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 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已经市政府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3日
漯河市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市政务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统筹电子政务建设,纵深推进政务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全市行政机关、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是指全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办公效率和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政务数据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市级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协调指导 政务数据开发利用工作。各县区政府应成立或明确本辖区负责政 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机构,按照职责推进辖区内政务数 据开发利用和电子政务建设。
第五条 市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发展、大数据产业发展等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建设相衔接,确保规划统一、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市级各单位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集约化建设原则进行审核。县区新建重大政务信息 化项目应当报上一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审核或未通过审 核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不予安排经费预算。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按照计划、分步骤稳步推进。每年9月底前,项目单位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电子政务建设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 不予审核、不予安排资金;对涉及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受年度计划的约束,直接进入项目报审程序。
第九条 市级电子政务建设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计划安排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市电子政务 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建 设单位提交的项目需求、建设依据、建设目标和内容、技术方案、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出 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同意建设的核准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 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和预算安排,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等 法律法规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招投标等情况与中标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及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应当组织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原则上应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等公共基础设施规划部署。各县区、各部 门原则上不得新建区域性或业务性政务云平台,已有政务信息系
统要逐步向市级政务云平台迁移;原则上不得新建数据机房和业 务专网,原分散建设的数据中心 (机房)等不再拨付升级改造和运维等费用;国家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建设的,应做好信息共享工作,避免出现新的 "信息孤岛"。
第三章 政务数据共享应用
第十四条 市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目录管理系统。政务数据共享 按照提出申请、组织审核、征求意见、反馈结果、共享应用等程序开展,共享流程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化管 理。
第十五条 数据提供按照 "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保障共享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 性、一致性和可用性。
第十六条 数据使用按照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 使用共享数据,并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使 用、泄露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不得新建跨部门、跨行业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进行整合;有与国家或省级部门进行数据交换需要的,通过市级数据交换平台唯一 通道进行。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开展大数据产业开发和创新应用。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管理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落实相关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建设政务信息系统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到信息安全同步规划、同步 建设,应当采取信息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保护数据免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非法使用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具有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硬件设备、基础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自主安全可 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保密意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得在共享平台上发布和交换。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本级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并做好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处置工 作。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监管由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共同负责。
第五章 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信息共享绩效评估与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子政务和政务信息共享绩效评估规定,开展项目应用效果、协同共享、信息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在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过程中,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落实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规定的。
(二)擅自新建业务专网、新建或升级改造独立数据中心(机房)的。
(三)未按照规定依托全市统一政务云平台规划部署业务信息系统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形成新的 "信息孤岛"的。
(四)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本单位可共享数据的。
(五)违法违规披露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的。
(六)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信息安全隐患或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