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厅直有关单位,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

  现将河北省水利厅《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水利厅

  2021年3月5日

  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河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冀政发〔2018〕17号)和《河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冀放管服小组〔2020〕5号)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以“放权精准化协同化、监管规范化法治化、服务优质化高效化”为目标,按照《河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要求,着力优化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水审批、创新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努力实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水利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持续优化水行政审批服务

  1.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

  (1)配合做好权责清单编制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开展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20〕12号)要求,在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上,逐项明确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等要素,按照“三上三下”工作流程要求,反复进行梳理修改,提出保留、取消和下放事项清单,并做到与水利部对应衔接,与同级部门间厘清边界;组织编制《河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2020年版)、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主体、办理标准、办理时限、监管方式等内容,6月底,完成编制和公示工作;配合省相关部门,组织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涉水内容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人事与科技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2)衔接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和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发展需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本着“应放尽放、能放皆放”原则,向雄安新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下放省级水行政权力,组织好政策指导、业务培训、事后监管责任等对接服务,确保权力下放精准到位,承接对象接得住、管得好。进一步梳理国家、省历年(2013年-2019年)取消下放水利政务服务事项,形成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取消下放时间、文件依据、行使层级、监管部门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处、水资源管理处、水利工程建设处、运行管理处、河湖管理处、水土保持处、水库移民处和水旱灾害防御处等处室;完成时限:6月底前)

  2.持续推进水利“证照分离”制度改革

  (1)不断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省级水利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除取水许可30个工作日外,其它事项压缩到9个工作日内)、精简申报材料(配合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推进用户申报人脸识别技术,取消无法定依据和非必要证明材料申报要求),提高技术审查工作效率,技术审查(特别程序)时限压缩到30个工作日,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办公室、规划计划处、水资源管理处、水利工程建设处、运行管理处、河湖管理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水库移民处、水旱灾害防御处、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和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等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7月底前)

  (2)推进改革创新措施落地见效。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推进水利取消下放、优化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等审批管理事项和区域全覆盖。上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省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制度措施贯彻落实调查研究,交流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原因,了解工作现状,制定改进措施,增强工作效果。同时,指导和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和区域做好制度改革创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推进河道采砂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措施尽快落地见效。(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水资源管理处、水利工程建设处、河湖管理处和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等处室;完成时限:12月底前)

  3.规范水行政审批服务清单制管理。按照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的要求,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依据,对标国家水利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组织动态调整省水利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事项编码、行政层级、设定依据等要素,明确国家省市县四级水行政审批事权划分,5月底前,完善水利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发布。(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办公室、规划计划处、人事与科技处、水资源管理处、水利工程建设处、运行管理处、河湖管理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水库移民处、水旱灾害防御处、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和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等处室和单位)

  4.完善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梳理水行政许可法制审核范围,完善法制审核标准,建全审核事项目录清单,明确提交审核材料、审核重点、审核程序(流程图)、审核期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复杂的,经厅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法制审核结果随审批材料一并归档。(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处、水资源管理处、水利工程建设处、运行管理处、河湖管理处、水土保持处、水库移民处、水旱灾害防御处和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等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5.强化水行政审批档案管理。依据厅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创新信息化条件下水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统一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卷宗标准规范,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上半年组织一次行政审批卷宗评比和业务培训。档案保存采取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存的形式,由审批主管业务处室负责,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配合,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水行政审批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办公室、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处、水资源管理处、水利工程建设处、运行管理处、河湖管理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水库移民处、水旱灾害防御处和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等处室和单位)

  6.清理规范水行政审批证明事项。梳理水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其他权力事项等审批事项相关证明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采取其他方式获得的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事后监管,依法严厉处罚虚假承诺并纳入水利市场信用记录。(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完成时限:9月底前)

  (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水平

  7.组织开展省级热线联通和整合。不断完善省级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与其他投诉举报渠道的对接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认真梳理上报我厅热线知识库信息,拓展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地下水取水许可、河道采砂、河湖岸线、防汛抗旱、地下水压采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7项热线服务信息。6月底前,由牵头责任处室负责,建立健全热线服务工作机制,搞好办理人员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热线服务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省级热线派发工作年度办结率、自有热线人工接通率、自有热线诉求回访率、自有热线服务达标率和群众满意率在90%以上。(牵头处室:办公室;责任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8.动态调整水利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结合厅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和热线知识库信息,借鉴先进省份工作经验,认真梳理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动态调整规范,拓展服务范围,编制发布服务指南,通过河北水利网“河北省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和省政务服务网水利分厅进行公开发布。(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人事与科技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和水旱灾害防御处等处室;完成时限:6月底前)

  (三)加强水利“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

  9.持续推进省建垂直系统对接。在去年完成“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省政务服务网数据信息对接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数据推送和共享,实现办件数据及时回传。(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处;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0.大力加强网办能力建设。持续完善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送达和网上反馈等审批服务流程,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3月底前,组织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相关数据信息的梳理核对工作,实现依申请事项数据信息准确规范、100%网上办理;拓展热点应用“冀时办”事项范围,不断完善取水许可等7项已接入事项数据信息应用。(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和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等处室和单位)

  11.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总结去年电子证照试点工作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规程和应用流程,依托国家、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指导全省水利系统进行电子证照入库和应用工作,不断拓展应用场景和应用范围;加快推进河道采砂审批制度改革后的电子证照服务,努力实现水利系统政务服务事项100%电子批文、100%电子证书,让企业和群众在办事创业路上少跑腿或不跑腿。(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和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等 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10月底前)

  12.严格落实“好差评”制度。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和《河北省水利厅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实水利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审核、整改和回访制度,提高群众的满意率。(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和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3.加强水利“互联网+监管”建设。依托省“互联网+监管”信息化平台,对标国家水利“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梳理调整水利监管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数据,明确责任单位,完善各类执法信息,规范执法行为,推动水利监管信息化,为实现全国“一网通管”提供支撑。(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完成时限:8月底前)

  14.推进水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动态修订水利厅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细则”相关文件,2月底前,制定印发《河北省水利厅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调整完善领导小组成员。3月上旬,召开动员部署会,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协作机制,落实好抽查结果公示制度、月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科学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工作指引,加强对水利工程和涉水民生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提高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记录企业的抽查频次。加大工作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信息化水平。(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五)深化水利信用体系建设

  15.完善水利建设市场联合惩戒机制。制定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实施意见)、计划、评价标准,落实省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要点;配合相关部门推进以信用为核心的水利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推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建立信用承诺、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制度;建立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惩戒制度,完善“河北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成与省社会信用体系平台信息数据对接,落实联合奖惩机制,实现信用数据信息归集共享、成果互认。(牵头处室:水利工程建设处;责任单位:水资源管理处、节约用水处、运行管理处、河湖管理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水旱灾害防御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处等处室;完成时限:11月底前)

  16.落实水利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按照省信用体系建设“双公示”工作要求,加强水利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公示管理,严格落实“河北水利网”和信用河北网站公示要求,执行行政决定7个工作日以内公示的规定,建立工作台账和月通报制度,严禁迟公示和漏公示现象。(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处、水资源管理处、水利工程建设处、运行管理处、河湖管理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水库移民处、水旱灾害防御处、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和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等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创新

  17.创新公共资源交易机制。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探索推进水利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提升电子化交易比率。逐步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加快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共享。探索电子担保保函应用,逐步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进一步消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牵头处室:水利工程建设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七)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服务收费

  18.清理规范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配合省政府相关部门全面清理规范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和完善水利审批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财务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和厅直有关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9.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贯彻落实好《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通知》(冀财税〔2016〕63号)和《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修订完善工作,严格执行省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规定,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牵头处室:财务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厅直有关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20.清理规范水利涉企保证金项目。组织开展水利工程领域涉企保证金项目清理,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保留的项目,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水利建设项目严禁收取企业保证金。(牵头处室:财务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厅直有关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八)深入开展水利市场公平竞争审查

  21.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省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3月份,制定印发厅《关于严格落实水利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审查流程,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在起草制定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或发布实施。6至10月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发现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问题时,提交制定单位及时修改并发布。(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0月底前)

  (九)加快推进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

  22.巩固提升创新成果。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涉水综合审批套餐式服务,简化整合项目涉水报批手续材料,特别是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探索容缺审批和后续监管办法;持续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指导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继续探索开展项目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落地见效,降低企业项目审批时间成本;全面推行水利电子证照应用,拓展水行政执法场景应用和领域范围,发挥电子证照应有的优势和作用。(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上旬)。3月初,制定印发河北省水利厅《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各项工作任务,确定责任部门,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和措施。3月上旬,召开动员会,进行工作部署,各责任处室和单位要结合本方案制定本单位相关工作落实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3月中旬-10月底前)。3月份,开始组织补充完善各类平台数据信息,建立完善好各项制度清单、工作计划和进度台账;4月份开始,各项工作全面展开,重点推广电子证照应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雄安新区和省自贸试验区权力下放指导调研、河道采砂审批制度改革、信用体系建设、“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等工作,组织好业务培训,确保工作成效;6月份,组织进行半年工作自查自评,总结工作经验,梳理相关工作进度,研究制定改进措施;7月份,邀请省政务服务办专家,召开一次审批制度改革宣讲会,解放思想,助推改革;8月份,采取调研走访、座谈交流、评估问效等方式,督导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9月份,组织一次走访调研,学习先进省份工作经验;10月份,及时跟进各项目标任务,协调推进各方力量,确保年度任务如期完成。

  (三)考核验收阶段(2021年11月-12月底前)。组织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和厅直相关单位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自查自评,总结验收,查摆不足,形成自查自评工作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健全厅“放管服”改革领导机构(附件),统筹推进厅“放管服”改革各项工作。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政策法规处处长(负责日常工作)和其他牵头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督促指导工作开展。各牵头处室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协调督促,持续推进。

  (二)密切统筹协调。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责任分工,逐项落实到人,加强沟通联系,搞好协调配合,组织好阶段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调度,完善工作制度,实化细化改进措施,推动厅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导检查。注重与厅重点工作相结合,特别是省“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暨20项民生工程、纠正“四风”及作风纪律整顿结合起来,作为厅重点督查督办事项,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工作进展通报机制,推广好的工作做法,对活动开展不力、作风拖沓和贻误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搞好宣传培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水利行业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改革举措、实际成效,多渠道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营造广大群众关注、支持、参与水利“放管服“改革的社会氛围;组织好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人员素质,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企业公平营商创造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加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