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代)

  2021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以下简称“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9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由自治区级网站集约化平台和市级网站集约化平台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五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应当遵循“分级管理、内容自管、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包括平台的规划、建设、运维、考核、安全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级网站集约化平台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级网站集约化平台上的政府网站由所属的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 市级网站集约化平台及平台上的政府网站由所属的市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 市级网站集约化平台的管理单位要主动对接自治区,实现市级与自治区级网站集约化平台数据的实时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第十一条 拟新建、加入或退出自治区级网站集约化平台的网站,由网站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广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网站审核表》,经本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同意后,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拟新建、加入或退出市级网站集约化平台的网站,由网站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负责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自治区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单位要在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网站集约化平台的网络安全监管工作,做好政府网站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和域名服务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 网站内容管理

  第十五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上的网站内容管理应当遵循“谁发布、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上的网站内容分为共性和个性两类。共性类内容是指本网站按统一要求建设的栏目,以及由上级推送的信息;个性类内容是指本网站自行建设的栏目、专题、链接,以及发布的信息。

  第十七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单位负责共性类内容的管理;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个性类内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17〕47号文的相关要求,规范网站的名称、域名、徽标和宣传标语等信息展示,加强网站的站点建设、栏目设置、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考核时限要求,对网站栏目内容及互动交流版块等进行更新、回复。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网站信息发布或运营的,第三方单位应当具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资质,承担内容保障及内容安全管理等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明确网站的具体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落实责任及分工,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导致信息变更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变更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的相应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日常监测,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式,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质量情况等进行日常巡检,重点检查新发布的稿件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 网站域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是本单位网站域名的使用和备案主体,负责网站域名的注册、备案、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不得将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擅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闲置的域名要及时注销。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当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以“.政务”为后缀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域名。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要使用“www.□□□.gov.cn”结构的英文域名,其中□□□为本地区全称拼音或规范化简拼。

  各级政府部门开设的网站,要分别使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下级英文域名,结构为“○○○.□□□.gov.cn”,其中○○○为本机构全称拼音或规范化简拼。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要加强网站域名的管理,规范业务办理流程,落实域名监管职责,要将政府网站域名管理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审核网站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注册或注销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域名,要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和《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逐级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注册或注销网站域名,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本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和《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批准。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办单位按照审批意见分配或收回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域名的下级域名。

  第二十八条 市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域名进行定期检查,清理注销不合规的域名、网站已关停但仍未注销的域名以及被用于非政府网站的域名,每半年填写《广西政府网站域名检查报表》,以书面形式反馈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第五章 政务新媒体矩阵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广西政务新媒体矩阵是基于自治区级网站集约化平台构建,用于对全区政务新媒体的统一管理,具备使各类政务新媒体互联互通、整体发声、迅速响应、协同联动等功能的系统。广西政务新媒体矩阵由市级政务新媒体矩阵、行业部门政务新媒体矩阵等组成。

  第三十条 政务新媒体矩阵管理包括矩阵的规划、建设、备案、账号管理、安全保障、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广西政务新媒体矩阵的统筹管理,市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政务新媒体矩阵的具体管理,各行业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负责本行业政务新媒体矩阵的具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政务新媒体均须加入广西政务新媒体矩阵,进行统一备案管理;未按要求加入的,不得对外运营,需限期整改或注销。

  第三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严格按照桂政办发〔2019〕119号文的要求,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信息内容原则上应当通过自治区级网站集约化平台发布。

  第三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落实责任及分工,因工作调整等原因发生信息变更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变更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和广西政务新媒体备案系统中的相应信息。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定期对全区政务新媒体的备案信息、名称设置、栏目设置、内容更新频次及内容规范性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六章 运维支撑

  第三十六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包括系统软件、应用数据、云网基础设施等相关维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自治区级网站集约化平台系统软件、应用数据等运维,自治区信息中心负责云网基础设施等运维。市级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运维由所属的市级网站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运维保障机制,构建专业的运维队伍,完善应急处置流程,落实7×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具体运维工作,运维实施单位负责对网站集约化平台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软件应用系统、网络设备、应用服务器等故障以及安全事件,确保网站集约化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条 自治区级网站集约化平台上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通过工单系统提交运维需求申请,运维实施单位及时处理各类工单,每个工单处理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安全管理包括意识形态安全、信息内容安全、云网基础设施安全、软件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级网站集约化平台的云网基础设施安全由自治区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实施。

  第四十三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加强网站集约化平台的用户管理,防止用户信息泄露,及时修复系统漏洞,对关键服务器进行容灾备份,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十四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上的网站管理人员和采编人员要在平台上进行实名身份认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平台登录账号的管理,不能将账号转借他人使用,要定期更换登录密码、定期检查登录终端的安全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各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管理,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建立信息发布后的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安全。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出现安全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处理,并立即电话向上级报告,4个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汇报,出现政治安全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断网。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考核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推进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及管理,提升运维保障、应用传播和创新发展水平。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单位要加强常态化监管,按照《政府网站监测评分表》进行监测、评分,严格执行“周检测、月监测、季普查、年报告”的递进式监管制度。

  第五十条 各市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每月5日前,通过自治区级网站集约化平台填报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网站月监测情况表》;每季度末月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分别填报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网站季度检查情况表》和《政府网站监管季度检查报表》、《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和《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并同步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每季度组织开展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年度绩效评估,季度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评估。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持续完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考核管理奖惩问责机制,对考评优秀的,要推广先进经验,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要通报管理单位、主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对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附件1 广西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网站审核表.doc
附件2 政府门户网站域名和部门网站域名办理流程图.doc
附件3 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doc
附件4 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doc
附件5 广西政府网站域名检查报表.doc
附件6 政府网站监测评分表.doc
附件7 政府网站月监测情况表.doc
附件8 政府网站季度检查情况表.doc
附件9 政府网站监管季度检查报表.doc
附件10 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doc
附件11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