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18年2月14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
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促进项目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智慧青岛战略发展规划(2013-2020年)》、《关于青岛西海岸智慧新区建设实施意见》、《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区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或者以信息系统为主要支撑的其它工程项目,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基础数据库、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等新建、续建或改建(含迁移)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全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评价程序和要求,适用于参与政府投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区直部门、镇街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 青岛西海岸智慧新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智慧办,设在区工信局)是全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项目规划、申报、管理、监督、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促进局负责统筹全区政务数据的共享和开放,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和管理办法,参与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查、建设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价。
区工信局负责项目技术方案初步审查,参与项目建设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价。
区发改局负责将相关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参与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查、建设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将相关项目列入部门预算,按时拨付建设资金,参与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查、建设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价。
区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方案编制和项目申报、招投标、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并接受区智慧办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每年9月底前,项目建设单位对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政府投资智慧城市项目进行申报。区智慧办初步梳理筛选出拟实施项目,提交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形成年度拟实施计划,按程序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政府部门预算。
第六条 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方针政策和新区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项目需求分析、明确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
(三)重大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四)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立项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项目应符合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充分利用全区现有的信息化基础,突出“以人为本”理念,按需分步实施,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建设。市级共享平台已经建成的、正在建设的或已经列入规划近期要建设的共享平台项目,或者区级基本功能相近的平台,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
(二)标准统一。各级、各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须依托统一的政务信息采集平台,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要求和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标准,采集公共数据资源,保障数据采集、整合、共享协议一致,促进各个项目的公共数据向城市大数据运营中心汇聚融合和互联互通。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数据,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
(三)开放共享。坚持开放共享为常态、不开放共享为例外和“不共享,不予立项、拨款”的原则,推动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凡不符合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信息化项目,按相关规定不予审批建设;未达到立项信息共享要求的信息化项目,按相关规定不予验收。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单位或中标单位不得和其它任何社会机构或个人签订数据共享排它性垄断协议。
(四)安全可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管和技术防护,确保政府数据安全。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八条 树立“一切皆数据”的理念,全面整合各类政务信息系统,实现政务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享。新建的各类业务系统,原则上应依托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允许保留的业务系统,应逐步迁移整合到区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除涉密等原因外,信息系统孤立、数据资源不共享的项目不予受理,原则上不再批准部门新建或部署独立运行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合理运用PPP模式建设。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重大项目原则上按“年”付费且不低于五年。
第十条 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批流程:
1.项目建设单位填报《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以及《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设方案》(附件2),报送区工信部门初审。其中,《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要求达到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
2.区工信部门会同区发改、财政、区大数据发展促进局(电政办)等部门,对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投资规模、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未取得技术方案审查意见的信息化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招标、合同备案等手续。
3.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初审意见,进一步修改项目建设方案,经区智慧办审核后,纳入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备选库。
4.每年10月底前,区智慧办根据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意见,提报区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形成年度实施计划。其中,拟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的报送区发改部门,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并列部门预算的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技术标准:
1.是否符合新区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化和大数据发展规划;
2.是否符合集约建设、信息共享、数据共享的要求;
3.采用的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4.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完备、可靠;
5.是否符合所涉及专业领域的管理要求和规划;
6.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概算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对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部门预算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设方案,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未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紧急、重大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发﹝2016﹞1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专项补助建设资金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分别抄送区发改、工信、大数据局备案。需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按本办法进行报批。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按要求提报项目信息。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责。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有售后服务场所和人员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硬件产品、信息安全装备等关键技术和产品的采用,均应达到安全可控要求。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规定选择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项目建设,因不可抗力、经新区管委同意或其他重要原因确需改变项目建设方案的,按照《青岛市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发﹝2017﹞18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涉密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合同。
第四章 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凡属本办法管理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无涉密等特殊原因,信息系统不能互联互通、系统数据不能共享共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智慧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附项目建设总结、用户使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审计报告、应用软件测评报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区智慧办会同发改、工信、财政、大数据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作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区智慧办可根据项目的应用推广和运行情况,会同区工信、发改、财政、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维护运行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依法对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资金使用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智慧办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进行督查和考核。对项目完成后运行管理不善、应用组织不力造成投资浪费,应用绩效低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应有绩效的,按程序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用档案。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再参与区内其它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智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