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聚焦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重点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成功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震慑作用,凝聚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共识,现集中发布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尊重创新、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例一
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护坡砌块(双耳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福州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获得“护坡砌块(双耳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130626844.8),该专利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指定设计1为基本设计,设计2为内部槽孔圆形的变体设计。2025年7月,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兰州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双耳型护坡砌块涉嫌侵犯其外观专利权为由,向兰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查,被请求人生产的护坡砌块与涉案专利产品用途、使用场景相同,属于同类产品。涉嫌侵权产品内部槽孔为圆形,与涉案专利设计2特征完全一致,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辩称其不知该产品已申请专利且主张涉案专利为现有设计,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其抗辩理由未被采纳。
2025年10月15日,兰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兰州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构成专利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该案是制造、销售环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明确了在生产经营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外观专利制造、销售同类产品是侵权行为。侵权者通过“山寨”、“抄袭”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设计成果,将低价产品投入市场,必将侵犯权利人的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的查处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支持和鼓励原创设计,让企业通过产品设计、产品质量、品牌价值来参与竞争,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鑫强海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正大”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3月14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举报,反映甘肃鑫强海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正大”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于3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门头使用“徐师傅大正精品猪肉专卖店”“大正食品”等字样,涉嫌商标侵权。经查,当事人曾加盟经营“正大”品牌冷鲜肉,合同解除后擅自将经营门头标识变更为“大正”系列字样,该标识与第257953号“正大”注册商标构成近似。2025年1月7日至3月18日期间,当事人销售侵权冷鲜肉2.36吨,违法经营额达66080元。经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考虑到当事人主动拆除侵权门头、停止侵权行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608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商标“搭便车”、“攀附商誉”侵权案件,当事人利用原加盟品牌的市场影响力,通过近似商标误导消费者,主观侵权恶意明显。执法部门的查处有力遏制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三
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贾永坤鲜百合经营部侵犯“兰州百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在张苏滩蔬菜批发市场检查时,发现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贾永坤鲜百合经营部存放63个印有“兰州百合”字样的空包装盒,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销售凭据及商标授权许可证明。经查,“兰州百合及图”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当事人在销售百合商品时,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将“兰州百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称用于包装,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侵犯了“兰州百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兰州百合”空包装盒:标注净含量1.5kg的43个,标注净含量2.5kg的1个,标注净含量5kg的19个。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该案的查处强化了地理标志监管力度,压实了监管责任,为城关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执法部门以该案为契机,强化当事人合规意识,推动其从被动整改转为主动认知,组织辖区百合经营户集中学习地理标志保护知识,明确经营红线,有效降低行业侵权风险,对规范地理标志使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兰州金味源商贸中心侵犯“兰州百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兰州金味源商贸中心包装车间内正在使用印有“兰州百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鲜百合包装袋,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查,该中心于2024年10月底定制侵权包装袋5000个,用于包装鲜百合,且未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其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兰州百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完全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中止侵权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取得商标注册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包装袋5000个,罚款2000元。
该案的查处及时制止了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通过依法裁量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既惩戒了违法行为,又引导当事人主动整改,提升了经营主体的商标合规意识。此次执法强化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力度,有效维护了“兰州百合”的品牌价值和特定品质,对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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