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消除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进展和具体工作情况。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司法局

  2019年9月19日

北京市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 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部署要求,本市将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为有力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1.清理法规政策文件范围:本市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

  2.项目范围: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8〕3 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 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 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 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 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 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 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 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请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在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整治方式。

  (一)法规文件清理。本市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制定或者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本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坚决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有关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对于各区政府、各部门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方封锁的,一律予以取消。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市人大、市政府修订或废止。在此基础上,按照《北京市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京发改〔2016〕463 号)要求,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区级文件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牵头负责清理,清理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二)随机抽查。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原则上按照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不低于 25%确定,对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处理。鼓励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筛查,对招 投标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 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区 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三)重点核查。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进一步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同时,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开通"招标投标领域损害营商环境线索征集专栏",并建立线索转交转办以及对下级单位督办机制。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鼓励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目标,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运用科学方法, 创新整治方式,提升整治实效。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展,12 月 15 日之前结束,主要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如下。

  (一)动员部署。各部门、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决策部署。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9 月 30 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一名干部作为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并于 9 月20 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过程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研提清理意见, 于 10 月 10 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完成废止、修订工作;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由制定部门完成清理工作,于 10 月 10 日前将清理情况连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牵头完成清理工作。全部法规文件修订、废止工作于 2019 年 11 月底前完成。

  (三)阶段总结。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本行业领域、本区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10 月 20 日前一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总结报告。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意见建议等),连同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于 11 月 30 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提升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部门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 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职责,将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各类交易系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依法纠正查处。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 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公开。对各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市区两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各部门、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同时,注重广泛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