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及上海市委市政府《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沪委办发〔2019〕49号),持续提升上海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营造更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在前期开展专项行动基础上,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和建议,市商务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等单位共同制定了《上海口岸深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若干措施》。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海关

  2019年2月28日

  上海口岸深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国发〔2018〕37号)及上海市委市政府《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沪委办发〔2019〕49号),持续提升上海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营造更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特制定上海口岸深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若干措施。

  一、全面推行“提前申报”“提前换单”作业

  1.全面推广应用进口货物“提前申报”。鼓励企业在确认舱单传输后、货物抵港前,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办理相应手续,非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

  2.全面推行进口集装箱货物“提前换单”。上海口岸进口集装箱班轮公司及其代理企业,在确认舱单信息后,通知企业分别办理费用结算、提单换提货单、集装箱放箱等手续。

  3.建立进口货物“提前申报”容错机制。对非由企业主观故意引起且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的其他问题,可酌情调整海关管理措施。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4.扩大出口货物“提前申报”模式应用范围。外高桥港试点实施出口“提前申报”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提前申报”或“运抵申报”。企业在确认预配舱单传输后,可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

  二、进一步简化单证办理手续

  5.精简海关申报随附单证。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全面实施电子委托。进口申报时,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单,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出口申报时,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发票、装箱清单,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6.全面推广企业自主打印。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主打印。全面实施出口原产地证书网上申报,推广企业自主打印原产地证书。

  7.全面实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自2019年2月14日起,上海口岸各船公司全面停止发放纸质设备交接单,实现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IR)在船公司、码头、堆场、集卡之间的全流程无纸化流转。

  8.加快推行提货单无纸化。在港口和船公司之间,加快推行提货单电子化流转,到年底,基本实现提货单无纸化。

  三、进一步提升通关监管水平

  9.加快跨境贸易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展贸易链、供应链、物流链、金融链、政务链数据采集范围,深化跨境贸易管理大数据平台与市大数据中心、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航运企业、海空港口等联网对接,促进全流程便捷通关和全领域风险管控。

  10.提升口岸监管科技化水平。积极试点先期机检作业,扩大集中审像使用范围,加大新型监管设备的应用力度,提高单兵作业设备配备率。

  11.优化海关监管模式。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直接采信CCC认证结果,在优化检验流程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咨询和宣传。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的木质包装优先实施检疫,合格后立即放行,对不合格的优先做检疫处理。大力推广“汇总征税”“关税保证保险”。落实并稳步推进进口矿产品“先放后检”监管模式,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

  四、进一步优化港航作业流程

  12.积极推进集装箱进出港网上预约。提高集卡进出港预约平台的信息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出口集装箱预约进港业务应用,不断提升集卡进出港预约率、兑现率。

  13.提升港口设施设备智能化水平。加快外高桥港区智能卡口建设,加快港区查验场所改造,推动码头吊装设备技术升级和信息共享。

  14.加快提升船公司作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船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建设,加快集装箱堆场提还箱作业手续电子化进程,推进船公司及其代理、集装箱堆场等作业环节费用电子支付。

  15.公开服务承诺。公布港口作业、船公司及其代理业务受理作业流程、作业时限标准,公开服务项目的“5+2天”“7×24小时”和“预约制”等方面服务承诺。

  五、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口岸费用

  16.落实口岸降费目标。落实货物港务费降15%、保安费降20%的政策,推动港口企业进一步降低搬移费10%。推动船公司将港口作业包干费降费效应传导到进出口收发货人,相应下调THC和减并部分文件类附加费。

  17.持续推动代理作业环节降费。对港口、船公司等物流作业无纸化水平提升和海关检验检疫通关作业系统全面融合而减少的办事环节,船代、货代、报关代理、陆上运输、堆场等环节的经营者,相应合并、调减相关费用标准,并不得搭车收费、加价收费。

  18.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港口、船公司、集装箱堆场、查验场站、中介代理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各类经营服务主体公开其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

  六、进一步提升口岸服务水平

  19 .提升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全面融合国家标准版功能应用。试点推进重点行业“监管+供应链”信息服务。设立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服务中心。

  20.完善企业意见反馈机制。充分发挥海关(12360)、市场监管(12315)、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400-821-2199)、港口(021-65350038)、船公司等热线电话服务作用,及时回应企业意见、建议和投诉。各行业协会及时收集本行业意见诉求,加强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间的沟通磋商。

  21.建立服务水平排名公开制度。建立进出口收发货人等对码头、船公司、货代、报关、集装箱堆场、集卡等经营服务主体满意度的点评制度,公开排名。

  22.实施联合惩戒。对通关监管、价格监督检查以及举报投诉中核实的各类市场主体在跨境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以上各项措施,涉及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的,由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