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台州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牢记总书记“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重要嘱托,围绕省委“132”总体部署、市委“三大牵引性抓手”攻坚年活动,聚力打造“民营经济司法服务新高地”,充分发挥法院职能,护航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整理刊发一批台州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目录
1.严格把控知名IP使用边界 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与不正当竞争
——A公司诉D厂及B、C、E关联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案
2.留债重整解决债务之困 提升改造修复商业生态
——某百货公司破产重整案
3.引入“模具专家解纷机制” 推动产业纠纷源头治理
——台州市黄岩某模具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模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
4.完善涉企保全审查评估 合理适用对企保全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5.适用“立转破”程序 双效推进资产盘活与纠纷化解
——台州市某洁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6.纠正整体责任误区 依法规范土地市场
——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行政征缴决定案
7.严厉打击职务犯罪 共筑校园采购公平环境
——江某某贪污案
8.“活封”避免停摆破产 助企恢复正常经营
——某银行与某网营物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9.以系统思维化解债务 帮扶青年创业
——陈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10.主动提供“诉讼缓冲”方案 保障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
——林某与胡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严格把控知名IP使用边界
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与不正当竞争
——A公司诉D厂及B、C、E关联公司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案
【基本案情】
A公司系涉案“杯盖(胖飞碟*)”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2022年5月,B公司与A公司洽谈该专利产品采购事宜,后双方未达成合作。2024年10月,A公司在C公司经营的主题乐园内公证购买到两款飞碟杯产品,经比对,该产品与涉案专利除卡通形象存在细微差异,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区别,构成专利侵权。经查,涉案产品上所附知名商标系B公司和C公司关联企业E集团所有,涉案产品上的知名卡通IP的著作权持有人也系上述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在明知专利存在的情况下仍委托D厂生产侵权产品,E集团允许产品使用其商标,C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却未进行专利合规性审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侵权成立,判决D厂、B公司、E集团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C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A公司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一方面,遏制了知名IP关联企业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侵权方握有高辨识度卡通IP著作权,试图以“商标授权+IP附着”掩盖侵害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本案判决明确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独立保护、不得相互滥用的规则。另一方面,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侵权方依托主题乐园全国布局与IP影响力,具备显著市场优势,而A公司作为中小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于外观设计专利,本案判令知名企业为侵权行为担责,传递出“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品牌知名度高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均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信号,为中小创新主体营造了“创新有保护、权益能救济”的环境。本案同时也为文旅衍生品行业划定了合规边界,引导行业从“IP驱动”转向“合规+创新双驱动”,减少侵权乱象,净化市场生态。
案例二
留债重整解决债务之困
提升改造修复商业生态
——某百货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百货公司为椒江主城区的品牌企业,因未能及时对其经营模式和结构进行调整,导致资金链断裂,被多位债权人诉至法院。某百货公司名下商业大楼房地产评估价为20148万元,椒江区人民法院多次进行拍卖及变卖均遭流拍,且该公司的营业期限即将到期,若无法继续经营,消防许可证也将被注销且后续无法再次取得,这将直接影响某百货公司的商业价值和房地产价值。2024年3月6日,椒江法院根据某百货公司的申请决定对其进行预重整,于同年7月1日裁定受理某百货公司的重整申请。最终在抵押权人的认同下,重整投资方以7540万元出资为条件,持有重整后债务人100%股权,抵押权人未受偿部分债权转为普通债权;税收债权200余万元分五年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中债权金额不足8万元的债权全额受偿,超过8万元的债权受偿金额为8万元。目前债务人正在按重整计划要求招商运营并进行提升改造。
【典型意义】
本案面对公司名下资产经过多轮竞拍最后流拍的情形,转而借此确定市场价值,进行多种偿债方案比较,最后取得了抵押权人的表决同意,通过留债式重整方案,在标的物的瑕疵及其局限性中找出了一条破茧的路径。对企业而言,通过留债重整减轻企业短期偿债压力,帮助老牌百货企业恢复经营,同时对小额普通债权人、商户及税收债权倾斜保护,小额普通债权全额或高比例受偿,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最大程度降低税收债权、小额债权受损程度,维护社会公平。该方案修复了区域商业生态,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案例支撑。
案例三
引入“模具专家解纷机制”
推动产业纠纷源头治理
——台州市黄岩某鹏模具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模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台州市黄岩某鹏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鹏公司)与浙江某杭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杭公司)系合作多年的商业伙伴。某鹏公司与某杭公司签订模具合同后,某鹏公司已基本完成模具制作,某杭公司因重要客户临时提出需求改动,要求某鹏公司加急修改调整模具,但未及时确认修改价格,后某鹏公司提交的修改单远超某杭公司预期报价。2025年2月,某鹏公司将某杭公司诉至黄岩区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黄岩法院邀请模具专家智库成员进行现场评估。经过2个小时的图纸对比和工艺拆解,模具专家给出专业评估意见,明确各项修改费用,双方接受评估意见并达成和解,本案最终得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黄岩法院“模具专家解纷机制”的一次成功实践,为行业纠纷解决提供了新选择。该解纷机制通过组建涵盖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的专家智库,将专业判断引入司法程序,有效弥补了法官在专门技术领域的认知短板,同时避免了冗长、昂贵的鉴定程序。该解纷机制推行以来,黄岩法院涉模具纠纷案件平均诉讼周期缩短至25.4天,累计节省诉讼费、鉴定费等超百万元。此外,该解纷机制推动“个案解决”向“行业治理”延伸,从个案调解中提炼共性问题,推动形成行业标准与规范,构建“专业调解—行业规范—产业升级”的良性闭环,实现了“审理一件、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
完善涉企保全审查评估
合理适用对企保全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赔偿工程款14462653.71元及利息,和A公司为主张工程款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9174元。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B公司在其他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13097548.66元。B公司向黄岩法院提供了其企业信用报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某基金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解除保全担保函等相关材料,主张其拥有良好的资信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资金等影响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情形,申请解除保全。黄岩法院经审慎审查,充分评估确认B公司情况属实,解除了对其的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启动财产保全门槛较低,企业可能会因保全导致正常生产经营受阻。台州法院通过构建企业信用评分模型,在保障债权实现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之间建立起动态平衡机制,对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开展必要性审查,对于其中不存在保全必要性的裁定解除保全。本案中,被申请人B公司及时提供了其企业信用报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某基金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解除保全担保函等相关材料,足以证明B公司无转移、隐匿财产的现实风险,继续保全缺乏必要性基础,故黄岩法院依法裁定解除保全,为优质企业松绑减负,助力提升司法公信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
适用“立转破”程序
双效推进资产盘活与纠纷化解
——台州市某洁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台州市某洁具有限公司曾系当地较为知名的民营企业。2025年春节后,该公司停止经营,诸多债权人集聚属地政府寻求帮助,后至法院咨询诉讼程序。路桥区人民法院接待后,深入了解该公司过往经营情况,并至厂区核查设备数量、原材料及存货体量,得知该公司对外负债高达3000万元、并已欠付厂房租金。基于此,路桥法院联合属地政府引导债权人转诉讼为破产清算申请,并在依法裁定受理申请后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管理人。2025年4月25日,路桥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债权77笔,确定债权总额3424万元,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依据上述方案加快资产处置,截止9月底主要财产基本处置完成,变价款合计约1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立转破”案件,恰当的司法程序选择,有利于节约债权人的诉讼成本,缩短债权兑现周期。司法适时介入化解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剧烈矛盾所引发的对立与紧张,避免涉众型纠纷产生。破产程序设定的类型化、差异化的财产变价方案,分类高效处置了台州市某洁具有限公司名下的生产设备、铜类等原材料与洁具成品、半成品等,极大提高债权受偿率。处置完成后,台州市某洁具有限公司从约4000平方米厂房迅速清退,避免房产闲置与土地资源浪费。本案的办理,真正实现了僵尸企业快速出清、债权人利益有效维护、产业协同高效发展的三重目标,为区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案例六
纠正整体责任误区
依法规范土地市场
——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行政征缴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打包竞拍取得浙江某开发区A、B两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与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向自规局申请延长竣工时间,自规局予以准许,其中:A地块项目批准延长竣工至2022年2月14日,后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竣工验收;B地块住宅项目如期完成竣工验收。2024年1月16日,自规局认为该公司A地块项目逾期竣工构成违约,作出案涉《征缴违约金决定书》,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款总额(含A、B两地块)为基数,对该公司征缴自2022年2月14日至2023年11月23日违约金共计22062.7万元。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经审理,临海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征缴违约金决定并变更违约金数额为4468.2万元。
【典型意义】
依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管,是政府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必然要求。但监管也应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出让合同虽包含A、B两个地块,但两个地块投资备案、竣工验收、办证均相互独立,且B地块已按约竣工验收,若以A、B地块出让价款总额计算违约金明显加重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责任,故本案违约金应以A地块的土地出让款为计算基数。临海法院秉持“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及时纠正被告“整体出让等于整体责任”的认识误区,使民营企业避免不合理损失近1.8亿元,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案例七
严厉打击职务犯罪
共筑校园采购公平环境
——江某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
江某某系温岭市某学校原总务处负责人,负责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物资供应等后勤管理工作。任职期间,其利用制定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商、结算采购费用的职务便利,与部分食材供应商恶意串通、虚构交易。江某某的贪污行为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也严重破坏了温岭市教育领域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部分合规经营的食材供应商因无法满足江某某的不正当利益诉求,被排除在学校采购体系之外,导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严重损害了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该案审结后,温岭市人民法院与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就教育系统食堂财务管理向温岭市教育局发送联合建议,温岭市教育局以案为鉴,针对辖区内全部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开展系统治理。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实践与延伸治理,为本区域教育领域乃至全市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了司法样本。一是严惩职务犯罪,通过打击利用职权干预采购市场的贪污行为,斩断权力与资本勾结的利益链条,维护教育采购领域的市场秩序;二是延伸司法职能,法检两院通过制发联动司法建议书,推动教育系统完善内部采购监管制度、采购流程等,进一步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强化协同治理,建议书中提出建立多环节分离制衡机制、推行采购信息公开公示、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等整改要求。温岭法院通过跟踪回访推动建议落地,实现个案审理与行业治理相结合,形成“打击—整改—优化”的治理闭环,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八
“活封”避免停摆破产
助企恢复正常经营
——某银行与某网营物联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网营物联有限公司系玉环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之一。该公司名下土地及在建工程已抵押给某银行,后因无法偿还某银行大额抵押贷款,败诉后被申请强制执行,账户被冻结,名下土地、在建工程面临拍卖处置。此外,因无法支付员工工资、水电、物业等基础运营费用,原本即将入驻的商户望而却步,部分基本成型的商业楼面临烂尾。玉环市人民法院经实地调查与财产核查后发现,目前园区已入驻31户商户的租金在支付必要的运营费用后,仍有结余可用于偿还债务;大量空置或暂不具备出租条件的商业楼,待收尾工程完工后再行推进更为合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玉环法院对某网营物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动态监管,所有租金打入监管账户,经企业申请、法院审核后,由法院扣划支付运营费用,同时限制不必要的支出。
【典型意义】
玉环法院未采取“一刀切”的查封扣押措施,而是对企业账户实行“活封”,允许其在监管下使用资金支付运营成本,并将结余款项用于偿债。同时保障在建工程持续施工,避免重点项目因执行措施陷入“停摆破产”的境地,为企业保留了造血能力与发展希望。此举既通过动态监管确保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够逐步实现,避免因资产贬值导致债权受损;又保障了被执行人企业的正常运营,维护了园区租户的稳定经营,激发了就业与地方经济活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九
以系统思维化解债务
帮扶青年创业
——陈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27周岁)系一位青年企业主,其开办的企业因疫情期间无法收回下游货款而倒闭,其本人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打工度日。2025年2月,陈某某向天台县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截至受理之日,陈某某共负债约119万元,涉及7名债权人。考虑到陈某某年纪较轻且负债原因正当,天台法院坚持系统思维妥善化解债务:一是促使债权人同意陈某某尽力偿还债务后五年内不再申请执行,允许陈某某5年内留存一定比例收入用于创业;二是协同化解陈某某与共同债务人的债务,设计3类还款方案供债权人选择,实现3笔共同债务终局性化解;三是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凝聚合力。由团县委出面联系,与主要债权人一同评估债务人履行能力,并为债务人创业提供意见建议。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村居干部召开诚信听证会,评估并认可债务人的诚信度。
【典型意义】
小微企业面临困境时,司法如何伸出援助之手,是当前营商环境下司法机关需重点考虑的问题。天台法院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再生通道,通过“执破融合”等方式,为诚信经营者提供类破产,妥善化解债务。同时,天台法院强化对诚信经营者的司法保护,综合考虑债务人诚信表现、家庭困境与债权人意愿,以保留基本生活保障、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支持其恢复经营能力。案例充分彰显“鼓励诚信、宽容失败”导向,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创业信心,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支撑。
案例十
主动提供“诉讼缓冲”方案
保障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
——林某与胡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林某与胡某因《山地合作开发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林某认为胡某存在违约行为,于是诉至仙居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因涉案果园内的杨梅、枇杷等果实进入成熟期,双方就果园的临时管理权与果实归属问题爆发激烈冲突。若等待庭审结果,果实价值必然减损,但案件核心争议在上诉期间尚无定论。林某首先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经法院审慎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先予执行所要求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定条件,故依法未予支持。为保障双方权益,解决果实需及时销售的紧迫问题,仙居法院与二审法院协商沟通,引导林某转向寻求“财产保全”这一替代性法律途径,通过“活查封”,先行就果实销售所得金额保全至监管账户,以待后续审理结果。
【典型意义】
台州法院在处理诉讼核心争议尚无结论,当事人想要先予执行时展现出的审慎与智慧,精准回应了生态农产品“季节不等人”的经营痛点。通过以“保全”代“执行”,并以“活查封”、设立监管账户等创新方式,法院在诉讼期间为这一生态系统的持续产出和经营秩序提供了稳定的司法预期,有效防止了“生态产品”因讼而荒。这种“诉讼缓冲”方案是司法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生动实践,既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合法有序,又避免了农业生产因诉讼而陷入停滞。此举与仙居法院在杨梅行业协会设立“仙梅服务站”、发布《杨梅网络营销自律倡议书》等工作一脉相承,共同构建一个助力产业发展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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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是营商环境、数字政府、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数字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