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浙江省商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19年10月15日

浙江省商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提高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省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二)本细则适用于对抽查清单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监管工作。

  (三)省商务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法规处牵头、其它相关业务处室分工负责。各业务处室负责本处室职能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以及对市县局本业务条线工作的指导、协调。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使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以下简称“抽查系统”)进行。抽查事项清单公告、抽查计划制订公布、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实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

  二、“一单两库”建设

  (五)省商务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形成《浙江省商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公布。

  (六)清单中的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七)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厅相关业务处室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梳理本业务条线企业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建立,并进行动态调整。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检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辖区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

  (八)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省市县三级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省商务厅机关各相关处室负责设置调整本业务条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通过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单位从事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各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三、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九)省、市、县三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省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本部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和守信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和被投诉举报较多、检查中问题多发、列入信用黑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相应增加抽查概率,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十一)除年度抽查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临时抽查检查任务参考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抽查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四、抽查任务设置

  (十二)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在互联网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抽查任务,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省商务厅抽查工作计划相关任务由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设置;各市、县抽查任务由制定抽查工作计划的商务主管部门设置。

  (十三)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可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后分发至对应的任务执行部门。

  (十四)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应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

  (十五)抽查任务执行部门在抽查系统中查看任务要求及检查对象后进行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每家检查对象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执法资格证。

  (十六)如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另行随机选派。

  五、抽查任务执行

  (十七)执法检查人员应在省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中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检查表单中应明确检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

  (十八)执法检查人员执行现场“双随机”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事前准备。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检查程序及检查表单。检查表可以事先打印,也可以应用抽查系统“掌上执法”功能实施检查后再行打印。

  2.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等应记录于相应检查表。检查事项完成后由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应用“掌上执法”APP实施检查的,应当由被检查对象进行确认。

  3. 检查结果形成、审核与公示。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省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执法检查人员重新作出检查结论。

  (十九)因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予以处罚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二十)实施检查过程中采集、形成的检查表等重要材料,应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保存。对通过抽查系统“掌上执法”功能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可按照电子数据归档要求进行保存。

  六、附则

  (二十一)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可按照本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二十二)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二十三)  本实施细则由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商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浙江省商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