时间为申请材料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的,以申请材料到达区市场监管局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制作加盖机关印章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告知承诺书》《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统称告知承诺书)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告知承诺书。

  (四)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告知承诺书中载明的内容作出确认与承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市场监管局。

  告知承诺书经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和申请人双方盖章后生效。

  (五)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颁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含正、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六)申请人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七)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七、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二)被许可人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且情节严重的,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依法吊销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酒类商品经营的行政许可、监管、行政处罚等事项记入酒类商品经营者信用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附件1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使用电子证书,实行从受理、审查、审批到发证全程网办。2.压缩审批时限。新办、需要现场核查的延续和需要现场核查的依申请变更,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仅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补证、注销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3.新证提交材料中在线获取营业执照和本市居民身份证;延续、依申请变更和补正提交材料中在线获取本市居民身份证;依申请注销提交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三、法律依据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生产列入《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品种目录》的食品,可以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五、材料要求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

  (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四)进货查验记录、出厂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

  六、程序环节

  按《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6号)的规定执行。

  七、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