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审批容缺办理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发〔2017〕29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奇葩证明”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通知》(北政办〔2018〕6号)精神,为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办事效率,中心将对有关业务实行容缺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业务
(一)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事项时,所提供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工工资表”(单位应当审核并盖章)可实行容缺待补;
(二)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事项时,所提供材料中的“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应当审核并盖章)可实行容缺待补。
二、提取业务
(一)首次因偿还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可实行容缺待补;
(二)再次办理因购房、建房和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房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完税票据”、“建设工程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借款合同”、“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可实行容缺待补。
三、 贷款业务
(一)借款人户口本中的“户主信息页”可实行容缺待补;
(二)当结婚证与身份证的信息不相符时,“结婚证”可实行容缺待补。
容缺办理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各科室、管理部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容缺办理承诺书.doc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