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各煤矿企业,各煤矿: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放管服”改革工作督查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17〕96号)、《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济政字〔2017〕10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1号)、市职改办《关于编制第一批“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的通知》(济职能办〔2017〕3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放管服”改革措施在我市煤炭行业全面、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和其他权力事项范围
根据部门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市煤炭局现有行政许可事项2项,其他权力事项4项,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1项,具体内容见附表。除以上事项外,市煤炭局不再办理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许可、审批,其他原有审批事项全部下放,由各煤炭企业组织所属煤矿审批;原由市煤炭局审批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审批的,按照上述原则由各煤炭企业组织所属煤矿进行审批。
因法律法规修订、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明文要求需要调整行政许可和其他权力事项时,市煤炭局将按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到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二、受理
按照《关于落实“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要求,自2017年9月30日起,济宁市煤炭局现有行政许可和其他权力事项的受理职能全部委托给市政府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即自9月30日起,市煤炭局办公室及有关科室、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再受理各类行政许可和其他权力事项的申请、报件。
列为“零跑腿”事项的,采用企业网上申请、市煤炭局上门服务的方式实现;非“零跑腿”事项一律报至市政府政务大厅联合办理窗口。
三、办理
1.拟(交)办。市政府政务大厅将受理申请转交市煤炭局办理后,行政许可科进行登记,按申请事项内容,将申请及所附资料交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2.承办。承办科室根据企业申请,结合具体行政许可和其他权力事项情况进行办理。专业性强、需要邀请行业内专家评审的事项向申请企业说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邀请专家评审。评审结束后,根据专家意见,不需修改申报材料即可批复的申请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需要修改申报材料方可批复的申请事项,自修改件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不同意的申请事项,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办理意见提出后,承办科室应于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完行文手续,并交行政许可科。市煤炭局初审事项在交付行政许可科的同时向上级部门呈报(专人送达或邮寄)。
3.办结。批复意见(含市局直接批复的意见和市局初审、上级部门批复的意见两种)由行政许可科交付市政府政务大厅,由市政府政务大厅交付申请人,行政审批事项即办结。
4.公开。行政许可科在行政许可和其他权力事项办结后,于3个工作日内会同办公室在局网站公示。
四、监管
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市局将对各类行政许可和其他权力事项批复后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
1.日常监管。市煤炭局及所属单位,在安全稽查、各类专项检查中对行政许可和其他权力事项的批复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2.“双随机”检查。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要求,对行政许可和其他权力事项的批复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在局网站公布。
五、其他
1.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受理的审批事项,清单内的事项于9月30日前办结;清单外的事项,未组织论证的一概不再批复,并退回申请单位,已论证的于9月30日前办结。
2.未按本通知规定程序办理事项的一律不得印发、用章。
附件: 关于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济宁市煤炭局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