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

河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网站管理,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更加有序的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平台,形成以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为核心、部门网站为支撑的网站体系,建设省市县三级政府网站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结合全省政府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指由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指省、市、县政府的部门、派出机构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开设的网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和政府数据开放等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办公厅(室)、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地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办公室是本系统网站的主管单位。

  第四条  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委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政府办公厅(室),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部门办公室,主办单位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应建设开办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省、市政府部门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县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做好相关工作。已开设的专项网站,只涉及单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将内容整合到相关政府网站;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在2018年3月底前将内容整合到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市、县政府拟开设政府门户网站,要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向上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省、市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九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获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向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按流程注册政府网站域名;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要以本地、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已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调整,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政府网站要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要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英文域名。省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hebei.gov.cn”域名,其他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gov.cn”结构的域名,其中□□□为本级政府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部门网站要使用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门户网站的下级域名,其结构应为“○○○.□□□.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第四章  关停整合

  第十三条  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要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临时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相关市政府办公厅(室)或省政府部门办公室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临时下线次数。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拟迁移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随后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网站完成迁移后,要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有关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

  第十七条  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章  网站建设

  第十八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的整体规划、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负责建设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规划与建设,并与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涉及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相关事项需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实施,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大力支持政府网站的集约化建设,推进政府网站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方面。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确保所提供信息内容权威、准确、及时;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主动做好有关业务系统与政府网站的对接。政府网站要对接入的业务系统进行前端整合,统一展示。省政府门户网站要发挥好全省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门户作用,构建开放式政府网站系统架构,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各部门网站要主动与省政府门户网站做好对接。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国务院文件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后,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在本地、本部门网站转载,加大宣传力度。对需要转载的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要及时在本地、本部门网站进行转载,与省政府门户网站做好协调联动。

  政府网站要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要及时更新替换。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要采用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政府网站如开设新闻栏目,转载时政类新闻信息,需严格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有关要求,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发布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对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

  第二十二条  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各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要主动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对接,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要设置政务服务入口,发布本地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信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

  政府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要加强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各级各部门对省政府门户网站转办的网民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的,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负责建设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各部门要主动做好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数据对接和前端整合,形成统一的数据开放入口。政府网站要向社会提供政府数据资源的浏览、查询、下载等基本服务,并持续更新,提供数据接口,方便公众开发新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规范外语版网站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开设外语版网站。外语版网站要有专业、合格的支撑能力,用专业外语队伍保障内容更新,确保语言规范准确,尊重外国受众文化和接受习惯。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政府网站安全管理责任。政府网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认真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对攻击、侵入和破坏政府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在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优先采购通过安全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要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按照要求定期对政府网站开展安全检测评估。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值班读网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设立质量管理岗位,加强日常监测,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每日浏览网站内容,特别要认真审看新发布的稿件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加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及时处置网络、数据库、防火墙、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第七章  机制保障

  第三十条  加强政府网站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主办的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并及时将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书面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

  第三十一条  完善政府网站人员、经费、技术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为政府网站提供有力保障。要明确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建设专业化、高素质网站运行管理队伍,保障网站健康运行。各级财政要科学核定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经费,合理安排政府网站主管部门监管、绩效评估及培训费用,并足额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省内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办公室至少每季度对本地、本系统的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分别于每季度的2月底、5月底、8月底、11月底前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公开并书面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要编制本地、本系统的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并书面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制度。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要制定政府网站考评办法,把政府网站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列入重点督查事项。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保障机制,明确网站内容保障单位职责,建立信息采集、报送、编辑、审核、发布等环节制度体系,明确责任人,规范处置流程和标准,确保政府网站信息的权威性,严防涉密信息上网。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纠错留言答复机制。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上的网民纠错意见,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主办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年报制度。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年报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问责机制。各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本地、本系统政府网站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办建设政府网站、擅自关停政府网站,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未主动与政府门户网站对接和共享数据的,要责令改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网站,要通报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和网站相关负责人,对多次通报仍整改不到位或被国务院办公厅通报批评的网站,要将有关情况抄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特别是对于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保障不及时导致网站内容、信息、技术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网站沟通协调机制。省政府办公厅要建立与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编委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的联系沟通工作机制,研究部署政府网站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建立与宣传、网信、编制、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做好政府网站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政府网站要建立与新闻宣传部门及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政务舆情回应、政策解读和网站传播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