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8日

  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泸州市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业务协同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放管服”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市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川府发〔2017〕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和为政府部门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泸州市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基础信息资源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政务部门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统计信息、城市活动信息、电子证照、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

  (二)主题信息资源库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某一个主题领域,多部门共建项目或业务协调需求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包括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数据库。

  (三)部门信息资源库指泸州市各级政务部门履职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管理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

  (四)前置信息资源库指泸州市数据资源中心在与泸州市各级政务部门进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过程中,用于临时存储数据的数据库。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以共享。凡不予共享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一数一源,多元校核。按照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规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建立唯一数据源,相同数据不重复采集。不同部门产生的相关数据,多方共同校核,避免数据不一致。

  (三)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基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再造和优化政务部门业务流程。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四)统一标准。全市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归档和共享工作,满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要求。

  (五)强化监督,保障安全。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安全机制、工作评价机制,在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中,通过全市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加强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对标省政府成立泸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制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各园区、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是统筹管理全市政务信息和数据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重大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泸州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建设基础数据库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制定政务信息资源交换标准,为全市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服务。市发展改革委承担项目管理及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等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按市级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上报本区域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做好政务数据资产梳理及数据归集工作,建设本区域共享基础设施,考核评估本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市级政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部门内部及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流程,明确目标和责任。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为电子政务内网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电子政务外网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基础上编制,各区县、各园区在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制本级目录。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使用要求等内容,并统筹编制《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级)》和建设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更新与维护,保证政务信息资源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各区县、各园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应按照《指南》要求组织编制本区域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监督考核本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维护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政府办公室监督考核市级各政务部门,各区县、各园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维护等工作,并负责汇总形成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条 各类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完成并逐条审核后,在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上注册、发布并动态更新、维护。政务部门因机构改革或者法定职责调整等,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与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中心应当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鼓励各政务部门以共享方式获取其他政务部门已采集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建立完善各自的专业数据库,涉及共享信息的专业数据库建设应当符合《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相关标准。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管理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共享平台实现。

  共享平台分为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及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依托华为四川大数据中心建设共享平台(外网),项目名为泸州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我市自建共享平台按规范标准与省级共享平台对接。各区县、各园区直接使用市级共享平台,不建设本级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我市各级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承载。我市各级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迁移。非涉密信息系统加快迁移到华为四川大数据中心并接入泸州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

  凡新建需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接入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 共享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总线连接多个数据服务节点,形成部门分类集中、业务分权共享的数据交换模式。提供部门通过数据服务节点授权提供数据,使用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总线获取数据。数据交换总线由泸州市数据资源中心管理和维护,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各自负责本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七条 市级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共享平台,各区县、各园区负责本区域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共享平台,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提供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部门信息资源等三种类型。

  第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应按统一标准规范,以电子化形式、接口方式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交换。非电子化资源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逐步进行电子化改造。

  第二十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数据,坚持按需采集、授权采集,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二十一条 基础信息资源汇聚后形成基础信息资源库,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编目、更新、维护;按主题汇聚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库,由该主题信息化共建工程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编目、更新、维护;部门信息资源编目、更新、维护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前置数据库的管理、建设、运行和维护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定义基础信息项和业务信息项,基础信息项应无条件共享给政务部门使用,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市级分散和与省级对接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第二十三条 提供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审核把关。政务信息资源发生变化时,要确保目录和数据按《泸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规定的时限在共享平台同步更新。

  第五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指定部门共享使用、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应进行数据脱敏或进行数据比对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二十五条 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可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提供部门设定共享条件并发布在目录系统上,使用部门根据共享条件向提供部门提出共享申请,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予以共享的通过数据服务节点提供数据,共享平台负责共享交换日志记录,对不予共享的应说明理由。通过数据比对方式进行的共享遵循“数据不落地”原则,提供部门仅提供数据比对结果,使用部门从提供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直接获取比对结果。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非涉密内容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外网)上编目,涉密内容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网)上编目。

  第二十六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在发现问题3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回复。

  第二十七条 凡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使用有异议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解决,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最终裁定。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尽可能向社会开放,与民生保障服务相关的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和教育等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优先向社会开放。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泸州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的安全防护,切实保障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的安全,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提供部门对共享信息的安全性进行审查,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使用部门应按照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并对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负责。

  第三十二条 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应签订信息资源共享安全协议,共享过程中充分保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承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服务单位应与授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共享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现安全问题时及时向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要构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防控技术体系,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实现事前控制;加强政务信息资源访问权限管理、共享流程规范,实现事中监控;强化信息审计追踪、共享日志记录,实现事后审计,防止数据主动和被动泄露。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溯源机制,在采集、共享、查询、比对、下载、访问、更新等过程中实施日志记录,日志保留时间不少于2年。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领导小组按省政府要求对各区县、各园区、各市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注册、更新、维护和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市委目督办或领导小组对各政务部门的年度考核和通报。

  各区县、各园区、各市级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考核本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各区县、各园区、各市级部门于每季度第1周内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季度信息资源共享开展情况和考核结果,领导小组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全年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建立泸州市政务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评,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政务部门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或者分级保护测评后接入共享平台,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三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 市审计局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要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第四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培训会。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强化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分管责任人和联系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予以书面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将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

  (二)不按照规定随意采集信息资源,扩大数据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数据,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三)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信息资源的,未按照规定时限注册、更新资源目录和信息资源的。

  (四)对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以及泄露的。

  (五)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的,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六)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部门有权向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办公室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