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州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7〕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全市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日常工作,指导和组织市级各政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和维护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和共享平台信息安全工作,督促指导各政务部门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对共享平台关键技术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健全机制,保障安全。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不断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汇总形成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并负责对市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维护县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时,应明确各类政务信息分类。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宏观经济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全市统一的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二)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政策依据。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会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道路交通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三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十条  市发改委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会同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组织推进全市共享平台体系和市级共享平台建设,并做好与省级共享平台的对接。市级共享平台建设应当满足市本级业务需求以及对省级和县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需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建设本级独立的共享平台,已建成的应当逐步向市级共享平台迁移,依托市级共享平台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

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按照国家和省网络安全相关制度与要求,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与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建设和管理。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动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市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市级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发改委协调解决,涉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向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请求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四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按程序修正疑议、错误信息后,应将校核结果反馈该共享信息相关使用部门。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四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组织制订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并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上一年度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市级各政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发改委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市发改委汇总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发改委、市政府提交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会同市质监局,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国、省标准的跟踪,制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十九条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制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党政机关信息安全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明确部门信息安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对标信息安全建设标准,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保密审查。

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条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等参加,建立市电子政务外网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将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情况纳入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内容,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市发改委负责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下达、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市委网信办负责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工作方面进行考核。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由同级财政预算进行安排。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专项资金审计,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政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市发改委、市委网信办、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无故不受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申请;

(四)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未按要求做好信息安全防护工作;

(七)对发生的重大信息安全问题,不及时报告、整改,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