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江苏省检察机关以高质效民事检察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9个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以高质效民事检察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
违规转贷牟高利 检察监督助民企
——某电力公司与某建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案例二:
债从天降“被担保” 监督破局“免背锅”
——何某与某银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监督案
案例三:
机动车统筹≠商业保险 类案监督推动认识统一
——王某乙与汪某、甲公司等交通事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纠纷抗诉案
案例四:
虚构担保逃废债 检察监督揭真相
——姜某某与某航运公司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抗诉案
案例五:
假买房真借贷 检察监督还真相
——张某与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案例六:
智力残疾“被网贷” 检察监督讨公道
——刘某甲与某银行、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案例七:
维权十载终见效 检察守护困境妇孺
——葛某某等四人与沈某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监督案
案例八:
家暴受害陷困境 检察履职助新生
——沈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九:
工伤致残难获赔 检察监督解困境
——阿某与某木业公司劳动债权执行监督案
案例一
违规转贷牟高利
检察监督助民企
——某电力公司与某建设公司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某电力公司享有银行低息贷款优惠政策,某投资公司就与该电力公司协商,由电力公司贷款,供投资公司使用,投资公司偿还本息,电力公司从中不收取任何费用。2015年10月,电力公司贷款2000万元,自行使用900万元,剩余1100万元按约定转给投资公司的子公司某建设公司使用。贷款到期后,电力公司无力偿还900万元贷款本息,于是向投资公司借款。经协商,由建设公司出借900万元给电力公司,约定年利率18%,逾期年利率27%。电力公司到期未还款,建设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电力公司同意在半年内偿还本金9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底,电力公司已依照调解书向某建设公司偿还本息1250万元,尚有本息合计456万元未归还。
电力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认为建设公司高利转贷违法。检察机关查明:投资公司系国有企业,某县政府批准投资公司的子公司建设公司按照资金成本即年利率5%出借给电力公司900万元,按此标准计算的借款本息应为1050万元。而且,900万元并非建设公司自有资金,而是从银行贷款后转借。检察机关据此制发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建设公司转贷牟利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院再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建设公司不再按调解书确定的方式要求电力公司偿还剩余的456万元本息,而且建设公司还退还多收取的利息等费用110万元。
企业间资金拆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利用从银行贷款资金转贷牟利,不仅损害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监督,通过行使调查核实权,精准认定企业违法转贷行为,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让企业生产经营安心顺心,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二
债从天降“被担保”
监督破局“免背锅”
——何某与某银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监督案
2012年11月,某银行与A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向A公司放贷300万元,同时与B公司、何某等人签订担保合同。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按约偿还贷款。后该债权经过一系列转让归C公司所有,C公司经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上述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何某所享有的某药业公司股权因此被法院查封。
何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以其对案涉担保不知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其送达应诉材料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全面调取贷款担保记录、担保文书、银行催款通知书、出入境记录等证据,委托鉴定机构对担保人的字迹和指纹进行鉴定,查实担保合同等材料上“何某”签名及指印并非其本人所为,认定何某的担保行为不存在,担保关系不成立,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12月,法院经过再审,改判何某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针对金融机构对贷款担保行为真实性审查把关不严、容易引发贷款风险、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检察机关向金融机构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开展业内隐患自查、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规范信贷秩序。
借贷人通过伪造当事人签名提供虚假担保,获得银行贷款,一旦无法按期归还欠款,当事人将承担担保责任,遭受财产损失,近年来类似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调取关键证据,委托开展司法鉴定,全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监督纠正法院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托检察建议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强化信贷担保审查与风险防控,有效规范金融活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案例三
机动车统筹≠商业保险
类案监督推动认识统一
——王某乙与汪某、甲公司等交通事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纠纷抗诉案
汪某的重型货车挂靠在甲公司名下,在乙公司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某日,汪某驾驶该车与王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甲死亡,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甲公司和乙公司赔偿损失102万余元,法院认为甲公司在乙公司办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属于商业保险,判决乙公司赔偿王某乙各项损失,汪某、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乙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还在全国多个法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王某乙未得到实际赔偿,生活陷入困境。
王某乙向响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乙公司无经营保险业务资质,乙公司出具的“统筹保单”与商业保险保单虽形式上相似,但并非保险,实际上属于一般合同,仅约束合同双方,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第三方赔付。2022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专门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明确机动车统筹不是保险,但未引起充分重视。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错误认定为商业保险,判令乙公司承担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赔偿责任,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经再审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改判汪某赔偿王某乙各项损失69万余元,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庆因违法注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在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建立“第三者责任统筹被误判为商业保险”民事类案监督模型,发现全国经营类似统筹业务的公司有千余家,部分法院将统筹业务错误认定为商业保险。截至2025年2月,盐城市检察机关依托该模型在全市范围监督改判案件6件,涉案金额254万余元。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开展涉“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民事裁判专项监督,经验做法被最高检《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刊载。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不是商业保险。检察机关通过类案监督准确界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统筹合同与保险合同的区别,维护了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了裁判尺度的统一,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及时获得赔偿。
案例四
虚构担保逃废债
检察监督揭真相
——姜某某与某航运公司合同纠纷
虚假诉讼抗诉案
2014年1月某航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以一艘自有船舶和姜某某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其中姜某某的房产担保主债权数额为330万元。2016年1月,姜某某以其即将承担330万元担保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航运公司支付担保损失及担保费用共480万元,并申请保全某航运公司船舶保险赔偿金。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姜某某随即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法院将某航运公司的船舶保险赔偿金247万元执行给姜某某。2017年9月,湖北某法院判决姜某某应当承担某银行的担保责任为157万余元。2019年6月,法院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
2021年3月,某航运公司债权人反映该案存在虚假诉讼线索。检察机关查明,某航运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但该公司账上存有一笔400多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为逃避债务,该公司在明知姜某某主张的330万元担保责任并未实际发生,且其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在扣除船舶抵押份额后远低于330万元的情况下,不作任何抗辩,迅速与姜某某达成调解。后姜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从某航运公司的船舶保险赔偿金中套走247万元。取得款项后,姜某某又将其中230万元归还至该航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妹妹实控的公司。
2023年10月,检察机关以案涉调解书及执行行为破坏破产清偿秩序,侵害了众多合法债权人的权益,存在错误情形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
实践中,个别企业在濒临破产之际,通过虚构担保债权、快速调解等方式进行逃废债,既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扰乱司法公信力和市场秩序。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通过法律监督纠正虚假诉讼引发的错误裁判,明确担保追偿权必须以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为前提这一重要法律规则,有效遏制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违法行为,维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权,保障破产清偿秩序的公正性,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案例五
假买房真借贷
检察监督还真相
——张某与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某置业公司将其在建的一套房屋以200万元出售给张某,并出具“房票”一份,双方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分两次向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账户转入100万元、96万元,陈某收到100万元当即转入公司账户,同日又将该款转至周某账户。某置业公司向张某出具了200万元购房收据。后张某起诉某置业公司,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交付房屋,某置业公司辩称卖房是假,借款是真,且已归还张某借款本息共112万元,法院认为双方具备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要件,某置业公司还款系基于其他纠纷,判决支持张某诉讼请求。
某置业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某置业公司在收到100万元后,即根据张某要求将款项转至张某妻弟周某的账户,张某将该款取走自用。张某与某置业公司之间实际只存在96万元的借贷关系,并无房屋买卖关系,该公司出具200万元“房票”是对借款的担保。某置业公司还款共112万元与张某书写的“利息明细”记载的本金、利息标准、历次还款经过基本一致,与张某主张的归还另案借款的金额及时间明显不符,张某隐瞒了其收到112万元是归还本案借款本息的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制造已支付200万元房款的假象,虚构房屋买卖关系,隐瞒真实的借贷关系,遂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5年6月,法院再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虚构房屋买卖、抵押、担保等关系掩盖借贷事实,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开展调查核实,查清案件事实,精准识别房屋买卖和民间借贷,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六
智力残疾“被网贷”
检察监督讨公道
——刘某甲与某银行、梁某某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刘某甲患有四级智力残疾,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为其妹刘某乙。刘某甲的亲戚梁某某因个人征信不佳无法贷款,遂使用刘某甲的手机下载某银行APP,以刘某甲的名义与某银行签订电子借款合同,贷得43000元据为己有,后仅归还少量本息。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甲归还贷款本息45000余元、律师费2000元,获法院判决支持。
刘某乙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明显超越其自身认知能力,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且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应属无效。案涉借款流程系梁某某操作,梁某某才是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应由梁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对该案再审,并将梁某某追加为被告。法院再审改判驳回某银行对刘某甲的诉讼请求,由梁某某归还贷款本息。
再审判决生效后,经刘某乙申请,检察机关支持刘某甲对某银行提起诉讼,刘某甲要求某银行返还从其银行卡上扣划的4万余元失业金。经调解,某银行同意全额返还。此外,检察机关还向刘某甲发放1万元司法救助金,并与残联、妇联等四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强化残疾人、妇女、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
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利用智力残疾人的认知障碍骗取其申请贷款,既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特殊群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件时,应注意查明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准确认定责任主体。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在民事活动中需要更多关爱和帮助,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手段,为特定群体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案例七
维权十载终见效
检察守护困境妇孺
——葛某某等四人与沈某某交通肇事
赔偿纠纷执行监督案
2012年,徐某某因车祸身亡,肇事者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赔偿徐某某家属59万元。2013年2月,葛某某(徐某某配偶)及三个子女(其中两人系未成年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沈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同年8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2月,葛某某及其子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等,重点围绕沈某某的财产状况、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葛某某家庭是否存在因案陷入贫困等方面开展调查核实。经查,沈某某自2015年5月刑满释放后月收入3000余元;2020年其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将两套拆迁安置房及15万元存款赠与妻儿。而葛某某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三名子女均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2021年1月,检察机关建议法院恢复执行,法院执行到1.6万余元;同时将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沈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鉴于葛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检察机关帮助其申请到司法救助资金5000元。因被转移房产已登记在沈某某前妻及儿子名下,而葛某某诉讼能力较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葛某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获法院判决采纳,成功撤销财产转移行为。2023年2月,通过检法协作促成执行和解,沈某某支付赔偿款52万元。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关心关爱困难弱势群体。针对困境妇女儿童维权难问题,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移送犯罪线索等职能联动,打破执行僵局,并推动刑民协同治理,增强司法威慑力。同时深化矛盾化解与社会治理,通过检法协作促成和解,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缓解申请人困难,实现十年积案实质化解,全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彰显司法为民温度。
案例八
家暴受害陷困境
检察履职助新生
——沈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沈某(女)与袁某某于2001年结婚并育有一子。2023年10月8日,因家庭琐事,沈某遭袁某某持榔头当众殴打,骨折6处,构成轻伤二级。2024年9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袁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期间,沈某透露其曾于2019年起诉离婚未获判,此次被家暴更坚定了其离婚决心。民事检察部门获取该线索后随即开展调查,全面调阅刑事案卷,帮助梳理伤情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调取派出所报警记录、前次离婚诉讼案卷,向村委会了解沈某家庭情况并征求其孩子意见。经调查认定,袁某某多次家暴沈某,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其子自小目睹家暴,支持沈某离婚;二人除农村住宅外无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通州湾检察院决定支持沈某起诉,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并通报妇联组织。2024年7月,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参与调解,沈某顺利解除与袁某某的婚姻关系。
针对沈某因伤致贫、情绪敏感等情况,民事检察部门联合刑事检察部门组织调解,促成袁某某以个人财产赔偿沈某10.85万元;联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为沈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社会救助金2万元;走访沈某就职单位,建议在康复期内关怀性调整岗位,保障沈某基本生活;协同妇联组织启动跟踪关怀,指派专人予以心理疏导,帮助沈某母子重拾生活信心。为加大反家暴力度,检察机关与区妇联、公安局共建妇女权益保护协作机制,深入乡村社区排查高风险家庭,上门以案释法,确保早发现、妥处置。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检察机关应尊重被家暴妇女意愿,通过支持起诉破解其“不敢诉、不善诉”困境,帮助其摆脱破裂婚姻;以融合履职构建社会支撑体系,传递司法温度;协同妇联等织密保护网络,合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守护家庭平安、社会安宁。
案例九
工伤致残难获赔
检察监督解困境
——阿某与某木业公司劳动债权
执行监督案
2018年4月,四川凉山彝族人阿某在某木业公司务工期间遭遇机械事故,左手掌离断构成六级伤残。经法院判决,某木业公司需向阿某支付工伤赔偿款等合计20万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阿某的工伤赔偿款被确认为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但因“无产可破”,赔偿金仍无法落实。破产管理人追偿该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100万元胜诉后,法院查封相关股东名下房产、车辆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阿某时隔7年未获赔偿,因丧失劳动能力仅靠每月微薄低保金和助残金维持生计,于2025年3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后,全面审查该案所涉劳动争议、股东未缴出资纠纷等5个关联案件,厘清法律关系;通过调阅关联执行案卷、走访破产管理人、组织检法联席会议等方式,对股东财产的可处置性进行实质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阿某的工伤赔偿款已转化为破产优先债权,股东应缴出资属于破产财产,法院未依法处置已查封的股东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当。
2025年3月,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对案件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一名股东配偶名下银行账户内有80万元存款,推动依法冻结、划扣其中40万元;督促责令另外2名股东主动缴纳15万元。2025年6月,阿某依据债权比例获得执行款17.73万元,清偿比例达87.9%。
工伤赔偿等劳动债权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因工致残劳动者生存权等基本权益的保障落实。检察机关针对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执行难问题,全面审查相关法律事实,准确把握实质性法律关系,通过监督恢复执行、推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等措施,有效破解企业“无产可破”案件中劳动债权执行困境,以检察履职助力伤残劳动者胜诉权及时“兑现”、有效“兑现”,切实维护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