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网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十三五”信息规划》(陕办发〔2016〕5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规范和加强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对《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2〕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预〔2013〕80号)及省委网信办《关于印发陕西省党政部门基于信息化公共平台购买云计算信息技术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网信发〔2015〕5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信息化项目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由省委网信办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委网信办负责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评审,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进行项目验收等。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预算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业务协同、资源共享、服务优先、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建设和购买。支持省信息化统一传输网络租赁和运行维护;为公共平台的运行和基于公共平台部署的各类业务应用提供的基础性、保障性服务购买;为满足各类业务应用设计、开发、集成、业务系统生成和其他应用的工具类、模块类服务购买;基于公共平台为省级党政部门通用性、专属性的业务应用提供的信息技术支撑服务和信息安全保障服务购买等。省级党政部门业务应用及公务员数字证书开户及日常服务购买。

  (二)重点领域及行业信息化应用。重点支持:政务数据开放和信息共享项目,政务信息资源的大数据应用服务;数字陕西、智慧城市、智慧社区等业务协同类政务信息化试点示范项目,其他具有示范带动意义的惠民信息化项目;农村信息化,“互联网+现代农业”、精准扶贫信息化服务体系和农业大数据建设与共享项目;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及信息化培训等。

  (三)网络经济空间拓展。重点支持具有网络平台经济特征,在服务内容、运行业态、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的信息化应用项目,进一步拓展网络经济空间。

  (四)信息安全建设。支持省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控、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信息安全新技术产品研发,全省政务系统信息安全检查,省级党政部门系统安全测评、风险评估等。

  (五)网络新媒体引导。支持省内重点新型主流媒体在媒体融合和新媒体发展方面的项目,包括新闻信息发布、主流价值观传播、城市信息服务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网络传播平台搭建、新型媒体渠道拓展、新媒体技术研发应用、新媒体信息安全保障、新媒体专业人才培养等。

  (六)其他项目。新技术普及推广项目,信息化课题研究与培训、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咨询费用等。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建设和购买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相关租赁、运维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及考核结果。相关合同情况由省委网信办提供,考核结果由省委网信办依据相关考核办法获得。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网信办审核后的因素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企业投资的政府租赁和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在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基础上,由项目使用单位于当年8月底前将租赁合同下一年度执行计划上报省委网信办。

  其他项目按项目法进行申报。

  省委网信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评审结束后批复立项并提出项目计划,项目评审应包含事前绩效评估等内容。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网信办确定具体资金支持额度。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级各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和网信部门根据当年项目管理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于8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委网信办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信息化顶层设计和业务梳理。顶层设计和业务梳理应完成业务框架、服务分类、业务应用、业务支撑和基础支撑以及平台承载业务参考模型设计等。

  (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或信息技术服务方案。购买信息技术服务应以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发布的信息技术服务采购目录为准。

  (三)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总结,总结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等;下一年度任务目标、工作计划、资金安排具体计划和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七条 省委网信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审核项目资金,汇总提出年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报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对申报年度内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八条 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后,省委网信办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项目公示,对相关政策及分配情况及时公示。

  第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项目,省委网信办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通知,将项目纳入预算。

  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纳入预算项目,于每年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草案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各项目实施单位或地市财政部门。

  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会商同级网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于30日内将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资金支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计划通知要求,与省委网信办签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项目建设单位(或企业)持资金预算、资金拨付申请等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或政府采购(购买服务)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网信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合理申请专项资金,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中省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专项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创新,允许在专项资金统筹和支持下,发起设立分领域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六章 项目监管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建设责任书确定的建设内容实施,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和任意扩大开支范围。项目如有变更或资金用途发生变化超出批复范围10%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向省委网信办报送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关信息化专业咨询、评审机构)根据项目责任书组织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总结报省委网信办备案。

  第十八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项目库动态管理,建立和实施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省委网信办和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预算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2日。原《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