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中心),区、市驻恭城各单位:
《恭城瑶族自治县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60号)文件精神,恭城县被列为试点县之一。为做好此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建立规范、统一的目录清单,简化公共服务办事流程,继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在办事创业过程中存在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不断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清理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等文件设定的要求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时需到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出具各类证明及盖章环节。具体包括:企业、群众到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办事创业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各类证明及盖章环节;同级部门之间、上下级部门之间相互提交的各类证明及盖章环节;相关企业、社会组织要求企业、群众在办事创业时需提交的各类证明及盖章环节。
三、清理原则
按照“谁设定、谁清理”精神,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是上级人民政府发文要求取消的,各部门一律对应取消。
四、实施步骤
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先试先行阶段(2017年7月1日—10月20日)。
1.学习培训,认真研读相关文件精神,扎牢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开展的理论基础。县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领导小组要以桂政办电〔2017〕160号文件为指导,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认真学习国办发〔2017〕86号、桂政办电〔2017〕67号文件精神,打牢理论基础。
2.明确先行清理规范证明事项的部门。根据单位的职能特点,按县、乡、村的清理规划,将县国土局、住建局、工商质监局、人社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民政局、恭城镇及茶北社区和乐湾村委列为先行清理规范部门。
3.深入先行先试单位调研,摸清底数。根据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相关文件精神,深入实地调研,对事项涉及的证明名称、开具单位、证明设定依据、证明设定部门、清理规范意见等内容进行详细了解,通过“为什么要出具证明,证明是为谁服务”的倒查法查寻相关事项,再根据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按照“谁设定,谁清理”的精神,进行清理规范,摸清底数。
4.集中审核,确定先行先试部门的证明事项清理规范目录。
各先行先试部门充分调研,自查梳理,摸清底数后,对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所需证明事项的证明名称、开具证明单位、证明设定依据、证明设定部门、清理规范意见等内容进行认真梳理,填写清理规范证明事项的相关表格并提出建议。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上报的证明事项按照清理原则,结合先行先试部门实际,大胆试、大胆创,从多方面进行把握,提出取消和保留的清理意见。并反馈至各先行部门征求意见,通过合法性审查后,各先行先试部门编制出证明事项清理规范目录,为全面推开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提供参考和经验。
(二)总结试行单位做法经验,全县全面推开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阶段(2017年10月21日—11月31日)。
1.召开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先行先试工作总结会,全县全面推开此项工作。为使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顺利在全县全面推开,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书面报告、组织开展座谈等形式总结试行单位的做法经验,并召开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先行先试工作总结会,延续先行先试单位良好经验,发挥典型性工作的引路、带动作用,强化以点带面的良好辐射效应,全面推开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
2.自查梳理,摸清底数。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开展自查,组织专人对本单位涉及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各类证明及盖章材料进行全面清查,形成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证明、盖章类材料目录。同时县编委办、政管办和法制办将通过县政府门户网、本地论坛(油茶论坛、恭城520)、微信公众号(今日恭城、掌上恭城)等各种新媒体向社会开展调查,收集整理群众在办事创业中所需的各种证明。
3.清理规范,集中审核,广泛征求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对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所需证明事项的证明名称、开具证明单位、证明设定依据、证明设定部门、清理规范意见等内容进行认真梳理,提出取消、调整、保留的建议。清理规范必须做到“一个不错、一个不漏”,凡未填报的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一律视作自动取消,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不得再作为相关业务的办理条件。并填写相关表格(详见附件2—1、附件2—2),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于2017年11月10日前报送至县编委办。
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各单位上报的证明事项按照清理原则,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把握,对每一项证明逐一论证,提出取消和保留的清理意见,并反馈各部门进行核实,证明事项审核结果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负责编制本乡(镇)、本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证明盖章类材料目录,指导和汇总所属事业单位、本行业相关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村(居)委员会、社区编制目录相关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反馈。其中涉及企业的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由县工信商贸局牵头实施,涉及社会团体的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实施,同时负责编制相关目录,并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反馈。
经合法性审查后,各单位编制形成本单位《取消的证明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理规范目录》(详见附件3—1、附件3—2)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县编委办,由县编委办将各单位材料汇总形成《恭城瑶族自治县证明事项清理规范目录》,依托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基层和部门意见。
(三)审定公开目录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20日)。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再次修改完善《恭城瑶族自治县证明事项清理规范目录》并提交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2月21日—12月31日)。
各类证明事项取消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抓紧修订完善对应文件规定,调整工作流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监管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平衡推进,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明确证明名称、证明依据、设定部门、开具证明单位和监督单位等内容;开具证明的单位除村(居)民委员会外,原则上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并集中一个窗口办理。有关证明事项清理取消后,原则上不再开具此类证明。今后,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原则上不得增设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必须增设的,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范、统一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办事流程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的重点任务,为有效推进我县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成立县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编委办主任、政务办主任、法制办主任、工信商贸局局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编委办,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编委办主要负责人兼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对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要结合各自的职责,精心组织本部门的清理规范证明工作,逐项梳理、不留死角;要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举措,及时发现和解决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明确工作机构和联络员,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通讯录(详见附件1)报送县编委办。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县编委办要做好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负责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的总体审核工作。县政务办要进一步做好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减少证明事项,加快行政权力网络运行平台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等工作。县法制办要加强清理规范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审查,做好证明事项调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相关工作。其他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跟踪了解县直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的督办,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清理规范证明事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工作不负责,不按工作要求和时间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对隐瞒不报,事后又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问责。县编委办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有关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实地检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