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探索,推动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研究提出全面推广试点经验的意见。
二、试点时间
2019年6月至10月31日。
三、试点范围
根据现有工作基础,确定在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证明事项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详见附件1)。
四、试点任务
各科室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任务:
(一)编制试点事项清单。业务指导科负责牵头汇总,各业务科室要按照社会普遍关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信息核查便捷、可操作,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等原则,梳理办理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等事项时,要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编制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经政策法规科审核把关,报局党组同意后,报市司法局审核。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不列入试点范围。
(二)规范工作流程。政策法规科负责编制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各业务科室相应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根据需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内容,做好现场公示;业务指导科负责相关内容在部门网站上公示。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业务科室要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进行核查的信息需求,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党政办公网或推送平台、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
(四)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方式。
(五)强化风险防控措施。政策法规科负责针对具体试点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加强风险研判,制定相应预防和补救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协作。成立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2),由局长任组长,局副科级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
(二)明确时间节点。试点工作分准备、启动、开展、总结四个阶段进行。6月完成试点准备,7月启动,至10月持续推进,10月底前总结评估。
(三)加强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科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动员,确保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试点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推动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四)做好总结评估。各科室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将有关经验做法及时报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要广泛收集企事业单位、群众对试点工作的评价意见,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做好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
附件:1.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
2.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4.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行政协助函
5.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协助回复函
6.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诺告知书
7.申请人承诺书
附件1: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2: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全面开展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 东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副组长:朱海燕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姜 勇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颜道伟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党局组成员、副局长
党保敏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侯钦梅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主任科员
成 员:张宏伟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主任
张金涛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工人事科科长
马 鑫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张 凯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指导科(网络平台建设科)科长
张承玲 滕州市政务服务运行和技术保障管理中心市场准入服务科科长
张 伟 滕州市政务服务运行和技术保障管理中心投资建设服务科科长
张 慧 滕州市政务服务运行和技术保障管理中心交通运输与城市管理服务科科长
杨 帆 滕州市政务服务运行和技术保障管理中心农业农村服务科科长
戴恩成 滕州市政务服务运行和技术保障管理中心公共服务与社会事务服务科科长
常星磊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策法规科,马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我局列入试点的37项证明事项。(详见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二、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列入试点证明事项必须告知证明事项实行承诺制)。
2.工作人员业务受理。
3.申请人对法定证明事项选择采取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承诺书→承办科室对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4.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具体要求:
1.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2.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4.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