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2016年6月30日以前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2016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本次清理的范围。
(二)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属于本次清理范围。
(三)县政府各部门列入2016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纳入部门清理范围。
(四)未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属无效文件,未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明令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有效期已满确需要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的,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重新制定。
(三)有效期未满,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继续执行的,经确认后继续有效。
三、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具体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县直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四、实施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清自查阶段(2018年7月1日至7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制定的建议,认真填报有关统计表,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的相关目录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uitong.gov.cn)下载或到县政府法制办拷贝。
第二阶段:审查复核阶段(2018年7月11日至7月20日)。
县政府法制办对各乡镇、各部门提出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进行研究、审查和复核,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制定的建议,于2018年7月20日前将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
第三阶段:核定公布阶段(2018年7月21日至7月30日)。
县政府法制办将清理结果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实施及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主任为副组长,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由杨清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点抓好落实。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并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时完成清理工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意见汇总等工作。清理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沟通,联系人:宋园园,联系电话:8824707。
(二)工作要求
1.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执行的政府部门先行研究,按照前述清理内容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制定的建议,填写《县政府(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1),于2018年7月10日前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2.县直各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填写《县直部门及乡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7月10日前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
3.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单位)牵头清理;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文件现行执行部门负责清理,填写《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7月10日前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
4.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重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先与县政府法制办衔接,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同时出具评估报告,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5.对没有列入清理目录,又需要进行处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将有关文本送交县政府法制办审核。
附件:1.县政府(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县直部门及乡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3.两个部门以上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附件:1.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xls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