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2日

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省级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使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单位)预算资金,按照国家要求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我省配套项目、省级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省级信息资源库、省级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省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省级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对政务云服务资源已提供服务的相关软硬件,各单位不再新购或自建,省有关部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申报服务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由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对于不依托已有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网络资源、重新建网、不符合国家网络整合规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不再另行安排资金。

  第四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实施。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省委网信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提出初审意见。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建立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功能相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整合,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省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九条 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加快建设的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同意后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已经列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不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并附投资概算)。

  对国家有明确审批要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或概算进行评估、审查、审核时,应视情况邀请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网信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协商。

  第十三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省有关部门对需要市、县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市、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级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上述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文件中应当包括对上述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现有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及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各部门所有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上(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

  所有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省级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

  第十六条 使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不予安排。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三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经审批部门委托)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加强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未纳入省级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账务制度,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年度计划、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将暂缓或停止安排项目年度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网信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信息资源整合以及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省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将信息化服务单位纳入信用监管范畴;对违反市场规则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