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已经第160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做强核心业务,加强企业信息披露、会计规范、内幕交易防控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强化境外上市公司风险监测预警,提升境外上市公司自身行为约束和防做空能力,配合跨境监管协作,维护企业良好形象。支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市值管理机制,通过改善经营、开拓创新等合法合规方式提升企业市值。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履行社会责任。(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国资委)

  二、挖掘优质后备企业资源。大力推进“专精特新”等创新型中小企业根据发展阶段申请挂牌或上市,尽早对接资本市场。加快挖掘国有企业上市资源,推动国有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增强国有资本运作功能。拓宽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推荐渠道,鼓励券商、私募基金等机构推荐后备企业。自2022年起,对列入省或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于同年度完成股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转增股本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转增股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转增股本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委,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厦门市企业上市培育中心)

  三、加强后备企业精准服务。沪、深交易所等厦门基地每月设立“企业服务日”,定期举办“资本班”“走进交易所”、后备企业走访等活动,为企业提供“点对点”政策指导。建立后备企业数据库,对企业实施动态及分层分类管理。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合规证明的,相关部门应给予“绿色通道”待遇,设置专人办理对接、限时办结。遇到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用地、财务、用工等共性问题,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的解决办法。主动靠前辅导后备企业科学制定资金募投计划,提供本地项目投资清单,鼓励在本地增资扩产加大投入。(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厦门市企业上市培育中心)

  四、减轻企业上市工作成本。对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申请上市辅导备案、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等不同阶段,按照“免申即享”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申请上市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厦门证监局)

  五、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的40%(含)在本市投资后,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的,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六、支持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支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适当拆分房地产等业务板块,注入优质资产,增强再融资能力。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依法不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证监局)

  七、加强优质金融供给。支持银行机构开发面向上市公司、后备企业的特色金融产品。充分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释放基金倍增效应。建立企业项目库和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各类私募基金加大对后备企业的投资力度,拓宽企业上市前融资渠道。加强区域股权市场、地方金控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等业务联动,为企业提供全链条资本市场服务。引导在本市设有总部的证券公司在本地配强投行业务团队,保荐本市企业上市成功发行股票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厦门证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金圆集团)

  八、建立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构建完善企业核心管理人员薪酬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干事创业积极性。对上市公司、后备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证监局)

  九、妥善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质押行为,防范化解质押风险。充分发挥纾困基金、应急还贷资金作用,缓解上市公司资金流动性问题。对投资本市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视同招商引资对象,予以必要的扶持。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坚决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被采取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加强风险监测,提前制定风险预案,平稳处置退市风险。(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委、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

  十、提升金融监管服务效能。建立相关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机制,依法追究资本市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全方位联合打击证券期货基金违法犯罪。依托厦门市地方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厦门国际金融仲裁中心等平台,加强本市资本市场金融纠纷化解能力。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强化中介机构在辅导发行主体、询价定位、风险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各环节的责任。加强对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合规经营的专业指导,优化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厦门仲裁委)

  十一、加强上市工作组织领导。优化调整原有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将行业主管部门增补进成员单位,将上市公司、后备企业纳入协调服务范围。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企业跟踪服务的直接责任单位,对上市公司、后备企业动态进行常态化跟踪,及时了解上市公司、后备企业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报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

  十二、营造良好舆论生态。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关注上市公司、后备企业的生产经营与规范运作情况,对问题公司和风险公司保持高压态势。建立打击针对上市公司新闻敲诈、虚假新闻行为的常态化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后备企业不实报道和虚假新闻的整治,加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企业舆情处理培训,提高企业舆情应对能力,共同营造支持厦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

  市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持奖励申报指南。企业可叠加享受市、区级上市扶持政策,市级同类型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本措施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