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转变工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不断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和质量,2014年4月,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广城发〔2014〕7号),施行3年来,效果良好,但仍存在审批职责不清、审批和监管脱节等问题。为进一步厘清审批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对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要求,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强化审批责任,落实监管措施,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改善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府发〔2015〕24号),市城管执法局行使“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五项行政许可。

  三、职责分工

  (一)行政审批

  1.市城管执法支队各大队负责所辖区域“占用城市道路”、“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行政审批的现场勘验。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中建筑垃圾产生地的现场核实,配合局市容环境卫生科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倾倒场所的现场核实工作,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大队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现场已核实,拟同意”意见,加盖大队印章。

  市委、市政府领导在检查中对市城管执法局审批工作提出要求的,参加检查的市城管执法支队相关大队负责人应当将领导要求书面告知局行政审批部门。

  2.局市容环境卫生科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行政审批的现场核实,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中建筑垃圾处置、倾倒场所的现场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由科室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现场已核实,拟同意”意见,加盖科室印章。

  3.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审批的受理、审批材料的审核,对符合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的,由首席代表在审批表上签署“拟同意,报局领导审批”意见,在局领导审批后,出具许可决定书。按照“双公示”要求,及时将审批信息通过局门户网站和政务中心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配合大队做好现场勘验。

  4.局办公室负责抓好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建设,将审批信息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监督管理

  1.市城管执法支队各大队负责辖区内行政审批已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时制止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含变更位置、扩大面积、超出期限的)、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擅自处理建筑垃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查处。对经审批许可占用城市道路、张贴张挂宣传品、处置建筑垃圾的,各大队要加强巡查,及时督促许可对象消除安全隐患。对处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沿路洒漏等问题要立案查处。

  2.局市容环境卫生科要定期检查经审批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履行法规规定义务的情况,做好环境卫生设施拆除的现场监督指导;抓好建筑垃圾处置、倾倒场所的安全监督工作。

  3.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监督工作的政策指导,配合执法监督科对行政审批事项开展督查。

  4.执法监督科负责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督查范围,定期通报督查情况。

  四、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行政审批联络员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市城管执法支队各大队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广城发〔2014〕7号)要求,确定2至3名正式执法队员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讲,接受许可事项办理咨询,做好现场查勘工作。局市容环境卫生科也要确定专人作为审批联络员,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做好审批事项的现场勘验工作。市城管执法支队各大队、局市容环境卫生科在接到行政许可申请件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并签具明确的查勘意见。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接件后24小时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复核,签具办理意见。

  (二)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市城管执法支队各大队、机关各科室要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

  1.市城管执法支队各大队、相关科室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示”工作要求,依法通过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2.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审批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3.实施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遵守被检查单位(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4.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执法程序予以立案查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执法监督科应当加强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行政许可活动中的督促。对执法人员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行政审批、擅自增加审批项目,或未履行监管义务以及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