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54号)和市政府《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第114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认真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努力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保障。

  二、清理对象和范围

  (一)清理对象

  1. 本区执行的国家、省、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本区执行的国家、省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依据国家、省的规定在市级各类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4.在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各部门文件、(区政府文件、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区政府各部门文件)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5.无依据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清理范围

  1.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2.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3.有关税费减免、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享受政府其他优惠政策待遇事项的审批;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

  5.有关人口户籍、档案管理、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事项的审批;

  6.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事项的审批;

  7.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8.有关财产权利、民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项的审批;

  9.各类年检、备案、评优、评先事项的审批;

  10.行政许可以外的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等其他事项的审批。

  三、清理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原则,全面清理现有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分别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梳理优化办理流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其依法规范实施。

  (一)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新文件没有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四)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予以调整或取消:

  1.与现实管理需要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2.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

  3.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4.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

  (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文件,凡擅自设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原则上予以废止。

  (六)一个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四、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自2008年11月开始至2009年5月底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行清理阶段(2008年11月中旬—12月中旬)。各部门成立由法制工作机构和审批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清理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填表责任人,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自查,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依据、实施情况、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1)、《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汇总表》(附件2)、《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人员登记表》(附件3),具体填表要求及报送时间见《填表要求》(附件4)。

  (二)论证审核阶段(2008年12月中旬—2009年4月下旬)。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分析各部门报送的材料,并组织有关部门、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对部门提出的拟取消、调整和保留意见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确认公布阶段(2009年4月下旬—2009年5月底)。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就区审核处理意见征询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并经区相关部门确认后,提交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统一公布实施。其中,涉及需要修改或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有关要求

  (一)为加强领导,建立市南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全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辛永年副区长任召集人,区政府办副主任范晓燕、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李永忠任副召集人,成员由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编委办、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区委区政府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协调调度工作;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工作方案的起草,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业务指导和审核论证,以及事项处理意见的汇报说明工作;区监察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效能监察、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工作;区编委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涉及“三定”方案的调整工作;区财政局、区物价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区委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网上公示、流程调整及网络技术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各有关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措施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承担此项工作,确保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

  (三)监察机关要加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坚决纠正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倾向。对未经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及其收费事项仍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发现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要依法作出处理。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坚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附件:1.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