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12月12日汉滨法院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并精选10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民事、刑事、执行领域,内容涵盖合同、商标保护、名誉侵权等企业常见的场景,聚焦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司法裁判标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这10件案例生动反映了汉滨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为,是以司法服务保障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集中展示,为企业发展及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司法保障及指引,助力企业放心发展、安心经营。

  汉滨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依法严惩假冒商品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品牌形象——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铺罪案

  案例二 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庭前调解促解纷——某医学检测公司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网络发布不实评论、侵害名誉权需担责——某酒店诉齐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四 多元解纷赋能知识产权保护——某眼镜公司诉某眼镜销售部、某视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五 府院联动助理复工交楼、稳妥高效化解房产纠纷——某建设集团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 “以物冲抵”减负降本、化解涉企纠纷——吴某诉某再生资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先予执行”高效解纷、联动护航重点项目——某农业公司诉张某等九人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八 创新纠纷促双赢、实质化解涉农企业纠纷 ——陈某等诉某农业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

  案例九 执前预告知+柔性化执行、巧解执行难与企业生存难 ——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莒难县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 妥善化解涉企案外人异议之诉、保障企业正常生存经营 ——夏某诉曹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01

  依法严惩假冒商品犯罪 维护民营企业品牌形象

  ——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丁某以低价购入60瓶假冒某品牌白酒,后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转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6万元。后经某品牌公司鉴定,该60瓶某品牌白酒均为侵犯该品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检察院指控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又以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丁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就其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处理情况】

  汉滨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情节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某品牌白酒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由丁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丁某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也是广大消费者信赖、购买正规品牌商品的重要依据与标识。因此,销售假冒品牌的产品,不仅侵害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也会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汉滨法院依法从快从严审理,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既打击了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营商环境健康良好发展,还通过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为品牌企业消除影响,以刑事审判护航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02

  审慎采取强制措施 庭前调解促解纷

  ——某医学检验公司诉某医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某医学检验公司与某医院签订《医学检验项目服务协议》,约定某医院依据其临床需要,委托某医学检验公司为其提供有偿医学检验服务,该合同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有效。合同有效期间,某医学检验公司按约履行检测义务,后经双方核对,2019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某医院欠付检测费用共计70余万元,某医学检验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检测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处理情况】

  汉滨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医学检验项目服务协议》,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医学检验公司作为提供服务方,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检测义务,而接受服务方某医院却未按约定支付相应检测费用,构成违约。诉讼中,某医学检验公司申请冻结某医院名下账户。考虑到医院账户具有日常医疗结算功能,冻结账户将影响该院正常经营和履行公益医疗服务的公共卫生保障功能,为妥善化解矛盾,汉滨法院决定将案件处理重点放在庭前调解。经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某医院于限定期限内支付检测服务费,某医学检验公司放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并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法院督促下,某医院按期向某医学检验公司支付了服务费欠款。

  【典型意义】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医疗需求的日益增长,第三方医学检验行业逐渐发展壮大,为更好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巨大帮助。第三方医疗检验企业以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小型医院检测项目的不足,也是对大型医院的有益补充。医院欠付医学检验机构服务费,不利于检验机构的正常有序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本着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原则,通过充分的庭前沟通、调解,最终在检验公司撤回诉讼保全申请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并及时督促医院履行了欠款支付义务。充分保障检验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司法强制措施对医院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确保了医院社会医疗保障服务功能的正常发挥。

  03

  网络发布不实评论 侵害名誉权需担责

  ——某酒店诉齐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齐某通过美团平台下单入住某酒店两天,后因皮肤不适就医,诊断为霉菌性炎症。齐某因此于2024年6月向美团平台投诉、拨打12315进行举报,同时发布酒店环境卫生差致其患皮肤病的评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核实后,认定某酒店合规经营,环境卫生良好。某酒店与齐某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齐某书面道歉、撤回平台差评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处理情况】

  汉滨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某在网络上发布的评价内容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在差评中将皮肤病归于酒店的卫生问题,属于捏造或歪曲事实。网络差评导致酒店的社会评价降低、商业信誉受损,构成名誉侵权。考虑到网络评价持续传播可能导致酒店损失进一步扩大,为高效化解矛盾,合议庭将工作重心置于庭前调解阶段,通过多次约谈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齐某当庭书面道歉并撤回网络差评,某酒店放弃主张由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数字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带来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潜在法律风险。网络评价虽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部分不当行为也需要法律积极规制。消费者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客观真实原则,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汉滨法院采取“调解优先、庭前介入”策略,既快速制止了不实信息的传播,为企业挽回了声誉,也降低了维权成本,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该案展现了司法在引导网络言论规范、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有效增强了市场主体对于法治保障的信心。

  04

  多元解纷赋能知识产权保护

  ——某眼镜公司诉某眼镜销售部、某视光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眼镜公司经营X眼镜店,并注册了系列“X”商标,长期从事X品牌眼镜特许经营与全国连锁加盟,该商标经过30余年的持续宣传使用,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某眼镜公司发现某眼镜销售部在其经营店面门头、门柱等处显著标识“X眼镜”等字样,并在字样处显示注册商标标记,同时某视光公司陆续在配镜相关服务项目上申请“X眼科”等商标。某眼镜公司认为某眼镜销售部、某视光公司未经其授权,在相同服务领域,突出使用“X”字样,具有明显的傍名牌主观恶意,遂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对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情况】

  案件审理中,为降低企业解纷成本,经征求当事人意见,承办法官决定加大调解工作力度,邀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方主体参与调解,联动化解纠纷。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某眼镜销售部、某视光公司停止侵害某眼镜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某眼镜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是市场主体创新的智力成果与核心竞争力的法律载体,商标作为企业信誉与品质的“名片”,其专用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均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通过人民法院主导、多部门联动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解纷模式,快速化解纠纷,不仅责令侵权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维护了权利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向社会公众充分展示了遭遇知识产权侵害时,“司法+行政”双轨保护与多元解纷化解机制的效能。

  05

  府院联动助力复工交楼 稳妥高效化解房产纠纷

  ——某建设集团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原告某建设集团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某国际商住楼工程项目以施工总承包形式发包给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无力继续投资,项目于2017年5月停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调,原告开始垫资建设,但工程建设进展缓慢。在此期间,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众多债权人陆续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案涉项目在建工程分期分批予以查封。2021年5月,市委、市政府为解决案涉项目遗留问题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决定对某国际商住楼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尾款打入监管账户作为工程进度款,由法院与住建局共同监管。2023年,因建设资金缺口较大,案涉工程再次停工,致某国际商住楼虽然在2018年11月主体封项,但框架房矗立在中心城区达七年之久,成为名副其实的“烂尾楼”。 2023年11月,某建设集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同继续履行,由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并确认其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处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某建设集团提交了减免诉讼费申请,汉滨法院考虑到某建设集团在此工程中受到的经济损失巨大,无力预交诉讼费的实际困难,研究决定准予暂缓交纳。诉讼中,考虑到在建工程无法进行工程款核算、完成后续建设尚需大量资金的实际情况,邀请住建局专班成员参与破解难题。经过五轮调解,原,被告最终于2023年12月达成调解协议:1.原合同继续履行;2.被告向原告先行支付已完工工程款的80%,该款项由住建局监管,用以支付后续工程款。3.对被告下欠的工程款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处理。至此,化解某国际商住楼项目遗留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参照"保交楼"政策的相关规定,准许被告销售查封房屋,法院依照解封申请逐套解除查封措施,优先解决后续工程建设资金,以保证四层以上住宅性质楼房尽快完工达到交房标准。

  【典型意义】

  某国际商住楼工程系本地大型房产建设项目,项目地处城市中心核心地段,多年来,因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项目处于停摆状态,信访问题非常突出。在市政府“保交楼、稳民生”重点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少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本案是多部门联动全力解决复工交楼问题,化解房地产领域已售逾期未交付矛盾的典型案例。从社会效果来看,本案的阶段性调解灵活借鉴了保交楼政策,既切实保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施工单位的优先权,平衡了工程款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利益冲突,还进一步防止了企业经营风险向社会风险演变,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安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06

  “以物冲抵”减负降本 化解涉企纠纷

  ——吴某诉某再生资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再生资源公司与吴某在2021年11月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吴某将名下的厂房出租给某再生资源公司,租期为10年。2023年底,某再生资源公司因资金困难,以停产歇业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退还3万元保证金;吴某则主张某再生资源公司修缮、赔偿损坏的厂房设施。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商议无果,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再生资源公司赔偿厂房设施损失。

  【处理情况】

  通过查阅卷宗,现场勘查及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某再生资源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暂无现金流,且其在承租厂房期间确实造成了部分设施损坏。为快速稳妥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依托类案指引进行释法说理,某再生资源公司态度有所缓和。考虑到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再生资源公司履行修缮义务的方式和期限,且该公司部分设备和材料还滞留在厂房内,承办法官遂建议采取“以物冲抵”的赔偿方案化解矛盾。在多轮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约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某再生资源公司将现有存放于吴某厂房内的地磅等生产设备及废弃材料抵给吴某,用于赔偿厂房设施修缮费用;吴某则向某再生资源公司退还保证金1万元。上述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近年来,汉滨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大幅增加,不仅加重了法院的审理强度,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诉求,因案制宜地提出调解方案,及时、高效化解了涉企纠纷,减少了某再生资源公司反诉保证金返还的时间成本,巧妙化解了当事人为厘清赔偿责任进行司法鉴定的诉讼负担,使得某再生资源公司可尽快从诉讼中抽身投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降低了企业解纷成本,以司法助力跑出优化营商“加速度”。

  07

  “先予执行”高效解纷 联动护航重点项目

  ——某农业公司诉张某等九人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县河镇某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张某等9人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张某等9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至县河镇某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流转至某农业公司。因农业园区生产需要,某农业公司拟在园区内部修建400余米产业路,但张某等9人数次阻工导致工期延误、园区内部道路不能硬化、饲料及产品来回转运,生产经营成本不断增加,损失不断扩大。某农业公司以张某等9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等9人停止阻工行为,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处理情况】

  汉滨法院审查后认为,某农业公司已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并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张某等9人的阻工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某农业公司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责令张某等9人不得阻碍某农业公司对其园区内部地面进行硬化施工。因双方前期矛盾较大、被告人数较多且抵触情绪较强,法院在审查的同时,第一时间向辖区党委、政府汇报沟通,形成《依法办理工作方案》,成立专案组、文书组、现场处置组等小组,明确职责分工,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执行活动前,法院向部分被告送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但仍有部分被告拒绝受领或逃避受领。执行现场,法官向未受领法律文书的被告送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当场向其释明阻碍施工的违法性质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在认真倾听张某等9人的诉求后,耐心进行释明法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张某等人未再阻拦施工,某农业公司园区内部产业路硬化工程得以顺利实施。后某农业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典型意义】

  先予执行,作为人民法院在终局裁判作出前的重要司法措施,旨在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紧急需求。本案中,汉滨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果断采取先予执行措施,避免了企业生产经营损失持续扩大,保障了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在审判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中“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争取党委支持,注重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协调联动,防范化解了可能出现的涉众信访隐患,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也是助力优化辖区内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08

  创新解纷促双赢 实质化解涉农企业纠纷

  ——陈某等诉某农业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以来,陈某等多位农户与某农业发展公司签订多份农产品购销合同,农户依约向公司交付农产品后,公司因内部管理及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累计欠付货款5万余元。农户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农业发展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违约金。

  【处理情况】

  汉滨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深入调查,纠纷根源在于某农业发展公司因股东变更、财务交接不畅,出现账目不清问题。考虑到某农业发展公司系本地重点企业,纠纷全部进入诉讼程序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及区域农业产业链稳定,法院将重点工作放在庭前调解与多元解纷上。经组织核对账目并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农业发展公司分期支付所欠货款,农户自愿放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针对其余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同类纠纷,汉滨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高效固定债权。文书生效后,在法院督促下,该公司如期履行了义务,系列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汉滨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审理中,针对涉农纠纷系列案件,采取“调解+支付令”的多元解纷模式,帮助企业厘清账目,促使企业规范经营,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既依法保护了农户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截至目前,该企业未再发生类似纠纷,实现了案后“零诉讼”的良好效果。

  09

  执前预告知+柔性化执行 巧解执行难与企业生存难

  ——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莒南县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莒南县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汉滨法院经审理,判决莒南县某公司支付某建筑工程公司3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莒南县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汉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系当地县属国企,其经营状况关联地方经济稳定,案件执行需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处理情况】

  (一)启动执前预告知,给予履约缓冲期。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秉持“执行力度与温度并重”理念,未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启动执前预告知程序。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执前预告知书》,明确给予自主履行缓冲期,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一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将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依法强执尽职责,执行和解促履行。被执行人对执前预告知消极应对,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汉滨法院果断采取措施,迅速冻结其账户。被执行人意识到资金流转受阻极有可能造成企业失信的严重后果,主动联系希望给予缓冲时间。执行法官秉持护航企业稳健发展的理念,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到期后执行法官及时提醒督促,被执行人如期支付了 300 余万元执行款及执行费。

  (三)护航地方经济,维护企业信用。案件执行完毕后,汉滨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企业的后续经营发展需要,以及其作为县属国企对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在法律文书网依规屏蔽相关法律文书,最大程度降低执行程序对企业后续融资、合作等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助力企业正常运转。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兼顾了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通过双向疏导突破僵局,实现了债权人权益兑现和企业生存发展的双赢。汉滨法院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坚持民企与国企同等保护,坚持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同等保护,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兼顾了“效率与温度”,通过长期坚持“预告知警示+强制性措施+柔性化执行”的阶梯式执行模式,充分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司法保障。

  10

  妥善化解涉企执行异议之诉 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夏某诉曹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曹某诉某建设公司、某水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汉滨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建设公司向曹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二百余万元,某水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裁定扣留某水电公司在某镇政府的应收工程款。案外人夏某以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笔工程款应当归其所有为由,向汉滨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笔工程款的强制执行。

  【处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首先协同执行干警实地走访施工建设单位,核查工程承包、施工及款项支付等关键环节,与当地镇政府交流座谈,听取多方意见,全面掌握案情,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同时,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可能的结果进行充分释明,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与和解利益,特别是在夏某与某水电公司之间,就工程款权益归属进行多轮协调,力求平衡各方利益。最终,促成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夏某亦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以实质解纷服务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人民法院并未局限于简单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判,而是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通过深入调查取证、搭建沟通平台、强化审执衔接等多项举措,引导各方达成和解,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案件处理结果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又兼顾了被执行企业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机械司法对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成功推动债务履行与企业纾困的有机结合,体现了司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担当。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涉企案件审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保护债权和促进发展的司法理念,为营造公平、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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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脉 

国脉,是营商环境、数字政府、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数字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