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5日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内容。对市、区县(市)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审批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全过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覆盖范围包括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事项。

  (二)工作目标。2019年上半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53—87个工作日内;基本建成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已完成)。到2019年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成符合国家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三)精简审批环节。

  1.精减审批事项。

  (1)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事项;

  (2)取消勘察设计合同备案事项;

  (3)取消办理施工许可证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事项;

  (4)取消自有划拨用地备案类再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直接从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

  (5)取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前公示环节;

  (6)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作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置要件;

  (7)取消保障房审查意见书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要件;

  (8)取消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出具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交接意见书或配套证明材料作为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前置要件。

  2.下放审批权限。

  (9)将工业仓储类项目、历史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下放至区资源规划部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及历史建筑除外;

  (10)将既有建筑非住宅类装饰装修工程审批监管职能下放至各区政府;

  (11)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含安全监督手续办理)职能下放至各区政府。

  3.合并审批事项。

  (12)对划拨类建设项目选址,可以将权限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事项合并办理;

  (13)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事项合并办理;

  (14)对政府投资公益类、基础设施类、工业仓储项目及“多规合一”平台上已完成业务协同的项目,将权限内建设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事项合并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办理;

  (15)结合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可以同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需占用农用地的,可以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同步办理;

  (16)对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的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量单位承担多项测绘业务,并向审批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

  (17)对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进行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时,同步安排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转变管理方式。

  (18)改变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模式,将项目规划条件约定的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退界、基础设施及配套公益服务设施等作为审查内容;将项目总平面图及立面效果方案图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必要的可增加剖面图及功能平面图;

  (19)对区资源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事项;

  (20)将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或直接发包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转变为住建部门内部办理事项;

  (21)将施工现场踏查调整为内部工作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托审批管理平台将审批和承诺信息传送给现场监管部门。

  5.调整审批时序。

  (2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及工伤保险等3项费用缴纳,不再作为施工许可办理前置条件,改由相关部门通过建立专项核查机制、调整收费时序、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予以核缴,确保应收尽收;

  (23)调整规划开工验线核实事项办理时序,将开工验线调整至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将规划开工验线作为建设项目监督执法的依据;同时,加强基础平口的监督与核验工作;

  (24)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等评价,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前置要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25)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获取信息后,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应当主动告知项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报装流程及技术指导意见。报装提前至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并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四)规范审批事项。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统一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与国家和省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对超出省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须报省住建部门备案。

  (五)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4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或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

  项目策划生成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资源规划局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建局牵头。牵头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应在1—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应在3—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施工许可阶段应在11—2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竣工验收阶段应在8—1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验收。

  (六)分类制定审批流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申请人办理事项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资金来源、土地获取方式、项目管理方式等要素为划分依据,科学编制差异化、个性化、智能化行政审批流程体系。建立自有土地政府投资类、招拍挂备案工业厂房(仓储)类、自有土地划拨备案类、市政管线改造(占挖道)基础设施类等20个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

  (七)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

  1.实行“多图联审”。将消防、人防、技防等分散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多图联审”。施工图技术审查后,应当按专业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编制开展“多图联审”技术文件,明确推行多图联审的具体工作及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

  2.实行联合验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明确联合竣工验收的参与部门、验收事项及验收流程。开展联合验收时,要充分运用“多测合一”成果,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同时,将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实现“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

  (八)强化前期策划评估。

  1.推行区域综合评估。制定配套的区域评估细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措施。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按区域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进行评估评价,并实现评估评价成果共享。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再单独组织评估评审。对不符合或需要突破区域评估评价结果的,相关审批事项按照原程序办理。

  2.强化项目协同策划生成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库,在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相关审批部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单位、各区政府要加强协同,对项目可行性及配套条件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和准入标准,并在选址前完成用地预审和征收工作,确定建设条件、出让条件(含人防结建、车位配建等),落实项目投资、产业准入类型、预选址、用地指标等建设内容,确保项目可落地、可实施。策划生成的项目,纳入哈尔滨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平台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条件,并严格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内容履行审批手续。

  (九)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要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对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也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建立审批管理平台。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初步建成覆盖市、区县(市)政府各部门的审批管理系统。制定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完成与省级审批管理系统的对接。审批管理系统应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可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

  (十一)实现系统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赋码,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电子归档。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进一步优化电子证照库批文共享调用功能,实现存量批文及新增批文的电子证照生成及调用,保障审批过程中部门批文、证照共享。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协调一致、管控全域的空间数据体系,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建立“多规合一”协同机制,统筹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条件。全面梳理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整合空间管控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完成差异图斑分析,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计划,努力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不断完善“一张蓝图”。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制定统一的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工作规程。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站办结。制定综合服务窗口工作制度和服务事项清单,公开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实现“前台统一受理收件、后台分类审批、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发件”的综合受理审批服务模式。推行“审批代办制”,制定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办理审批耗费的人力、物力、精力。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应当制定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供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使用。申报材料和信息在前一阶段已经提供或由前一阶段办结生成的审批结果信息,应在审批系统中实现共享,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确保按时限完成审批;建立审批事项体外运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在审批管理系统外办理审批事项。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原则,以差异化分类监管为主要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建立新型监管机制。制定审核、记录、抽查和惩戒等相关制度。加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监管,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由承诺人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在现有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基础上,修订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参建主体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管理,强化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管。对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及时向市、省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信息。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健全中介服务市场体系,鼓励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包括区域评估评价、施工图联合审查、航测图、规划控制线数据信息、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条件附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制作、规划定线测量、规划开工验线测量及基础平口复测、竣工“多测合一”等技术服务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并实行服务承诺制。

  六、统筹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

  (二十)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建立市、区县(市)沟通反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对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申请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推动改革的能力和服务企业水平。

  (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制定评估评价办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改革进展进行全面评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改革方案、审批流程、审批事项清单、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工作进度、评估评价结果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广泛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阶段成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区、县(市)政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2.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docx

  附件1: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  喆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 组 长:王沿民            市政府副市长

       黄  伟            市政府副市长

       方政辉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国家安全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哈供水集团、哈排水集团、哈中庆燃气公司、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附件2: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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