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环保局,局属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苏滁现代产业园建设房产环保局,在滁从业环评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提高审批服务效能,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就规范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
(一)建设单位按照环保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评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实行网上备案。
(二)依法需要由我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表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电子版(PDF格式,含资质页、签字页、正文、附图、附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可以公示的说明,文件小于25M)。
3、公众参与说明(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单位加盖骑缝章)。
4、规划部门关于项目选址的意见。
5、总量确认文件或核定表(可同时受理或容缺受理,涉重金属排放项目除外)。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合同(备查)。
(三)市环保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书面告知受理后相关审批程序和时限,在市环保局网站发布受理公示,并依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需保密的除外(下同)。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期分别为10个和3个工作日。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回执,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
二、审查
(一)审查重点。环评文件编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导则、技术规范、资质管理要求;项目建设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环境风险防控设施、污染防治或生态保护措施经济技术可行性。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所处环境较为敏感及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技术评估,并按相关要求组织专家技术评审。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准前,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环保局应对环评文件进行预审,提出是否同意上报审批的意见。
(四)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发布审批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查不通过的建设项目,予以退回。
三、批准
审批前公示期满后,行政审批服务科按相关规定办理发文程序,并在市环保局网站发布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
四、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着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按照环办〔2015〕52号文附件清单进行认定,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按照本通知附件清单进行认定(核与辐射类项目除外)。
(三)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列入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非重大变动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变更补充说明,填报非重大变动认定表,并在征得属地环保部门和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科室同意后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予以确认。项目变动导致执行标准和污染物总量发生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申报确认。
五、技术评估与中介机构管理
(一)技术评审时,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和主要专题编写人员原则上必须参加技术评审会,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参会的,评审会终止,环评文件予以退回;相关的监测报告、公众参与说明、证明承诺附件等必须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二)凡召开技术评审会项目,评审专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持证单位日常考核表》进行评估打分,多名专家考评取平均分,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明确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书面结论(评审通过的须有“环评文件编制符合相关技术导则要求,评价结论可信,可以上报审批”字样),并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评审专家的抽取按照国家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
(三)技术评审会后,环评文件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到位,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应在期满前书面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可延期上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否则按退回程序办理。退回后再次送审的环评文件并按前款规定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四)环评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负责。环评机构应认真分析、审核监测单位提供监测数据,监测数据有明显错误的,不得使用。
(五)取每次考评得分的平均分即为该环评机构的年度综合得分,凡年度考评分数低于60分、弄虚作假(含监测数据审核不当的)、同一项目连续退回两次以上或全年累计退回率30%以上的环评机构,考核视为不合格,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环评机构3-6个月整改处理,整改期间我市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申请。年度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抄报省环保厅。
六、其他规定
(一)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由环评机构向属地环保部门申请确认。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程序按《滁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规程》办理。
(三)对存在环境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属地环保部门按照权限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按照《滁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和《市环保局直属环境监管机构工作职责和监管范围规定(试行)》执行。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工作流程将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解释。
滁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