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有关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我委研究制定了《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璐,010-68538377;姜呈凯,010-685024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1月8日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1 年版)

  “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各级信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执行以下标准:

  一、相关定义

  本标准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党和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标准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是指“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各级信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按信用主体的不同,一般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

  报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真实性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均可追溯到权威可靠的信息来源。

  (三)科学性

  报告结构完整、分类合理,能够科学反映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状况。

  (四)易读性

  报告应易于理解,方便用户使用。

  (五)安全性

  报告应提供核验方式且不可篡改。

  三、主要内容

  报告包括封面、概要、正文三部分内容。

  (一)封面

  报告的封面包括:报告名称、信用主体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具报告单位名称、生成报告时间、报告编号和报告验证信息等。

  (二)概要

  报告的概要包括:

  1. 报告编号

  由报告出具单位编制的报告唯一标识。

  2. 报告验证信息

  可用于验证报告真实性的二维码或核验码等。

  3. 信用主体基础信息

  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存续状态,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4. 信用综述信息

  报告正文中涉及的信用主体各项信息的统计汇总情况。

  5. 报告相关内容说明

  如报告数据来源、相关数据说明,报告使用要求、报告验证方式和方法、有关异议信息的备注说明等。

  (三)正文

  地方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出具的报告正文的主体部分应与“信用中国”网站报告正文保持一致,如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掌握其他信息, 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情况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1. “信用中国”网站

  “信用中国”网站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

  基础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注册登记部门和税务、海关、社保、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基础登记信息,以及有关年报信息;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在各有关部门的基础登记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许可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守信激励信息:各有关部门将信用主体列为守信激励对象信息。

  失信惩戒信息:各有关部门将信用主体列为失信惩戒对象信息。

  重点关注信息:各有关部门将信用主体列为重点关注名单信息。

  资质/资格信息:除行政许可外,信用主体获得的其他资质或资格信息。

  风险提示信息: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发布的涉及信用主体的风险预警信息。

  其他信息:涉及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信息(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等)、信用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

  综合信用状况分析:结合信用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客观描述和综合分析。

  信用状况提升建议:对信用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合规经营、增强诚信守法意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2. 地方信用门户网站

  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正文可补充以下内容: 除“信用中国”网站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所列信息以外,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掌握的可列入报告的其他信息。

  四、编排要求

  (一)一般要求

  1. 报告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编写。

  2. 报告同一类信息按项下记录时间先后倒序排列。

  3. 信息项下无记录的,统一表述为“查询期内无相关记录”。

  4. 报告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的书写应遵照GB 3100 和GB 3101 的规定执行。

  5. 纸质版报告可用A4 或A4 对折规格。纸质、用墨、版面设计等应便于报告的印刷、装订、阅读、复制和缩微。

  6. 电子版报告应采用通用文件格式。

  7. 出具的报告应采用水印或签章。

  (二)章节

  报告正文部分可根据需要划分章节,一般不超过 4 级,各章节应有标题。

  五、报告格式示例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示例参见附件。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1 年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