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安徽省司法厅决定将《安徽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明确了立法宗旨和目的,规定了大数据的定义和发展应用的基本原则,明晰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职责分工。适应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趋势,推进长三角地区间数据资源共享互认、平台融合贯通、业务协同办理。

  (二)数据资源

  一是统一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汇聚平台,明确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统一归集、汇聚、融合全省各级各类公共数据资源。

  二是规范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数据资源依法有序共享开放。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有序共享开放公共数据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面向教育、医疗、交通、环境、金融等重点领域和中小企业的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动、共享利用。共享和开放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等规定。

  (三)开发应用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大数据发展环境,推动大数据技术与产业融合,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开发利用大数据,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

  二是各级政府应当运用大数据提升经济管理水平、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水平。依托皖事通办平台,推进大数据普及应用,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整合、关联分析监管执法和社会管理领域数据资源,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因地制宜建设“城市大脑”,推动城市管理、服务向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转型。

  三是引导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统筹规划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

  (四)促进措施

  要求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基金等财政、金融扶持政策措施,在税费、科研、人才、用地、用电、基础设施、标准化和包容审慎监管等方面的出台扶持政策措施。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大数据项目管理,对政府投资的已建、在建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要求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五)安全管理

  一是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保障数据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

  二是突出规范各方安全义务和个人信息保护。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发布、服务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义务。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数据采集人、持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

  (六)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通知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法采集、传播、销售、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等数据或者盗取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征求意见时间

  自2020年7月6日至8月5日止

  提出意见方式

  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

  电邮:sftlfyc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