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村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柳南区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60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7〕168号)精神,为全面完成我区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建立规范、统一的目录清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办事流程,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在办事创业过程中存在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清理范围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等文件设定的要求企业、群众在办事创业时需到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出具各类证明及其盖章环节。具体包括:企业、群众到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办事创业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各类证明及其盖章环节;区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部门之间相互提交的各类证明及其盖章环节;相关企业、社会组织要求企业、群众在办事创业时需提交的各类证明及其盖章环节。
三、清理原则
按照“谁设定、谁清理”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可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有效证件、凭证可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可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发文要求各级各部门取消的,各级各部门一律对应取消。
承接上一级部门业务的有关部门,负责对所承接业务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并报送区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二层机构和挂牌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工作,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村委、社区由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汇总后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四、实施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分自查梳理、清理审核、公布实施、总结评估四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梳理(10月15日前完成)
全区各部门、单位(含二层机构和挂牌部门)、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含村委、社区)组织专人对本部门(单位)办理事项涉及的证明材料进行自行梳理和全面清查,提出保留、取消意见建议。将清理意见(详见附件)于10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审核(11月15日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证明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并将初步审核结果通过相关媒体征求社会公众、基层及各部门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清理结果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公布实施(11月30日前完成)
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将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向社会公布,纳入区政务服务中心及镇(街道)、村委(社区)等部门(单位)办理。各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保留清单范围的,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
五、任务分工
我区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由区法制办、区编办共同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为加强对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柳南区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推进柳南区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办公室所需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陈岳龙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高 驰 区政府办副主任、政管办主任
覃家勋 区法制办主任
林 贤 区编办主任
成 员:罗新强 区编办副主任
黄自华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聂 琼 区民政局副局长
任永健 区政府督查室督查专员
刘 艺 区法制办科员
(二)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1. 区法制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区编办共同统筹推进清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对各类办事证明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与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完成对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清理结果的复核工作。
2. 区编办:会同区法制办共同统筹推进清理工作,负责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完成对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清理结果的复核工作。
3. 区政管办:负责指导对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许可事项、政务服务事项相关各类证明清理工作。与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完成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清理结果的复核工作。
4.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民生领域的各类证明的清理工作,特别是镇(街道)、村委(社区)两级开具的各类不必要证明清理。
5.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清理工作中涉及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关版块的建设维护工作,及时更新相关工作信息。
6.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未按要求落实清理工作的部门(单位)进行督查。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做好本部门(单位)管理领域所需证明材料清理上报工作。协调涉及本部门(单位)联系的与人民生活密切关联的公共服务企业所需证明清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落实工作责任,扎实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区法制办、区编办、区政管办、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各镇(街道)、村委(社区)业务对口部门的清理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区政府督查室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查力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