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行政机关: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简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通办发[2014]5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市的机构。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上述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实施的各类行政权力事项。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行政权力事项的全面清理,形成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明晰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行政权力底数。此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含便民服务)等11类。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职权等不列入权力清单。各清理主体要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的分类梳理,在原有行政许可与非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来法律修改情况,逐项列出权力名称、实施依据等,形成行政权力清单。市政府的权力事项清理由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清理。
(二)明确事项分类标准。为便于权力事项准确分类,对各类事项明确如下分类标准:
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要求设定依据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非许可审批在事项性质应与行政许可类同,只是设定依据未达到行政许可法规定。目前海政发[2014]21号文件中公布的非许可审批事项应根据这一标准重新进行归类。
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要求设定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4.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要求设定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5.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向相对人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6.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或按照政策向符合条件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其类型主要涉及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等方面。
7.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如婚姻登记、房屋权属登记等。
9.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的后果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应是有偿的。
11.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上述以外的行政权力事项。其中便民服务与上述分类标准角度不同,更突出事项的便民与服务性质。已归入上述1-10类的事项不再重复列入便民服务事项。
(三)清理行政权力。在全面摸清底数基础上,按照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并积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区别不同情况,研究和合理确定权力事项,尤其是行政许可与非许可审批事项的保留、取消、调整、转移、下放等意见。
1.保留。对符合《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充分且确需继续行使的权力事项,予以保留。如上级明确下放到本级实施的事项,结合本地实际,决定是否列入保留。
2.取消、调整。凡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不充分的行政权力,一律予以取消,凡上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一律予以取消。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类别,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原有的非许可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相应调整为其他类型的权力事项。虽有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提出取消的意见待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改后予以取消。
3.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认定评价、自律管理。具体事项处理时需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4.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一律下放基层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5.限制。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使用的行政权力,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措施,首次行使后必须报市编办和法制办备案,并实现统一网上办理、全程实时监督。
对近3年未行使的行政权力,一律列入非常用行政权力。非常用行政权力首次行使时需报市编办和法制办备案。
(四)做好行政权力清理的统一规范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的清理范围、权力分类、编制标准、审核口径等编制规范,编列权力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行使主体、实施依据等,落实本级政府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和确认等工作。省级部门要牵头做好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理的统一规范指导工作,做到相同的行政权力事项,省、市、县三级权力名称、权力编码、法定时限、收费标准、自由裁量基准等方面的统一,并按规则编制事项序号”的要求,各清理主体要及时做好与上级的衔接工作,确保行政权力清理的统一规范,并逐步建立涉及权力运行所有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制度规范,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实行标准化运行。
(五)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保留的行政权力,除保密事项外,以清单形式将每项权力的行使主体、权力类型、名称、实施依据等,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府公报等载体,及时、准确、完整、详细地向社会公开。
本市行政权力清单在省级、南通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布。
(六)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管理机制,并积极探索建立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需要调整权力事项,因机构改革部门撤并需要调整权力行使主体,因管理任务变化需要调整权力运行流程等情况,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权力清单,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及时修订部门“三定”方案,规范部门职责,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防止缺位、越位、错位。
四、工作时间和步骤
本次全面清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工作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至2015年3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工作部署、单位清理、审查审核、确认公布四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11月5日至11月30日)。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编办等部门负责起草清理工作文件,报市政府发文,并部署相关工作。
(二)单位清理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由全市各清理主体开展清理工作,同时对照上级公布的权力清单,形成权力清单送审稿(格式见附件)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审查审核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各部门法制机构对权力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对照上级公布的权力清单对本市权力清单进行调整;由市编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对转移、下放、限制等内容进行审核,形成权力清单定稿。
(四)确认公布阶段(20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权力清单定稿报市政府讨论通过,向全社会进行公布。同时,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市编办起草相关配套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各相关单位对行权系统进行调整后实施.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权力实施主体是开展行政权力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要把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权力清单按照时序进度要求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在收到本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名单与联系方式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科,联系人沈勇、张佳淞,联系电话82105809、82105807。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编办要在市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会同法制、监察、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权力清单工作。市编办要做好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政务公开、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等工作。市监察局要强化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责。各清理主体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寻求对本部门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的指导,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减少审查审核阶段的工作量。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作为清理的重点,着力解决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有关的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和实惠。
行政机关名单:
宗教局、农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档案局、残联、人防办、发改委(散装办)、物价局、教育局、体育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公安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东灶港边防派出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劳动就业处、社保处、农保处、医保中心)、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局(港口局、运管处、海事处、航道站、公路站)、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林果站、植保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监督大队)、水利局、商务局、粮食局、旅游局、文广新局、卫生局、药监局、人口和计生委、审计局、统计局、安监局、建工局(墙改办)、农机局(农机监理所)、农资局、地震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气象局、盐务局、人行(外汇局)、烟草局。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