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权责清单管理体系,促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职权的清理,权责清单的编制、运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范的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规范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其他等10类。政府信息公开、信访维稳、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行政机关共有的行政职权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是指实施部门编制的本部门行政职权的实施要素汇总,主要包括行政职权事项目录、行政职权事项登记表、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行政职权事项登记表应明确实施部门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时,重复适用的各项要素,包括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办理对象、相关职责要求、救济渠道等内容。行政许可等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的职权事项,还应包括申请材料、办理条件、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情况等信息;行政处罚等政府主动行使的职权,还应包括违法情形或处理行为。
职权运行流程图应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受理、审查、批准、办结等各环节的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等。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法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制定权责清单标准、格式及指引,并根据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各实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各实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方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标准、格式及指引,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
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牵头制定市、区、街道行政职权事项通用目录,指导、协调区级部门做好权责清单编制工作。
第五条 权责清单各责任主体职责如下:
(一)实施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对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及时核对网上办事大厅清单信息,确保所有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与权责清单保持一致;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实施行政职权。
(二)市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权责清单系统管理和完善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其他等6类权责清单的审核及动态管理。
(三)市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3类权责清单的审核及动态管理。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征收类权责清单的审核及动态管理。
(五)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管理系统的技术完善和动态维护,提升权责清单使用的智能化和便利性,负责权责清单的信息发布。
(六)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权责清单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实施部门在深圳市权责清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按照要求填报清单信息,并提请审核。
市机构编制、法制、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系统中分别审核后,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外发布。
权责清单实行编码管理,每一职权事项对应唯一的编码。权责清单纳入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动态调整。
第七条 管理系统对外发布的权责清单是实施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基准信息,网上办事大厅、实施部门公众信息网站等平台发布的政务服务信息应与其一致,实现数据同源,同步发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各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实施行政职权。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行政职权需作相应调整的,各实施部门应在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布10个工作日内,编制或修改权责清单相应内容,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权责清单根据设定依据变化、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等因素进行及时调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启动权责清单的调整程序:
(一)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调整职权事项的,或职权事项的实施依据被废止的;
(二)国务院、广东省政府调整本级政府部门职能,需要我市承接落实的;
(三)因实施部门调整或其职能发生变更,需要调整的;
(四)实施依据未变,但事项本身或实施要素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五)已取消实施的职权事项,因工作需要,需要恢复实施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权责清单情形的。
第九条 我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拟增设行政职权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就增设该项职权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专家、相关行业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形成专项说明材料,随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法制部门或市政府审查。
前款规定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并涉及行政职权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转移的,实施部门应在有关依据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意见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同时说明调整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对于实施部门提出的调整意见,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审核职责分工,组织法制、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认为依据不足或无实施必要的,应说明理由。
权责清单的调整意见经审查后,实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相应调整管理系统信息,经机构编制、法制、财政部门按照分工审核后,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外发布,在网上办事大厅同步更新。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但仅涉及职权事项名称、职权事项登记表或职权运行流程图部分内容变更的,实施部门直接在管理系统中修改,并报审。
市机构编制、法制、财政部门根据审核职责分工,在管理系统中审核,并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外发布,在网上办事大厅同步更新。
第十二条 实施部门发现漏报事项、漏报内容、错报内容的,应及时纠正,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修改权责清单。
国务院、广东省政府取消、下放、转移事项的承接落实,以及市、区行政职权事项的取消、下放、转移,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调整,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各实施部门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三条 实施部门应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着力推进行政许可等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的职权事项的流程优化,减少工作环节,压缩服务时限;推进职权行使标准化,规范行政裁量权,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第十四条 取消的行政职权应从权责清单中删除,实施部门不得再予实施,但应依法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转移、下放的行政职权,实施部门应及时办理转移交接手续,并加强对承接社会组织或下级部门的指导与监管。
第十五条 市机构编制、财政、监察、法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权责清单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未按照本办法制定或及时调整权责清单,以及清单内容不规范、不合法的,应及时纠正。
未按照本办法制定或及时调整权责清单,或未按照清单信息实施行政职权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权责清单内容向实施部门和市机构编制、财政、监察、法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投诉、举报。
前款所述部门应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邮箱等,并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各区(新区)权责清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区级权责清单管理主体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深府办〔2013〕11号)、《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注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013〕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