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请及时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附件: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科学化、标准化,保障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以下简称省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四个统一”改革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设,由电子政务外网审批管理和互联网门户网站构成,具备综合展示、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工作管理、综合评价等主要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除涉密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包括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如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事项,并按国家要求纳入计时管理。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改办)负责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与有关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并对各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情况、项目“全流程、全覆盖”审批业务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级工建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方案确定的任务分工,加快与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推进信息实时共享。

第二章   数据联通

  第六条   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省级有关系统、市级工建审批管理系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数据交换标准进行对接,确保相关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七条   各市级工建审批管理系统应当将共享数据按照规定的推送周期“实时”同步到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库,并对数据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对已推送到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质量校验和完整性校验,针对问题数据,及时将校验反馈意见写入前置数据库。

  第九条   各市区推送完数据后,应当按期查询前置数据库,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再推送。未按期整改推送的,承担数据不完整的责任,省工改办通过工作简报等进行通报。

  第十条 市级工建审批管理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数据对接要求,发布项目审批详情页面、电子文档访问接口、“一张蓝图”标准页面和在线地图服务等内容,并提供正确的页面访问地址和访问参数。

  第十一条   为确保系统运行流畅,市级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带宽应不低于50Mbps,“一张蓝图”标准页面应能在发起访问请求后5秒内完成全部内容加载与展示。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系统进行运维监控,包括权限配置、基础数据配置、监控服务器与数据库运行状态、监控数据访问、监控服务访问等,保障系统能够为客户端提供安全、稳定的应用访问。

  第十三条   系统运维应当对组织机构和用户权限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对用户信息、角色信息、数据权限、功能权限、接口服务权限等进行控制,实行添加、修改、浏览、删除、分配、授权等。

  第十四条   系统运维应当对系统的应用服务进行日常管理,对各种数据资源进行组织生成不同专题数据,对系统自身提供的数据服务与功能服务等进行审核、发布、更新等。

  第十五条   系统运维应当对系统功能、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包括系统登录、功能使用、对外服务访问、数据访问与变更、数据库与服务器异常等,对于发现的系统异常情况发出预警通知,并提供日志浏览和管理功能。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相关审批管理部门因职责变化、办理事项变动、办事指南变更,需要调整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送省工改办。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所使用的网络及硬件支撑环境主要依托政务云,网络及硬件方面的安全由政务云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采用事前准入与防御、事中管理与监控、事后审计与追溯三个阶段进行安全防范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外网审批管理主要面向市级工建审批管理部门,用户账户统一由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员创建分配。

  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互联网门户网站主要面向企业用户,门户网站与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统一认证,与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的系统的用户账户均可以登录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外网审批管理各用户应妥善保管系统账户和密码,因上述账号密码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门户网站用户因账户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规使用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工改办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对市级工建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对系统设计规范、系统应用水平、数据对接水平、数据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市级工改审批管理系统应当按照中省改革要求,以规定方式向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提供“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等相关改革成果完成情况,接受业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既要符合改革任务目标,又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进行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通报:

  (一)未按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造成审批事项监管缺失、审批总时限计算不实的;

  (二)已纳入审批系统管理,事项办理时间应计入但未计入审批总时限的,如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如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

  (三)审批总时限不符合总体控制时限的。

  第二十六条   市级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对接要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通报:

  (一)未按照对接标准发布项目审批详情页面,或不能向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提供正确的页面访问地址和访问参数的;

  (二)未按照对接标准发布电子文档访问接口,或不能向省工建审批管理系统提供正确访问地址和访问参数的;

  (三)未按照对接标准发布“一张蓝图”标准页面和在线地图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   省工改办根据效能监控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在线审批率、审批办结率、审批事项纳入率以及提前办结、超限期办理等)进行量化打分,其结果计入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估总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