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全省“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的部署,以及《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方案》要求,省公安厅建设推出江西公安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为规范江西公安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的应用与管理,提升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服务管理效能,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是省公安厅统一设计并建设,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社会管理、释放警务潜能、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的重要平台,包括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PC端、APP和“江西公安”微信公众号以及各业务部门自行研发的网上办事服务平台。
第三条 网上办事服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用户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便民为目的,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坚持一站式服务、一体化办事,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公安厅建立联动管理协调机制,由厅办公室牵头,各相关警种、部门共同参与,协调推进江西公安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用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管理办法,按照“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及时回复群众咨询,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五条 厅办公室是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的协调管理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的原则,以审批服务便民化为目标,推动非涉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二)协调涉及多部门的网上办事服务工作。
(三)协调督促各部门完成系统建设升级任务。
(四)开展网上办事服务工作综合统计、分析和评估,掌握全省网上办事服务总体情况和群众满意度,提出工作指导意见。
(五)组织网上办事服务考评和督办工作。
(六)牵头完成省政府主管部门部署的任务,对口衔接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厅法制总队是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牵头单位,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牵头编制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二)牵头编制标准化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
(三)对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改造进行法律审核;
(四)答复网上涉及法律法规共性问题的咨询;
(五)更新维护“执法公开”栏目后台数据。
第七条 厅科信总队是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统筹应用开发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网上办事服务系统的日常运行、技术维护和保障,协调认证系统、支付平台、EMS邮政服务平台、短信平台等外部支撑平台持续升级。
(二)整合各警种政务服务平台,扩大政务信息资源的内外共享,推进电子证照建设,为拓展网上办事服务提供保障。
(三)根据技术发展和群众需求,优化升级网上办事服务系统,研发便民应用;协调指导各部门业务系统优化升级。
(四)加强数据安全的实时监测和数字证书管理,及时排查安全漏洞,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五)加强对网上办事服务平台采集数据进行分析研判,为系统智能化发展升级提供依据。
(六)牵头完成公安部主管部门部署的任务,对口衔接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厅直其他单位的工作职责分别为:
(一)厅指挥调度处:负责微信报警平台群众报警求助的日常受理、处置以及报警结果查询平台后台数据的更新维护;牵头负责“警方提示”、“请民协助”栏目的信息更新。
(二)厅新闻舆情处:负责APP首页“图片新闻”、警务资讯“公安要闻”栏目和微信公众号新闻资讯的日常维护、信息更新,牵头负责“防骗超市”信息的更新;根据网站考评相关要求,配合指导完善系统建设;配合做好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厅治安总队:负责省本级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及涉及本警种业务问题咨询的答复,督促指导全省各地治安类行政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答复;负责“身份证办理进度查询”、“重名查询”的后台信息更新维护;制定本警种网上办事服务管理规程,组织网上办事服务培训,推动网上办事服务标准化建设;持续扩大网上办事服务范围,逐步实现各类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
(四)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省本级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及涉及本警种业务问题咨询的答复,督促指导全省各地出入境管理类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答复;负责“出入境办件进度查询”的后台信息更新维护;制定本警种办事服务管理规程,组织网上办事服务培训,推动网上办事服务标准化建设;持续扩大网上办事服务范围,逐步实现各类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
(五)厅交通管理局:负责省本级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及涉及本警种业务问题咨询的答复,督促指导全省各地交通管理类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答复;负责“车辆违章查询”、“驾驶证记分查询”的后台信息更新维护;制定本警种办事服务管理规程,组织网上办事服务培训,推动网上办事服务标准化建设;持续扩大网上办事服务范围,逐步实现各类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
(六)厅国保总队、水上警察总队、网安总队、监管总队、禁毒总队:负责省本级相关行政服务事项办理及涉及本警种业务问题咨询的答复,督促指导全省各地本警种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答复;制定本警种办事服务管理规程,组织网上办事服务培训,推动网上办事服务标准化建设;持续扩大网上办事服务范围,逐步实现各类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
(七)厅警务保障部:指导各地网上办理事项规费的收取和分配;落实网上办事服务系统升级改造及日常运维经费。
(八)厅警务督察总队:定期巡查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对各警种网上日常办事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对网上办事服务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问责;负责“12389举报中心”、“12345”政务服务热线以及政务服务平台群众留言举报投诉的受理、核查、反馈等工作。
厅机关其他单位负责涉及本部门的网上咨询问题的答复。
各业务部门在互联网PC端、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的办事服务平台和后台审批系统,由各部门自行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升级。
第九条 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其他栏目职责分工:
(一)“公示告知”栏目:由厅直各单位发布与政务服务相关的公示告知事项以及政务公开相关信息。
(二)“失物招领”栏目:由各地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巡警、交警发布本辖区失物招领相关信息。
(三)“挪车服务”栏目:科信总队负责软件维护及后台车辆数据更新。
第十条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参照省公安厅管理模式,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工作管理制度,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警力,确保本地网上服务工作高效运转。
第十一条 各市、县公安局办公室(行政服务管理部门)是网上办事服务的日常管理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牵头协调、督促“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应用管理等工作,推进网上办事服务规范化、标准化。
(二)建立网上办事服务管理机制,督促、协调网上各项业务办理,提高网上办事服务质效。
(三)加强对网上办事服务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本级网上办事服务工作动态,定期统计分析群众满意度。
(四)组织网上办事服务系统宣传推广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业上网办事。
(五)组织对本地公安机关网上办事服务的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组建专门网上办事队伍,根据网上办事服务职能,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要求,明确具体负责部门,确定综合管理员、系统管理员、事项办理员、在线互动员、投诉反馈员,整体联动,协调配合,扎实开展网上办事服务工作。
(一)综合管理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网上办事服务事项公开信息的录入、更新和审核工作;负责对本单位网上办事服务工作进行监测、督促、统计、分析,实时掌握本单位网上办事服务总体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估。
(二)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业务系统的维护、数据更新以及事项办理员账号和权限的管理等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事项办理员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材料审核、审批、告知等工作,保障网上办事服务事项依法依规流转办理。
(四)在线互动员负责网上问题咨询的答复。
(五)投诉反馈员负责受理并反馈网民投诉。
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以上网上办事服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由警务辅助人员担任事项办理员的,应当按照数字证书管理审批备案制度规定,建立责任民警绑定监管模式,借用民警数字证书登录办理事项。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网上办事服务要以用户为中心,简化办事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办事体验。
建立“一日一清” 网上办事服务制度,责任人员应当在每天上班后、下班前登录办事服务系统,及时办理各类线上申办业务,答复问题咨询,做到不拖拉、不滞留。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办理证照”的业务由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预审告知、审批申报等工作。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实行动态管理。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变更办事指南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对群众提交的申请材料,承办部门应当按业务规定进行审核,及时办理。审核通过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告知当事人;审核未通过的,根据“一次性告知”原则,告知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或不予审核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查询服务”事项涉及的相关查询业务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原则,由责任部门定期对动态数据进行更新,对错误数据及时更正,确保平台各类信息准确、鲜活、权威。
第十六条 “便民咨询”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解答,做到简明扼要、用语文明、准确规范。问题咨询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疑难复杂的问题咨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涉及多部门的问题咨询,由受理部门牵头,商相关部门拟出答复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12389举报中心”、“12345”政务服务热线以及政务服务平台群众留言里接收的举报投诉,督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对有效举报信息决定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当事人受理情况。
第十八条 系统管理维护及网上办事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或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服务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政务服务部门不得为他人查询权利人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本级公安机关各部门间不得相互转办网上业务;办理事项存在管辖权异议的,应当由同级网上办事服务日常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办理时限自转办、分办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各地在网上办事服务系统应用和维护中,发现的突发情况或难以解决的问题,由本级网上办事服务日常管理部门报上级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为民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应当全天24小时运行,因突发故障致使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应当及时上报情况,并采取线下办理等补救措施,为企业和群众办理业务;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等其他渠道予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责任机制。系统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管理维护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技术防范和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政务服务信息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等环节中不被泄露或篡改,维护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创新研发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出特色服务,开发服务功能,创新专群结合服务新模式。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网上办事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各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督,并适时通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的,根据考评办法予以扣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安排本单位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驻网上办事服务系统的;
(二)网上办事服务系统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信息更新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被群众投诉或媒体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审核,造成业务办理超期的;未及时回复群众网上咨询或回复不当,被群众投诉或媒体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单位审批人员管理不严,岗位发生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造成审批延误的;
(五)审批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补正、补齐资料,被群众投诉的;
(六)对不符合条件的网上申请违规准予办理的;
(七)制造虚假网上办事服务数据的;
(八)违反相关规定,非法泄露、使用工作信息的;
(九)其它影响网上办事效能或者违反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网上办事服务工作人员在网上办事服务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损坏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应当依纪依规予以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公安局应加强对市县网上办事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督办指导;制定网上办事考评制度,组织开展考评工作,对本地网上办事服务情况及群众满意度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网上办事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网上办事服务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为承担网上办事服务工作的部门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保障日常工作运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商法制、督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2日印发的《江西省公安机关网上办事大厅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