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

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政务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消除数据孤岛,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我省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全省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各级政务部门依照本办法,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开展信息共享交换活动。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整体协调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是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指导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政府信息公开办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要明确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

  各级政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实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本级共享平台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级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信息,不得重复、多头采集。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要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要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级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级政务部门要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上,加强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

  第七条 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包括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和省、市两级共享平台,是管理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级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关键基础设施。共享平台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省级共享平台覆盖省级政务部门,与国家和市级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为省级政务部门数据共享交换和跨地区、跨层级数据共享交换提供支撑。

  市级共享平台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覆盖所辖行政区域内全部政务部门,并与省级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为辖区内政务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提供支撑。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所辖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不再建设共享平台,已建的逐步向市级共享平台迁移。

  第九条 各级政务部门要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加快推进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整合后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接入本级共享平台。新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国家有明确规定涉密等不适宜接入本级共享平台的除外)必须接入本级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与分类共享要求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各级政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建立目录管理制度和动态更新机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实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形成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形成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级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维护、更新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时,要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类型、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有条件共享类信息: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不予共享类信息: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提供与使用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明确本部门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有效,并以数字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访问接口和接口规范说明等。

  第十四条 提供部门在提供共享信息时,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要及时、规范地向共享平台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要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并通过共享平台提供给使用部门。共享信息提供方式主要包括数据接口、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要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要及时维护和更新共享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要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职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使用部门要对共享信息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要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并通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要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每年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省级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级政务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以及省级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向省政府提交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委网信办要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负责网络安全方面的审核,并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质监局要会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制定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三条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按照等级保护三级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完善共享平台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共享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全过程的数据安全。

  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建立省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协商联动机制,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在省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在省电子政务项目预算安排、运维经费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本级电子政务平台审批和经费安排办法。

  第二十五条 新建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先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完善后的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条件。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要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推动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务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按规定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