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 69号)精神,  按照依法规范、应减尽减、不设兜底条款的原则,市规划国士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新建扩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等4种行政审批(行政确认)事项的申报要件、办理时限进行了修改。申报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文件,由办理部门向其他行政机关通过网络或公文交换推送,并逐步实现网上即时推送,实现信息共享,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反复提交。

  现将改革后上述4种行政审批(确认)事项的申报要件等内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精简行政审批(确认)要件改革前后对照表.docx

北京市规划和国士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