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驻马店法院坚持做深做实对企业的平等保护,引导企业以诚为本、守法经营,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进一步总结裁判经验,发挥司法案例示范指引作用,现发布九起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惩治涉企犯罪、破产重整、失信惩戒修复等多个领域,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心与成果。

  目录

  1.陈某某诉河南某皮业公司、艾某某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依法涤除挂名人员身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合理适用破产和解,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3.王某诉某调味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依法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4.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府院协同助企重生,破产重整实现多赢

  5.田某职务侵占案

  ——依法严惩职务侵占,筑牢企业权益防护网

  6.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准确认定从犯,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7.某装饰材料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8.驻马店某公司执行和解案

  ——有效运用失信惩戒修复,助力企业纾困重生

  9.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正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

  ——慎启鉴定程序为企业减负,主动调解促企业握手言


  一、陈某某诉河南某皮业公司、艾某某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依法涤除挂名人员身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基本案情

  李某、崔某某等人共同筹划设立河南某皮业公司,并聘用陈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17日,为明确权责,各方书面约定:陈某某仅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经营中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索赔或法律纠纷,其个人均不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艾某某,陈某某系“代理法人”,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陈某某在实际经营中主要负责生产技术等后勤管理工作。后,陈某某于2023年10月离职。2024年11月22日,公司涉诉成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陈某某与艾某某等人多次联系,要求变更工商登记以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均未获解决。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艾某某、崔某某等人立即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涤除其作为河南某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与李某、崔某某等人之间的约定及公司证明,足以认定河南某皮业公司实控人为艾某某,陈某某未代表公司对外履行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也未从公司获得劳动报酬之外的任何分红,其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并不实际参与公司决策与经营。在已离职且多次要求变更未果的情况下,陈某某继续背负法定代表人身份,将承担其无法实际控制的法律风险,故对其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涤除“挂名法定代表人”登记,精准回应了企业治理中的现实困境,对规范公司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多重示范价值。法院基于当事人约定与实际履职情况,准确认定“挂名”事实,不仅切实保护了已离职人员免受不当信用惩戒和法律责任牵连,保障了其合法权利与正常生活,更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身份必须与实质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坚决维护了公司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和市场诚信体系。这一裁判有效疏通了市场主体中无辜人员的退出通道,警示市场主体必须规范内部治理,杜绝“权责分离”的乱象,对于营造保护创业者权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健康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合理适用破产和解,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基本案情

  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6日,具体从事开设酒吧的业务,在其酒吧装修完成投入运营后约一周,新冠疫情爆发,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拖欠房屋租金、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3.55万元。后经执行法官查明,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债权人申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裁定某基层法院对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进行审理。

  审理情况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破产审判团队考虑到本案债务人虽陷入经营困境,但由于其债务数额不大且项目前景较好,可予以纾困挽救,同时结合执行财产、债务等进一步调查,发现债务人并无解散公司的意愿,愿意出资促成和解。在法院的指导下,破产审判团队和管理人将案件朝破产和解方向引导:一方面积极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劝导公司拿出和解的诚意,筹钱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则积极联系两位债权人顾某及徐某,在协助二位债权人理清债权数额后,积极劝说二人考虑公司财产现状,作出一定让步,接受公司的还款。

  经过多方积极沟通,在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的前提下,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9日、2024年10月8日分别向徐某和顾某偿还房屋租金和货款共计28.42万元,徐某和顾某也放弃了违约金和部分债权。自此,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名下已无任何债务。2024年10月23日,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河南某传媒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精准识别企业价值,积极引导破产清算转和解,助力有挽救可能的中小微企业摆脱困境、获得新生的典型案例。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并未简单“一破了之”,而是深入调查,充分考虑到债务人债务数额不大、项目前景较好、且有继续经营意愿等积极因素,准确识别其具有通过和解纾困挽救的价值与可能,将案件导向破产和解程序。法院通过积极搭建沟通平台,一方面引导债务人展现履约诚意,积极筹措资金;另一方面劝说债权人审慎权衡,在保障核心债权的基础上作出合理让步,最终高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实现了债务了结与企业存续的双赢。本案的成功处理,使案涉公司摆脱了破产清算的命运,得以“无债一身轻”地轻装再出发;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交易安全与稳定,对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权益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三、王某诉某调味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依法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1日,王某入职某调味品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王某在车间担任操作工。2023年9月,公司向王某发出临时借调通知书,通知其在9月28日到新岗位报到,因王某未到新岗位,公司又向其发出《催到岗通知书》,王某仍未报道,后公司以王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将其调岗,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该案中,公司调岗未构成不合理的重大影响,不属于违法调整,而劳动者未服从公司安排到岗上班,构成了旷工,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最终判决确认了双方自2010年6月21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王某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确认用人单位合理调岗及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当性,明晰了用工自主权的边界,为构建权责清晰的用工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保障。判决明确,企业在经营必要的范围内享有合理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对合法合理的岗位调整负有服从义务。法院通过对调岗合理性及解除程序合法性的审慎审查,既保障了企业根据经营需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权利,避免司法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当干预;也警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了企业管理秩序。这一裁判平衡了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有助于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在法治框架内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对营造权利有界、经营有序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四、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府院协同助企重生,破产重整实现多赢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杜某某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某基层法院负责审理。在清算程序推进过程中,通过府院联动,政府进行了招商引资。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审理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其申请理由为:海南省某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愿意投入3900万元资金,通过受让股权方式对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进行拯救,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再生可能。2025年6月2日,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经与各方协调后,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推动企业通过重整程序摆脱困境、恢复生机。

  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管理人在公司流动资金不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形下积极招募投资人,海南省某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愿以3900万元作为对价,收购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股权,并且分类、分批清偿该公司的债务,未侵害债权人的利益。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所有债权组表决通过,所列的债权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对此均无异议,且重整投资人投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故法院依法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并同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成功挽救困境企业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敏锐识别企业的重整价值与再生可能,及时引导程序转换。依托府院协同机制,法院主导司法程序、政府协调招商引资,共同促成海南省某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人注入3900万元资金,为企业重生注入活力。相较于破产清算,重整程序最大限度保留了企业的营运价值,实现了资产价值最大化,使企业得以存续发展。这一成功实践实现了多方共赢:债权人获得了远高于清算的清偿比例,企业职工保住了就业岗位,区域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该案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为,通过精准适用破产重整制度,有效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益的司法经验。


  五、田某职务侵占案

  ——依法严惩职务侵占,筑牢企业权益防护网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田某利用担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员的职务之便,将其代为收取的某小区部分业主交纳的物业费、电费、垃圾费等费用共计61.961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22年7月14日,田某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田某系自首,且在公安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长期多次侵占所在公司的财产,酌情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田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田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赔违法所得51.9611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职务侵占,筑牢企业权益防护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资金,直接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破坏内部管理信任基础。法院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通过判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最大限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体现了“打击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的司法理念。该判决不仅有效震慑了潜在犯罪,警示从业人员恪守职业操守,更以司法手段倒逼企业完善内部财务监督与风险防控机制,堵塞管理漏洞。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为,以司法刚性切实守护市场主体财产安全,为民营企业安心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准确认定从犯,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民营企业家王某某系某服装厂经营者。2023年3月,杨某某(已判刑)以欺骗手段骗取王某某100余万元用于赌博,在王某某追索债权过程中,杨某某提出“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生产滤嘴棒牟利还款”的违法提议。面对该提议王某某虽劝阻其违法意图,但因急于挽回自身巨额损失,最终为杨某某出资8万元(杨某某另纠集他人出资18万元,合计26万元),通过他人购买了两台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经鉴定,该批机械确系伪劣产品,对应型号市场价格达19.8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某不服,以“未参与谋划、出资系受胁迫、被欺骗、主观恶性小”等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侵害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某明知杨某某等人购买机械用于非法生产滤嘴棒仍提供资金帮助,应认定为共犯。但本案犯意提起、资金筹集、机械购买等核心环节均由杨某某主导,王某某仅因追讨债务被动参与出资,且曾劝阻杨某某的违法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主观动机系挽回合法债权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王某某一审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在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精准适用法律、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范例。考虑到王某某因合法债权长期无法收回,在“挽回损失”的急迫心理下被动参与违法活动的这一特殊涉案背景,人民法院准确界定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地位,将其与“积极组织、策划犯罪”的主犯区别对待,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又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家“无心之失”的合理包容。这种“查明背景、区分动机”的裁判思路,有助于引导民营企业经营者在面临债权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非“以错纠错”。王某某作为服装厂经营者,其个人刑事责任的轻缓化处理,为企业后续恢复经营、保障员工就业创造了条件,彰显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企业”的平衡。这一裁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的审慎态度——既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又避免因过度追责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对稳定民营企业家预期、提振民营经济信心具有积极作用。


  七、某装饰材料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某装饰材料公司系从事装饰材料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谢某某为其实际经营人。2023年2月至案发,该公司及谢某某在未取得“德高”“雨虹”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上述品牌的瓷砖胶,并销售给个人及商户,销售金额共计167432元。公安机关在该公司查扣假冒“德高”“雨虹”瓷砖胶及侵权包装袋,货值金额合计1880.6元。案发后,谢某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1.7万元,某装饰材料公司向商标权人提存赔偿保证金40万元,并退还部分客户货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某装饰材料公司罚金8.8万元,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5万元。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2025年4月26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判认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调整为“情节严重”,某装饰材料公司作为民营企业,案发后主动提存赔偿保证金、退还客户货款,体现积极补救态度;谢某某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从轻情节,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故改判某装饰材料公司罚金1万元,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正值新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施行,法院精准适用新司法解释,将谢某某的量刑从有期徒刑“三年”调整为“一年六个月”,并大幅降低企业罚金。这一裁判既坚守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底线,又通过新解释的适用实现了刑罚轻缓化,避免了“重刑伤企”的负面效应,为民营企业保留了恢复经营的空间。本案处理是司法机关在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宽严相济、修复优先”的缩影,启示我们在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背景下,司法既要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又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特殊性,通过个案裁判传递了“支持民营经济”的鲜明导向,实现“打击犯罪”与“促进发展”的双赢。


  八、驻马店某公司执行和解案

  ——有效运用失信惩戒修复,助力企业纾困重生

  基本案情

  自2020年起,驻马店某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涉及执行标的额较大。由于该公司未能及时主动履行,其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面临严重挑战,企业发展陷入困境。

  审理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并未简单机械地“一限了之”、“一纳了之”,而是对案件及被执行人情况进行了深入研判和综合评估。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调查、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方式了解到,驻马店某公司并非恶意逃避债务,而是因阶段性经营困难、资金链紧张导致暂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本身具有较为稳定的主营业务和潜在的发展前景,若能渡过当前难关,恢复“造血”功能,其履行能力将有望得到实质性改善。考虑到若严格采取限高、纳入失信等惩戒措施,将进一步加剧企业融资困难,扼杀其复苏可能,不仅无助于债务清偿,还可能引发职工失业、项目停滞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为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的良好效果,法院决定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柔性司法措施的实施,为驻马店某公司创造了至关重要的喘息机会和发展条件。采取失信修复工作后,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并顺利融资。资金的注入有效盘活了企业的发展链条,使其能够支付拖欠款项、重启停滞项目、维持正常运营。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逐步改善,其履行债务的能力也随之增强。在法院的持续督促和协调下,驻马店某公司开始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履行方案。截至目前,该企业涉及的系列执行案件已取得了显著的执行成效。

  典型意义

  面对涉执案件众多的困境企业,法院没有简单采取“限高”“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而是审慎评估惩戒措施对企业生存发展的影响,主动解除限制、暂缓纳入失信名单,为企业维持基本经营能力、修复商业信誉创造了宝贵空间。这种柔性司法举措,既坚守了债权实现的底线,又避免了“竭泽而渔”的执行方式,有效防止了债务危机向生存危机转化。该案充分彰显了司法温度与智慧,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同样注重帮扶困境企业纾困重生的责任担当,为构建既能有效执行又有利于企业重生的司法机制提供了可复制实践,彰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九、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正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

  ——慎启鉴定程序为企业减负,主动调解促企业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正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约定由前者承建正阳县某小镇古街及该小镇古街食品文创园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约进场施工,且案涉大部分工程已完工并交付。后因正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未能按约支付工程价款,导致项目被迫停工,同时给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相应的损失。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追要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为明确金额,正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审理情况

  受理案件后,法院深入研判案件细节,发现启动全面鉴定程序将产生高达40万元的费用,且耗时冗长,会使本就资金紧张的正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陷入绝境,亦无法帮助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快速实现债权,还可能导致案涉项目中安置房交付延期,影响民生保障,也不利于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承办法官经深入研究,发现双方实质争议仅聚焦部分消防工程和少量未完工工程的价款,为实现纠纷实质化解、切实为企业减负,决定将调解作为首选方案。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从诉讼成本、企业发展及后期执行风险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终止司法鉴定程序,由双方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对争议部分工程价款进行核算。后双方据此形成结算协议,法院结合该协议再次组织调解,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出具调解书,实现了纠纷的高效、低成本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涉企纠纷中精准识别矛盾、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典范。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鉴定素来周期长、费用高,机械启动极易导致企业“诉累”变“重负”。本案中,面对正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被拖欠的经营困境,法院若按部就班启动40万元的高额鉴定,将使困境中的企业雪上加霜。本案中,审理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敏锐抓住争议核心,通过调解巧妙绕开鉴定程序,一揽子化解纠纷。此举不仅为资金紧张的正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避免了难以承受的额外负担,也为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快速回笼资金、恢复正常经营提供了司法保障,实质性地保护了双方的生存与发展能力,生动诠释了司法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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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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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