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推向纵深的关键环节,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透明度,便利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9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安排,现就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加快推进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打通信息孤岛,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公开透明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依托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建成覆盖全县、整体联动、部门协同、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为接入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打下坚实基础。

  坚持合法规范。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能为依据,确定政务服务事项范围。统一制定发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发布前须经法制、编制等部门进行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对列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应按照统一标准自上而下予以规范,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间,保持事项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等要素相对统一。

  坚持问题导向。以用户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主动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让政府更透明,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坚持权责一致。按照“谁服务、谁梳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全面梳理依据法定职能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事项,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坚持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相关要素。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年底前,建成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着提升。2020年年底前,实现政务服务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建成覆盖全县、整体联动、部门协同、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具体任务是:

  (一)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二)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运行;

  (三)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四)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网上运行、业务协同、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长效管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

  政务服务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据法定职能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两大类,前者与后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政务服务的“服务”是广义的概念,公共服务的“服务”是相对狭义的概念。

  (一)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权力事项,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部门和有关单位行使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包括10类: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

  1.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按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的要求办理。

  2.除行政审批外的9类行政权力事项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权力清单中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重新编制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1)新增行政权力事项

  ①因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②国务院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③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④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2)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①因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导致行政权力失效的;

  ②国务院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③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④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⑤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3)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①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②行政权力事项的项目名称、法定时限、办理形式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③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④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二)公共服务事项

  本次梳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范围重点在于公共服务事项,在本次公共服务事项梳理过程中,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据法定职能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事项,凡未纳入行政权力清单公布的,一律视为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本次梳理范围。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据法定职能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以下具体服务事项属于公共服务事项:

  1.提供救助、资助、补助、减免、证明;

  2.受理鉴定、评级、认定、认证、评估、登记、备案、咨询、查询、投诉、举报;

  3.发布预警、预报、监测信息;

  4.开展培训、推介、推广、调解、公证、检验、检测、检疫;

  5.提供税费便捷缴纳、代收、代办、邮寄等便民服务;

  6.提供水、电、气、交通、文化、收视、通讯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

  7.依据法定职能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其他具体办事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