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共享与应用,推动政务数据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升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是指本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依法具有管理运营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数据、视频和音频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依托各类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政务部门之间的各类政务数据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智慧城市整合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有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务数据共享的组织实施,指导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负责并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数据共享的资金保障。

  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政务数据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获得的可共享的政务数据。

  第五条政务数据的共享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共享。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提供各类政务数据共享服务。

  (二)依法使用。对共享信息资源进行合法、合理、无偿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息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统筹建设。按照国家与省政务数据相关标准进行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统筹建设市政务数据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安全可控。健全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安全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安全。

  第二章共享基础设施

  第六条市大数据中心是管理政务数据目录、汇聚政务部门数据、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市大数据中心及市政务数据共享机制建设。

  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市电子政务网承载,通过市大数据中心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各政务部门在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市电子政务网迁移,并接入市大数据中心。凡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新建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市大数据中心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市大数据中心。

  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不再建设本级独立的大数据中心或共享交换平台,已有的应当逐步向市大数据中心迁移,依托市大数据中心开展政务数据共享交换。

  第八条全市性、行业性、领域性的跨部门业务协同信息化系统,应当纳入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范围内统筹管理,并与大数据中心做好对接。

  政务部门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向大数据中心提供可共享的政务数据的访问接口,确保政务部门业务数据库与大数据中心之间的实时连通和同步更新。对不支持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第三章数据共享目录

  第九条政务数据共享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与政务服务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数据,列入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列入有条件共享类。

  (三)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为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其他依据。

  第十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各政务部门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编制《吉安市政务数据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界定政务数据共享的种类、范围和条件,明确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条件、提供单位和更新时限等。

  各政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与《共享目录》要求,负责梳理本部门所掌握的政务数据,确定其共享和公开属性,并按照技术标准,在大数据中心进行目录编制,形成政务数据目录;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到数据对接设备之间的信息交换桥接和请求服务接口开发维护等工作。

  政务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在项目验收前,做好信息化项目中的共享目录编制工作,共享目录将作为规划和安排各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共享目录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本部门共享目录编制、审核、发布、更新等管理。

  政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共享目录的编制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逐条审核已提交的目录信息,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的目录,应当及时发布;审核未通过的目录,应当及时退回修改。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共享目录更新制度,因共享目录要素内容发生调整或可共享的政务数据出现变化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共享目录的更新操作。

  政务部门对本部门共享目录,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第四章数据采集

  第十二条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数据,明确本部门数据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政务部门有政务数据采集需求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数据。

  第十三条政务部门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数据,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政务数据的采集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其中,自然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登记管理部门赋予的唯一机构编码。

  第五章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政务部门有义务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可共享的政务数据,并有权利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政务数据共享需求。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政务数据共享需求。

  第十五条政务部门应当通过大数据中心,主动提供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的共享服务。

  对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使用方应当通过大数据中心,向资源提供方提出共享申请,说明共享范围、共享用途和申请数据项内容等,并将系统生成的需求申请表以书面形式送资源提供方审核。资源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共享的意见及理由。

  如资源使用方对资源提供方的意见持有异议,可以申请协调处理,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该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结论,必要时报请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数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接口交换、文件下载、在线浏览或离线交换等途径共享政务数据。其中以接口交换方式提供的,政务部门应当及时在大数据中心将其注册为接口服务,并提供接口描述及调用方法。对变化频繁的、时效性较强的,以及涉及跨部门并联审批和协同办公的政务数据,应当采用接口交换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的共享更新机制,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在共享数据资源产生或者变更之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并通知该共享数据资源的获取方。资源获取方应当及时比对和更新所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确保数据一致性。

  第十八条政务部门获取的共享政务数据仅限于内部使用,如需对外提供或发布,应当向资源提供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发布。

  政务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并对共享数据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资源提供方不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资源在其他政务部门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大数据中心安全建设和管理,完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追踪等技术防控措施,建立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数据安全和信息保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政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资源,应当事先经过本部门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政务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的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各级各部门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本地区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政务部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并负责对本区域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政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和数据管理员负责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并将数据管理员的信息向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业务培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政务数据共享落实工作,对各部门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定期通报,评估结果纳入市政府智慧城市建设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四条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数据共享目录;

  (二)未向大数据中心及时提供共享数据;

  (三)向大数据中心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的数据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数据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政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政务部门之间的各类政务数据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