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7日
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切实解决群众和企业办证难的现实问题,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在“最多跑一次”改革中更有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改革,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实现不动产登记 “最多跑一次,简单事项当场办结,一般事项1天内办结,最长不超过5天”的改革目标,使不动产登记办事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三、时间安排
1. 2018年3月,取消存量房转让(二手房买卖、赠与、继承等)、抵押备案手续,实现简单事项当场办结;
2. 2018年5月,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全过程“最多跑一次”(“全业务”指不动产登记所有业务,“全过程”指交易、税收、登记全部过程);
3. 搬入市民中心后,实现不动产登记“简单事项当场办结,一般事项1天内办结,最长不超过5天”。
四、主要措施
1. 交易登记一体化。取消存量房转让(二手房买卖、赠与、继承等)、抵押备案手续,实现交易登记一体化。增量房(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后,直接由开发商在网上进行备案申请,登记部门在后台完成备案审核。
2. 实现集成办公。2018年4月前,完成存量房(二手房)办证登记受理、档案查询、税收缴纳共设窗口、集成办公,实现“一次取号、一窗受理、一套资料、一键缴费、一次办结”,群众和企业办证“最多跑一次”。
3. 加快数据整合。(1)2018年3月前,对原有档案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和数据转化,完成数据清理,实现无房证明自助打印;(2)2018年4月前,完成现有数据处理,实现规范化房地数据入库,落宗工作量减少70%;(3)2018年6月前,实现对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楼盘表数据和房产楼盘表数据核查和纠正;(4)2018年7月前,分层分户图处理挂接,实现宗地图和分层分户图在不动产证上打印,划转行政区数据录入处理入库;(5)2018年10月前,实现房产所有数据清理,有房证明自助打印;(6)2018年12月前,实现所有不动产房地数据清理,实现房地关联,完成数据质量检查和数据入库。
4. 进一步完善系统。将不动产登记系统端口前移至开发商、金融机构、中介公司,由其将登记所需的信息、数据录入上传到不动产登记中心。
5. 构建大数据共享。与公安、民政、税务、财政、工商、房产、金融等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构建大数据,推动各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网络代替人跑”。
6. 增强服务能力。在不断完善上门服务、绿色通道等服务的基础上,以“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为抓手,打造覆盖不动产登记服务全程的智慧服务。通过“网上预约”提交预约申请;推行银联商务新一代智能POS终端,支持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即时完成费用缴纳;实现自助查询、自助取证、自助打印发票等自助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不动产登记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最多跑一次”改革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强化协同配合。局各相关科室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人教科牵头与市编办沟通,落实不动产登记中心三定方案调整;办公室加强考核监督及宣传报道;计财科牵头与市财政局沟通协调,保障改革所需经费,创新规范收费方式;信息中心牵头确定提供公众服务的联网模式,确保内外网数据交换安全、畅通、高效,实现“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工作方式;不动产登记科加强与省厅沟通,做好政策研究以及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加强考核监督。根据市跑办工作要求,建立相应考核、督查、调度机制,对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对推进不力、相互推诿造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最多跑一次”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 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办理时限公示表
2. 存量房(二手房)转移登记流程图(交易登记合并前后对比图)
3. 存量房(二手房)转移登记、完税收件清单
附件1
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办理时限公示表
附件3 存量房(二手房)转移登记、完税收件清单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缴税申报表;
3. 申请人身份证明:买卖双方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核原件,收复印件各2份)、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或出生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7.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