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3日

武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推动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本市政府网站由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两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网站组成。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进、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

  各网站主管单位承担政府网站建设、考核和监督管理职责。

  市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全市政府网站的统筹规划、集约化建设、监督考核、开办整合、教育培训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市编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政府网站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市网信办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承办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各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者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维管理工作由市信息中心承担。

  第六条  政府网站运维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应当将本区、本部门网站运维管理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因工作需要调整政府网站运维管理人员的,应当至少提前7天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交变更备案信息申请。

  第三章  网站设立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最多开设1个政府网站。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拟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应当经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开设部门政府网站,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开通政府门户网站、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通政府网站,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第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以本单位机构名称命名。已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政府网站应当在网站头部标识区域显着展示网站全称。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域名应当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

  政府网站注册使用的中文域名,应当为本地本部门中文全称或者规范简称,且与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一致,并做好中英文域名的绑定和网站挂标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wuhan.gov.cn”域名,中文域名为“武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务”。

  各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gov.cn”结构的域名,其中□□□为本级人民政府名称拼音对应的字符串。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府网站使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二级域名,其结构为“○○○.wuhan.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者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需永久下线的、或者因整改等原因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逐级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永久下线的,应当做好原有内容的迁移整合,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悬挂迁移公告。网站完成迁移后,应当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并在上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日。永久下线或者更换域名的,原有域名应当保留至少2年不被删除。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经批准临时下线的,应当提前10日在本网站和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政府网站因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者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网站主办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备,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临时下线次数。

  第四章  信息内容建设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建设理念,突出利企便民、服务实用。页面头部标识区应当醒目展示网站名称。中部内容区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布局架构。底部功能区应当列明党政机关网站标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网站标识码、ICP备案编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网站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和站点地图等内容。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政府网站还要提供办事服务功能。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公众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当加强信息发布功能建设。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发布工作信息和文件、数据,包括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数据发布,转载中国政府网、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武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重要信息。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对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和更新的相关规定。政府网站要在确保安全保密、保护隐私的前提下,搭建数据开放、共享统一平台和统一接口,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

  政府网站发布或者转载其他网站信息时应当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注明信息来源。使用地图时,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者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严禁刊登或者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当加强解读回应功能建设。政府网站在发布本地、本部门和单位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发布多角度、多形式的政策解读材料,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同时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之间的相互链接关联。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程序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解疑释惑,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辟谣信息。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加强互动交流功能建设。政府门户网站要提供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完善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和咨询投诉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互动交流栏目应当具备咨询投诉、意见征集、受理反馈等功能,并做好受理反馈情况公开,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加强办事服务功能建设。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政府网站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级人民政府和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提供在线服务;编制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标明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建立服务信息资源库,公开办事指南,并以表格化形式展示。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当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可开设外语版政府网站、无障碍阅读版网站。外语版政府网站应当确保语言使用规范准确,尊重外国受众传统文化和习俗。

  第五章  集约创新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具体研究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建设需求、技术路线、系统架构、部署策略、运维机制、安全防护体系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我市实际建设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对接,以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区级以下(含区级)人民政府不再新建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已有的平台应当集约至市级平台或者市级行业部门平台。

  第二十五条  规划建设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应当统筹考虑建立共享共用的全平台统一信息资源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对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政府网站主办、承办单位负责本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保障等工作;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单位负责技术支撑、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基于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要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加强网站创新。开放网上政务服务接口,推进政府网站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延伸。

  第六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对干扰、攻击、侵入和破坏政府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在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网络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服务器、云计算中心(平台)等不得设置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政府网站所使用的关键基础设施和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并经过安全认证检测。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置。对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监测通报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通报部门。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政府网站的安全管理。政府网站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网站安全应急预案,并向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发生安全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处置结果。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自查,定期对网站应用服务器、操作系统、业务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终端进行全面扫描,对网站信息数据进行备份。

  第三十二条  遇有公众举报或者监测发现存在假借、冒用政府或者部门名义开办政府网站,以及利用与政府网站相同或者相似标识(名称、域名、徽标等)、内容、功能误导公众的情况,经核实后,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及时沟通协调,由网信部门牵头,电信、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及时进行处置,相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公室还要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开办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第七章  机制保障

  第三十三条  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全市政府网站月度监测和季度抽查,市网信办负责具体实施,市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月度监测采用在线监测形式,并形成监测结果报告;季度抽查每季度开展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并将抽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绩效评估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全市政府网站年度绩效评估(具体年度考评细则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完善网民留言反馈机制。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及时处理本单位网站及上级机关转办的网民留言,并根据规定时限给予答复;对中国政府网站“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中的网民纠错意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并逐级提交,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第三十六条  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对全市政府网站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擅自开设、关停政府网站,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主动与政府门户网站对接和共享数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在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检查中被发现不合格或者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的月度监测和季度抽查中被连续2次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市属部门政府网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专项督办整改并在全市通报,被通报网站主管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交书面检查;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三十七条  建立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制度。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当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网站沟通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与市网信办、市编办、市公安局的沟通协商机制,定期研究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当建立与宣传部门及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政务舆情回应、政策解读和网站传播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立政府网站工作培训机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市从事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运维、安全保障等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培训,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以增强其责任意识,提升政府网站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十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网站安全防护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科学核定政府网站运维经费,合理安排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常态化监测、绩效评估及培训费用,并足额纳入各部门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