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诉某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不能因行政机构改革,让企业无处主张权利
案例二:李某诉内蒙古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线上调解千万纠纷,司法护航营商环境
案例三:山东某机电公司诉山西某煤业公司买卖合同案——“保全+调解”刚柔并济,百万涉企纠纷高效化解
案例四:某银行支行诉苏某金融借款合同案——调解前置降成本,法治赋能稳金融案
例五:甲公司诉乙某劳动争议案——法治护航营商环境,筑牢权益保障基石
案例六:某建设公司诉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指示付款”视同还款,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案例七:某电力公司诉某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司法引导诚信经营法治维护契约精神
案例八:某设备公司与某焦化企业合同案——400万工程款的“活封”与“共赢”
案例九:梁某破坏生产经营案——“维权不能越界”,法治护航营商环境
案例十:李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工地索赔未果引发闹剧,破坏生产经营被处刑罚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诉某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不能因行政机构改革,让企业无处主张权利
一、简要案情
2023年,某建筑公司与某单位的下设机构签订下水更换工程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为该下设机构清理下水地沟及更换下水管道。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组织施工,并在工程竣工后申请验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审核意见栏由该下设机构负责人及两名工作人员签名。后因机构改革,该下设机构被撤销,整合成立不具备独立财务预算资格的内设机构,期间原下设机构印章上缴封存,各项日常事务仍由原下设机构负责人签字实施。2024年,某建筑公司为某单位出具建筑服务发票,要求支付工程款,原下设机构负责人等在报账单上签名,但某单位一直未支付案涉工程款,形成诉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能因合同一方机构被撤销,不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与某单位下设机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该公司按约完成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该下设机构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因该下设机构被撤销整合,且整合后不具备独立财务预算资格,故原下设机构撤销后的民事义务依法应由某单位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某单位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8万元。
三、典型意义
清理拖欠中小民营企业账款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举措,直接关乎政府公信力和企业生存发展。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特殊主体在民事经济活动中更应当恪守契约精神,维护法治权威和政府公信力,不能以机构改革为由拖延或者拒绝支付中小民营企业应付账款。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后,承接其职能的单位或机构理应成为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切实维护了中小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了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
案例二:李某诉内蒙古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线上调解千万纠纷,司法护航营商环境
一、简要案情
2022年,实际施工人李某借用资质承包了内蒙古某公司在岚县的天然气输气管线工程,工程完工后,该公司项目部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940多万元未支付。2024年,李某将内蒙古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400多万元。
二、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均身处外地,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采取了“线上调解+主动查证”的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利用人民法院线上平台,辅以电话、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远程对账和协商,有效避免了往返奔波之苦;同时,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争议焦点,主动向案件相关当事人发出调查函,要求提供工程结算依据等关键证据材料。面对部分当事人敷衍了事的回函,持续跟进,书面告知相关负责人法律后果,通过电话直接与负责人进行深入沟通,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优化涉企纠纷化解机制的生动司法实践。承办法官立足案件特点,创新运用“线上调解+主动查证”纠纷化解机制,打破地域限制,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真正实现了司法便民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通过主动调查核实关键证据,耐心释法明理,既维护了各方合法权益,又促进了企业诚信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种柔性化解纠纷的方式,既体现了司法温度,又规范了市场秩序,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三:山东某机电公司诉山西某煤业公司买卖合同案——“保全+调解”刚柔并济,百万涉企纠纷高效化解
一、简要案情
2023年,山西某煤业公司多次向山东某机电公司采购工矿设备,经双方验货结算,山西某煤业公司盖章确认截止2023年6月30日尚欠山东某机电公司货款135万余元。后山西某煤业公司仅支付2万元,剩余133万余元未支付,引发纠纷。山东某机电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山西某煤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并申请财产保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山西某煤业公司银行账户,后该公司因账户被冻结生产经营受限,遂申请解除银行账户。
二、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理念,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山西某煤业公司释明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与山东某机电公司沟通,说明山西某煤业公司的履行意愿及暂时困难,建议双方调整还款方式和期限,为后续合作留有余地。最终,在法官的引导下,山东某机电公司主动减免违约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山西某煤业公司承诺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山东某机电公司则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生动实践,承办法官通过“保全+调解”模式,将司法强制措施与诉讼调解的解纷方式相结合,既保障了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诉讼对欠账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彰显了司法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引导企业在纠纷解决中秉持互利共赢理念,推动形成良性商事合作氛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以此为缩影,持续发挥保全“硬措施”与调解“柔手段”的协同作用,推动涉企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同时通过规范司法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增强契约意识、诚信意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动力。
案例四:某银行支行诉苏某金融借款合同案——调解前置降成本,法治赋能稳金融
一、简要案情
2023年3月,某银行支行与苏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苏某向银行借款170万余元,贷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6.5%,逾期罚息利率在6.5%的基础上加收50%。借款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支行依约向苏某发放借款,但苏某在借款到期后仅偿还本金90元,剩余本息未清偿。因多次催收未果,某银行支行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苏某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二、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前,立案法官充分发挥"先行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优势,率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经委托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苏某承诺限期一次性清偿某银行支行剩余借款本息。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实现"一站式"高效解纷。
三、典型意义
先行调解机制作为多元解纷体系的关键抓手,以“前端化解”为核心优势,以“零成本、高效率、暖人心”的调解服务,通过“调解优先+司法确认”的模式,显著提升商事纠纷化解效能,大幅降低企业维权的时间与资金成本。这一柔性协同的解纷机制,既能高效平衡各方权益、减少司法程序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又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确保金融交易安全稳定。同时,调解过程注重维护商事主体间的互信基础,避免诉讼对抗对合作关系的破坏,真正实现“解纷不伤和气、维权不误经营”,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高效、低耗、可持续的司法服务保障。
案例五:甲公司诉乙某劳动争议案——法治护航营商环境,筑牢权益保障基石
一、简要案情
2017年,乙某入职甲公司,从事挖掘司机工作。双方约定将企业应交纳社保转化为工资发放,并签订承诺函。2024年12月,乙某以甲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承诺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其已履行支付义务,对仲裁裁决书不服,遂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事由外,不因劳资双方约定而免除,劳资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故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甲公司支付乙某经济补偿金57000元。判后,法院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保征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三、典型意义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应有之义。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司法裁判规则,提示用人单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推动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险制度。本案裁判充分彰显了司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同时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保征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为构建司法与劳动监察部门、社保征管部门协作联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多元化解劳资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办案思路,推动企业合法合规健康发展,使市场主体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法治动力。
案例六:某建设公司诉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指示付款”视同还款,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一、简要案情
2021年1月,某建设公司(乙方)与某工程公司(甲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包铁矿矿山剥离工程。某建设公司依约向某工程公司支付5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明确约定:若因某工程公司原因导致工程未开工,应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后某工程公司未按约通知某建设公司进场施工,且拒绝退还保证金。某建设公司原总经理霍某(同时担任第三方公司部门领导)曾要求某工程公司代第三方公司向案外人白某公司支付20万元保证金。现某建设公司起诉要求某工程公司退还50万元保证金及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霍某是某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第三方部门负责人,其要求某工程公司给付案外人白某公司20万元保证金,某工程公司有理由相信20万元就是应该退还某建设公司的保证金部分。庭审中,第三方公司也明确与某工程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故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返还某建设公司保证金3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实质审查认定企业高管指示支付第三方的款项为债务履行,有效平衡了市场主体权益,既警示企业需要完善内部治理、规范财务流程以防范越权风险,又明确了遵循交易对手指令的法律后果,最终通过厘清复杂资金往来的责任归属,维护了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可预期性,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七:某电力公司诉某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司法引导诚信经营 法治维护契约精神
一、简要案情
2022年,某电力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300万元,某电力公司交付质量保证金30万元,并约定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质保金返还。同年12月,该工程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2023年7月,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定,工程结算金额为300万元,双方及审核机构均盖章确认。某新能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双方对于是否应当一并支付剩余100万工程款及保证金持不同意见。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某电力公司已完工,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工程质保金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现质保金返还期限还未届满,故某新能源公司在支付剩余货款时应扣除质保金等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某新能源公司向某电力公司支付100万余元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明确工程结算依据、尊重当事人合同约定,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司法预期,彰显了“依法保护、鼓励交易、降低成本”的营商环境价值导向。一方面,法院以双方及第三方确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让市场主体在交易中“重信守诺、按约履行”;另一方面,对代付费用扣除等合同约定,结合委托书、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认定,既保障了债权债务的清晰界定,又避免了纠纷拖延对企业资金周转的影响,真正践行了“实质性解纷、一次性解纷”的司法理念,切实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解纷成本,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八:某设备公司与某焦化企业合同案——400万工程款的“活封”与“共赢”
一、简要案情
在某设备公司诉某焦化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作出调解书,确定由焦化公司向设备公司给付工程款40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焦化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设备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受理并展开调查,发现此前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焦化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数额,远不足以清偿全部400万元债务。同时,该焦化公司虽正常运营,但受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影响,无法足额支付上述工程款,致使执行工作面临着如何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与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的挑战。
二、裁判结果
执行中,法官没有简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通过允许被执行人提供的第三人在某公司的股权收益和分红作为履行担保,并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采“活查封”措施,允许企业在监管下继续使用维持经营;同时,采取分期执行方式,给予企业合理履行期限。通过上述柔性执行措施,该焦化公司保持了“造血功能”,逐步履行了全部工程款,案件圆满执结。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司法实践典范,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
1、平衡艺术:在“执行力度”与“企业生存”之间找到平衡点,采用担保置换、活封活扣等措施,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
2、功能转变:将执行工作从单纯“实现债权”转向同时“挽救企业”,通过放水养鱼策略,帮助企业恢复造血能力;
3、营商环境理念: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日常执行工作,体现“司法不仅仅是裁判,更是服务”的现代司法理念
4、社会效果:避免了企业倒闭引发的连锁反应(如员工失业、关联企业坏账等),为涉企案件的执行树立了良好标杆,拉近企业与执法单位的距离,避免了对抗和逃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人民法院通过此案确立了涉企案件执行的“三保原则”:保企业生存、保员工就业、保债务履行,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案例九:梁某破坏生产经营案——“维权不能越界”,法治护航营商环境
一、简要案情
2022年,某矿业公司扩建道路,道路修建至梁某养殖场附近时,为获取补偿款,梁某以修路影响养殖为由,通过在施工路段放置简易房并居住在内、安排自卸货车开到现场、将二三十头牛赶到施工地点等方式阻拦施工,经鉴定,给某矿业公司造成损失28万元。案发后,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梁某为实现个人目的,以在施工路段放置简易房、停放货车、放养牛群等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法院遂判决梁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三、典型意义
法治护航营商环境,正义守护经营秩序!对破坏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亮剑、定罪处罚,既是对阻断生产经营等任性妄为行为的严厉打击,更是为市场主体撑起法治“保护伞”,让合法经营不受干扰。本案不仅明确了“维权不能越界”的底线,而且引导群众法治才是解决纠纷是最可靠的途径和保障。司法裁判的威慑让“以闹代法”者止步,司法的公正为经营活动筑牢防线,这既为营商环境注入稳定可期的信心,让每一份合法经营的努力都获尊重,更能激发企业经营活力,推动公平有序的市场生态持续焕发生机,助力营商环境稳健发展!
案例十:李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工地索赔未果引发闹剧,破坏生产经营被处刑罚
一、简要案情
2022年,某建筑公司承建大桥工程时雇佣薛某照看场地,期间薛某因身体不适就医,返回场地后死亡。其亲属李某等人当晚通过在施工现场搭建灵棚等方式向建设公司施压索要赔偿。后因赔偿协商未果,李某等亲属又拦车扰工等方式阻拦施工,致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2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及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局评估意见,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施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以不正当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本案旗帜鲜明地表明公民主张权利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采取堵拦施工车辆、干扰施工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方式维权,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触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不仅对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具有重要警示作用,而且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秩序,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法律对破坏营商环境零容忍的态度,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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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是营商环境、数字政府、数字经济、低空经济、民营经济、产业发展、数字企业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数据智能评估系统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城市、政府和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
